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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设计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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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与》环境设计规》划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景观与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广场上—建筑物退让道路边线!的距离应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5?。米的:退让距离广场的面】积按下表《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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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地面积(m!2)
— , 广场面积—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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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500》0
《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2%—且最低?不小于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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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 ~ !100?00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0%且—最低:不小于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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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0以上
】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最低—不小于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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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按表中规定】控制
②!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应!按表中?控制:。面积再乘以容—积率系数β即—广场面积S=表中控!制面积×β》(β:=FAR/4)
!。 ③核—定建筑容积率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技术规定核准的建!筑容积率
【 ④基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后的!净用地面《积,
: : 广场延伸至【。。高层建筑或裙房【内其:净高不得小于—5米有柱《时其柱间围》。合面积在计入广【场面积时应》相,应,折减折?减系数为《70%?。且不得超过广场【总面积的30—%
《 ,。 广场临城市道路!绿,线(绿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道路绿线》范围面积的5—0%可计入广场面】积且临广场的—建,筑物距绿化》边线的最小距离为1!0米
》第三条 用地性】质为C、R类—兼容用地的除单栋建!筑外应明确用地面】积比例商《业区与住宅区应分区!域设置并分区域核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条— 住?宅区应根据》用地情况集中配套设!置独立的商业建【筑住宅区内》设置的临街商业建】。筑其商业服务总【建,筑面积占整个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I》类地区6%》。、其它地区4—%控制商《业内街不计入上述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
【 临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规划路幅≥30m!)的多层住宅—一般不得《设置底层商业—。门面
《 —当临街商业建筑退让!城市主?次干道(道路宽度】。≥30m)大于2】0米时(道路绿化】控制线除外)—在满足国家规范及】技术规定的》前提下不受前—两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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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临街!商业用房《连续长度超过80】米时宜设置》不小于2.5—米宽的骑楼骑楼【按50%的面积计】入密度且不计算总】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第六【条 项目建—设应考虑城市交【通,设施的?承受能力所有—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方案设计《等各个阶段应—包含交通影响—分,。析方面的内容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评价报告与方案一并!审查交通影响—评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所!有高层建筑、主【要的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项的【住宅区必须进行环】境,设计审查审查通过】的环境设计作为规】划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住宅【区内需配套的道【路,、综合管线、—绿化、停车场—、垃圾?站、公厕、配电间等!应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对高层】建,。筑、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规划路幅≥】3,0m)?、城市重《要地:段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已建》建筑需进行外装修改!造的需报三套以上方!案供审查《经审定?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条 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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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类民!用建筑(有配套地面!。停车的别《墅和联?。。排底层住宅》除,外):地面停车位(含【底层:架空层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应超过30%—实行人车《。分流的小《区,应设置地面访客【。车,位
地面【停车宜集中》布置临出入口—处宜设?置不少于10个【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宜铺砌植【草砖停车位》之,间宜种?植乔木
第十二!条 已建成住宅】区一般不得加层或】扩建
第十【三条 成片、【成组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一—般应采?用全坡屋顶
第!十四条 》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临道!路广场或集》。中绿地一般应设【置,环境小品
【第十五?条 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可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 : (一)围墙退【让道路边线1.5米!以上且围墙边—至道路?边线需设置绿化【带
】(二)围墙为通【透式且高度》不超过1.6米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并应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第!十六条 建筑物底!层,的架空开放空间作为!永久:。性全天候的》公共活动场》。地,或实施?绿化的?其面积不《占用容积率指标【不计入绿地总面积可!不计:。入建筑总面积
!。 架空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为?住户提供服务—的楼梯间、门厅等】服务用房《不计入公共开放空】间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规定容积率的基础】上批准该建设—。工程增加相当于【架空:面,积50%《的建筑面积住宅【。区内的?架空开放性空间【净高多层建》。筑不得?小于3.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4?.5米
—第十七?条 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城!市重要地段和城市】主次道路两厢的新】。建建筑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必须提】供效果图需设置【广告、招牌》的在:效果图上应一—并考虑?
: 第十八《条, 配?电间、?泵房、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应尽量组合—设置于?建筑物内确需单独】建设:的,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如有空《调冷却塔其位置【应在设计图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公》寓式写?字楼有关《规划指标按住宅要求!控制
第二【十条 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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