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尾 矿 坝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尾矿库碾压式土石坝的施工、验收。
3.1.2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导流进行规划,并应提出非常情况下的临时处理措施的方案,同时应确保工程及下游地区度汛安全。施工期间,应保证导流和泄水建(构)筑物的正常运行。
3.1.3 施工导流宜利用永久性排水设施。当采用其他临时导流设施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在工程竣工前拆除或封堵,不得影响永久工程的质量与运行。
3.1.4 尾矿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应根据尾矿库等别按表3.1.4 确定。洪水标准可根据其失事后对下游的影响程度提高或降低。
表3.1.4 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
3.1.5 开工前,应在坝轴线两端、坝体以外不受施工、滑坡或爆破等影响的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石,并应标明桩号和架设标架。
3.1.6 坝的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 512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