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64-2013 建标库

4.4  质量控制及验收

4.4.1  基坑开挖后应按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应在合格后再进行排水井及排水斜槽施工。

4.4.2  排水井井筒中心线的偏移量不应大于10mm。井座、井顶及框架式排水井的各层圈梁高程的允许偏差为±10mm,井内径的允许偏差为±20mm。

4.4.3  窗口式排水井的窗口直径允许偏差为±3mm,层间间距允许偏差为±10mm。

4.4.4  框架式排水井立柱的偏移量不应大于井高的1/1000,并不应大于20mm,各立柱间距离的允许偏差为±10mm。预制井壁板长度的允许偏差为±3mm,厚度不得出现负值;固定井壁板用预埋螺栓的间距允许偏差为±2mm。

4.4.5  排水斜槽中心线的偏移量不应大于10mm。起始高程的允许偏差为±10mm,净空尺寸的允许偏差为±1%。斜槽及盖板厚度偏差不得出现负值;内壁表面应平整光滑,局部凸坎高度不应大于5mm,并应按1:10坡度打磨;敷设坡度的允许偏差为设计坡度的±10%;盖板长度的允许偏差为±3mm。

4.4.6  工程验收需准备的资料和程序应按本规范第3.8.11条~第3.8.14条的规定与排水管一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