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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镇》。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系】统 第六条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镇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等活动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十三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并应当?优化绿地分》布结构实现》绿化覆盖的均—衡化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镇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条件】允许的应当》不少于?。三十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 !(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应当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落实管护责任 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镇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镇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鼓】励、推广和》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开!展阳台、屋》顶、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种植城镇绿化植】。物,广泛:应用环保、》节水:技术:加强苗?木基地?建设选育、引进节水!耐旱、?抗病性强《。、美化效果好的【。。优良植?物品:种培育适合本地生长!的乔、灌、花、草等!绿化植物品种提高绿!化植物?。成活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提高!。保存率加强》对城镇依托》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镇地】域的:自然风貌《;,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广泛应《用乡土植物不得随意!。更换树种或者盲目】移植大树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绿!地养护?应当符?合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绿?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目标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岗位保护和【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 (【。。二,)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协议明确各相关!方保护?和管理责任; (】四)建立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确需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城镇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镇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在城镇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 确因城镇》。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城镇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三十二条 】确,因抢险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镇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护 《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其余古树—名木实行二级保【护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挂牌设立《标志: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确因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向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以:及损毁花《。草; (四)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 (七—。)损坏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化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第三十?八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树木上刻!划、贴张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变更绿线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 (二)未落实!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及履行】考核责任的》; (?三):违规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城?镇树木以及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手续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