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64-2013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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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尾矿设施的设计需按现行的国家安监总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审批后方能设施。设计图纸是经设计单位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合理配置和周密计算并经有关上级机关批准的成果,不经设计允许不应随意改变。否则有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造成严重后果。有时因条件限制,情况变动,设计基础资料不准确,在某个问题上也可能有设计不符合实际的情况。遇此情况,建设方和施工应主动与设计和勘察单位联系,征得同意后改变设计,以使设计更加合理,更符合实际情况。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5  尾矿设施各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如安排不当,后施工的项目会对先施工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如定向爆破筑坝和坝前排洪隧洞开挖应先爆破后开挖,否则可能使先开挖的隧洞产生震爆裂隙,降低隧洞的稳定性。因此,施工组织设计中,合理安排项目的施工顺序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1.0.6  前期设置的原有控制点因自然因素的影响或因人为因素的损坏,很难确保其测设精度。为保证工程的施工放线、定位的准确性,规定应对工地原有的控制点进行复查和校核。

1.0.7  本条所指材料不仅包括钢筋、水泥、管材等,还包括土、石等筑坝、砌槽用的材料。

1.0.8  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于鉴定工程施工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工程施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因此,施工单位有责任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