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镇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系统
第六条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镇: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等活动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十三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并?。应当优化《绿地分布结》构,实现绿化《覆,盖的均衡化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镇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条件允》许的应当不》少,于三:十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
(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应当: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落实管护责任—。
,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镇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镇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鼓—。励、推广《和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开展【阳台、?屋顶、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种植!城镇绿化《植物广泛应》用环:保、节水技术加【强苗木?基地建设《选,育、引进节水耐旱、!抗病性?强,、美化效果好的优】良,植,物品种培育适合本】地生长的乔》、灌、?花、草等绿化植物品!种提高绿化》植物:。成活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提高保!存率加强对城镇【依托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镇地域的自然!。。风貌:;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广泛应用—乡土植物不得随意】更换树种或者盲【目移植大树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绿地养】护应当符合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绿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目标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岗位:保护和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
【(二)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协议《明确各相关》方保护和管》。理,责任;?
(四)建立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确需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城镇?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镇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在城镇!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
确因】城镇: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城镇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三十二条 【确因抢险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镇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护
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其》余古树名木实行二】级保护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挂—牌设立标志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确【因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向》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以及损毁花】草,;
:(四)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
(七)损》。坏,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化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第三:十八: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树木上刻】划、贴张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变》。更绿线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
(二)未落!实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及履行】考核责任的;
(】三,),违规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城镇树木以—及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手,。续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