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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镇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系统 第六条!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镇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等—活动: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十!三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并应当优!化绿地分布结构实现!绿,化覆盖的均衡化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镇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条件允许的应当不!少,。于三十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 (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应当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落实管!护责任 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镇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镇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鼓励、推广》和,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开展阳》。台、屋顶、》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种?植城镇绿化植—物,广泛应?用环保、节水技【术加强苗木基地建】设,选育、引进节—水耐旱、抗病—性强、美化效果好的!。优良植物品种培【育,适合本地生长—的乔、灌、》花、草等绿》化植物品种提高绿】化,植物成活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提高保存率加强对城!。镇依托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镇:地域的自《然风貌;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广泛应用》乡土植物不得随意更!换树种或者盲目移】植大树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绿地养《护应当符合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绿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目标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岗位》保护和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 (二)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协议明确【各相关方《保,护和管理责任;【。。 ,。(四)建立》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确需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城镇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镇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在城镇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 确因城】镇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城镇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三十【二条 确因抢险【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镇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护 《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其!余古树名木实行【二级:保,护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挂牌设》立,标志: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确因《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向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以及损》毁花草; 》。(四)?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 (七【)损坏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化》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第三《十八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树木上刻—划,、贴张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变《更绿:线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 【(二)未落实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及履行考核】责,任的:; :(三)违规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城镇树木以》及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手续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