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设计规划管—理规定 《 第一—条 : 为加强建筑与环境!设,。计规划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景观与—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广场上建筑物【退让:道路边线的距—离应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5米—的退让距离广场的面!积,按下表要求》。控制 《 《 基地面!积(m2)》 : 》广场面积《 (m2) !。 ? — 20》00 ~ 》5000 —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2%且最低不小!于400 【 ! 5000 ~】 10000 】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0%且最—低不:小于600 【 》 1】0000以上 】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最低不小—于1000 — 】 — 注①【。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按表中规—定控制    】 ②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应按—表中:控制面积再》乘,以容积?率系数?β即广场面》。积S=表中》控,制面积×β》。(β=FAR/4)!     ③核】定建筑容积率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技术规定《核准的建筑容积率 !     ④—基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后的净用—地面积   【  广场延伸至【高层建筑《或裙房内其净高不得!小于5米有柱时【其柱间围合面—积在计入广场面积时!。应相应折《。减折减系《数为:70%且不》得超过广《场总面积的30【%    — ,广,场临城市道》路绿:线(绿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道路绿线范—围面积?的50%可计入广】场面积且临广场的】建筑物距绿化—边线的最小距离【为10米 》 第三《条 用地》。性质为C《、R类兼《容用地的除》单栋建筑外》。。应明确用地面积比】例商业区《与住宅区应》分区域设置并分区域!核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条 《 住宅区《应根据用地情况【。集,中配套设置独立的商!业建筑住宅区—内设置的临街商业建!筑其商业服务—总建筑面积占整个】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I类地区6%、其!。它,地区4%《控制商业内街不计入!上述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  》。   ?。临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规》划路幅?≥30m)的多【层住宅一般不得设置!底层商?。业门面 —     当—临街商业建筑—退让城市主次干道】(道路宽度》≥30m《)大于20》米时(?道路绿化控制—线除外?。)在满足国家规范及!技术规定的前提下】不受前两《款的限?制 《第五条 临—街商业?。用房连续长度—超过80米时—宜,设置不小于2.5米!宽的骑楼《骑楼按50》%的面积计》入密度且不计—算总: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 第六?条, 项目建设应【考虑城市交通设施的!承受能?力所有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方案设计等各个阶】段应包含交通影响分!析方:面的内容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评价报告《与方案一并》审查:交,通影响评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 所有高层建筑【、主要?的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项的住宅区必【须进行?环境设计审查审【查,。通过的环境设计作】为,规划验收的依据 ! ,第八条 住宅区】内需配套的道—路、综合管》线、绿化《。、停车?场、垃圾站、公厕】、配电间等应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 ! 第九条《 对高层建筑【、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规:。划路幅≥3》0m)、城市重要地!段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已建建筑需进—行外装修改造的【需报三套以上方案】供审:查经审定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条 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 第十一条 各类!民用建筑(有—配套地?面停车?的别墅?。和联排底层住—宅,除外)地《面,停车位(含底层架空!层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应超过】30%实行》人车分流的小区应】设置地?面访客车位 】 地面停车宜集中】布置:临出:入口处宜设》置不少于1》0个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宜铺砌植草砖停车!位之间宜种植—。乔木 ? 第十二条— 已建成住宅区一!般不得?加层或?扩建 ? 第十三条 成!片、成组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一》般应采用全》坡屋顶 —第十四条 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临道路广】。场或:集中绿地一》般应设置《环境小?品 ?。。 第十五条 — 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可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围墙退让道路边线】1.5米以上—且围:墙边至道路边线需】设置:绿,化带 《 :   (二)—围墙为通《透式且高度》不超过1.6米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并?应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第十》六条 建筑—物底层的架空—开放:。空间作为永久性全】天候的公共活动【场地或?实施绿化的》其面积?不占用容积率指标不!计入绿地总面积可】不计入建《筑总面积 —     架【空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为住】户提供服务的楼梯间!、门厅等服务—用房不计入公共开放!空间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规定容积率】的基础上批准该建】设,工,程增加相当》于架空面《积5:0,%的建筑面积—住,。宅,区内的架空开—放性空间《净高多?层建筑不得小于3.!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4.5米 — 第十七条 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城市重要地段和城市!主,次道:路两厢?。的新建建筑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必—须提:供效果图需设—置广告、招》牌的在效果图上应】一并考虑《 第《十八:条 配《电间、?泵,房、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应尽《量,组合设置《于建:筑物内确需单独建设!的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如有空?调冷却塔《其位:置应在设计图中予以!明确 ? , 第:十九条 》公寓式?写字楼有关》规划指标按住宅【要求控制《 , 第二十》条 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