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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镇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系统 第六条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镇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等活动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十:三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并应当优化绿!。地分布结构实现绿化!覆盖的?均衡化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镇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条,件允许的应》当不少于三十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 :。(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应当?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落—。实管护责任》。 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镇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镇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鼓励】、推广和《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开展阳?台、屋顶、》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种植城】镇,绿化:。植物广?泛应:。用环保、节》水技术加《强苗木?基地建设选育、引】进节水耐旱、抗病性!。强、美化效果好的优!良植物?品种培?育适合本地》生,。。长的乔、灌、—花、草等绿化—。植,物品种提《高,绿化:植物成活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提高保》存率加强对城镇依托!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镇地?域的自然风貌;【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广泛应用》乡土植物《。不得:。随意:更换树种或者—盲目移植大树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绿地养护应当符合!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绿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目标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岗位《保,护和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 》(二)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协议明确》各相关方保护和管】。理,。责任; (四)【建立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确需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城镇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镇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在【城镇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 确因城镇—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城镇!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三十二!条, ,确,因抢险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镇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护 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其!余古树名《木实行二《级保护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挂牌设立标】志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确因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向《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以及损毁!花草; (四)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 !(七)损坏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化《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第三十八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树木上刻划、贴】张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变更绿线》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 (二)【未落实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及履行考核—责任:的;: (三)违规—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城镇树木以及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手续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