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溢洪道开挖
7.2.1 溢洪道开挖不应欠挖。开挖边坡坡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改变边坡坡比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溢洪道设计规范》SL 253的有关规定。
7.2.2 高边坡开挖中,当发现有滑坡、塌方等不良工程地质现象时,应与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并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2.3 在岩基内爆破开挖不衬砌溢洪道时,宜采用光面爆破,并应控制装药量。同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T 5135的有关规定执行。
7.2.4 基槽超挖部分在砌护前应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15的混凝土回填,并应振捣密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