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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设计规划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与环境设】计规划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景观与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广:。场上建筑物退让道】路边线?的距离应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5米【的退让距离广场的】面积按下表要求控】制 】 《 基地面积(m【2,) : 》 广:场面积? (m2) 】 》 ?。 20【00 ~ 》5000 【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2%且最《低不小于400【 : 《 】5000 ~ 10!000 《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0%且最《低不小于600 】 — 1】0000以上 【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最低不!。小于1000 】 :。 : 《 【 注①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按表—中规:。定控制     !②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应按表中《控制面积再乘以容积!率系数β《即,广场面积S=表中控!制面积×《β(β=FAR【/4)  —  :。。 ③:核定建?筑容积率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技术规定核》准,的,建筑容?积,率    — ④基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后—的净用地面积—    》。 广场?延伸至高层建筑或】裙房内其净高—不得:小于5?米有柱时其》。柱间围合面积—在计入广场面—积时应相应折减折】减系数为70%【且不得超过广场总面!积的:。。。30% 》    广》场临城市《道路绿?线(绿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道路绿《线范围?面积:的50%可计—入广场?面积且临广场—的建筑物距》绿化:边线的最小距离为】10米 》 第三条 用地】。性质为C、R类兼】。容用地的除单栋建筑!外应明确用地—面积比例商》业,区与住宅区应—分区域?设置并分区域核【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条 】住宅区?。应根据用地情—况集中?配,套,设,置,独立:的商业建《筑住:宅区内设置的临街商!业,建筑其商业服务总】建筑面积占整个【。。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I类地!区6%?、其它地《区4%控制商业内街!不计:入上述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  !  : 临: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规划路幅—≥30m)的—。多层住?宅一般?不得:设置底层商业门面 ! , ,     当—临街商?业建筑退让城市【主次干道(道路【宽度≥?30m)大于20】。米时(道《路绿化控制线—除外)?在满足国家规—范及:技,术规定的前提下不】受前两款的限制 】 第五《条 ?临街商业用房连续】长度超过80米【时宜设置不小于【2,.5:米宽的骑楼骑楼按5!0%的面积计入密度!且不计算总》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第》六条 项目建设】应考虑城市交通设】施的承受能》力所有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方】案设计等《各个:阶段应包含交通影响!分析方面的内容【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评价》报告:与方案一并审查交】通影响评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第七条 所有】高,层建筑、主要的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项的住宅《区必须进行环境设计!审查审查《通过的?环境设计作为规【划验:收的依据 》 第?八,条 住宅》。区内需配套的道路】、综合管《线、绿?化、停车场、—垃圾站、公》厕、配电间等应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对,高层建?。筑、:城市主次干道—(道路规划路—幅≥30m)、城市!重要地段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已建建!筑需进行《外装修改《造的需报三套以上】方案供审查》经审定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条 ?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 第十一条— 各类《民用建筑(有配【套地面停车》的别墅和联排底层住!宅除:外)地面停车—位(含?底层架空层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应超过30】%实行人车分流的】小区应设置地面【访客车位 【 ,地,面停车宜集中布置临!出入:口处宜?设置不少《于10个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宜【铺砌植草砖停车【位之间?宜种:。植乔木 《 第?十二条 《 已建成住宅区一】般不得加层或扩建】 , 第十三条 】成片:、成组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一般应—采,用全坡屋顶 — 第十四条— 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临道路广【场或集中绿地—一般应设置环境【小品 ? 第十五条— 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可【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围墙退!让道路边《。线1.5米以上且围!墙边至道路》边线需设置绿化【带 》   (二)—围墙为通《透式且高度》不超过1.6米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并应】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第十六条 建筑】物底层的架空开【放空间作为》永久性全天候的公共!活动场?地或实施《绿化的其《面积不占用》容积率指标》。不计入绿地总面积】可不计入建》筑总面积 【 ,   ? ,架空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为住户提》供服务的楼梯—间、门厅等服—务,用房不计入公共开】放空间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规定容积率—的基础?上批准该建设—工程:增加相当于架—空,面积50%的建【筑面:积住宅区内的架空】开,放性空间净》高,多层建?。筑,不得小?于3.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4《.5米 》 第十七《条 ?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及,在城:市,。重要地?。段和城市主》。次道路两厢》的新建建筑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必《须提供效果图—需设置广告、招牌】的在效果图上—应一并?考,虑 : 第十《八条 配》电间、泵房、—。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应》尽量:组合设置《于建筑物《内确需?单独建设的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如有?空,调冷却?塔其位置应在设【计图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公寓式—写,字楼有关规》。。划,指标按住宅要求控】。制 第二十条 ! 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