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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本市—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的?总体:目标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 , :。第三条 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四条 长沙》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水塘、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 第《六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 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绿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 第十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规定报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审,。批 ?    》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地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绿化管理部【。门参加审查 【 :   》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 ,    禁止】。擅自改变绿地的使】用性质  !  : 第十四—条 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并依法》由,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镇绿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