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64-2013 建标库

12  质量验收

12.0.1  尾矿设施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具体划分应按表12.0.1填列。

表12.0.1  尾矿设施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12.0.2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本规范中未明确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及检验项目的抽检数量时,应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及有关规定确定。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中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2  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12.0.3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中有关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2.0.4  分部(子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的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要求;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

12.0.5  单位(子单位)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

12.0.6  尾矿设施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表D.0.1进行;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表D.0.2进行;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表D.0.3进行;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表D.0.4进行。

12.0.7  当尾矿设施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2.0.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验收。

12.0.9  尾矿设施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执行。

12.0.10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分为交工验收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工验收阶段应以查验工程实体质量为主,验收合格后应交由建设单位投入试运行。

    2  项目试运行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应分为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对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或试验等三个部分分别验收。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开工报告、竣工报告,项目经理、技术人员聘任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地质勘察报告,定位测量记录,基础处理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沉降观测记录,混凝土施工记录,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施工日志及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质量保修书等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及施工记录;

     2)材料、构配件、器具及设备等的质量证明和进场材料试验报告等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3)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混凝土强度统计、评定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等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4)竣工图及声像资料。

    3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