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镇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系统
第六】条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镇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等活:动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十三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并应!当优化绿地分布【结,构实现?。绿化覆盖的均衡化】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镇,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条件允【许的应当不少于三】十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
(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应当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落实!管护责任
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镇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镇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鼓励、推广》和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开展:。阳台、屋顶、—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种植?城镇绿化植物—广泛应用环保、节】。水技术加强苗木【基地建设选育、【引,进节水耐旱、抗病】性,强、美?化,效果好的优》良植物品种培—育,适合:本地生长的》乔、灌、《花、草等绿化—植物品种提高绿化植!物成活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提高保!存率加强对》城镇依托《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镇地域的自】然风貌?;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广泛应用《乡土植物《不得随?意更:换树种?或者盲目移植大树】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绿》地养护应当符—合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绿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目:标,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岗,位保护和《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
【(二)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协议?。明确各相关方—保护和管理责任;】。
(四?)建:。立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确需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城镇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镇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在】城镇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
,确因城镇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城镇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三十二条【 确因抢险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镇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护
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其—余古树名木实行二】级保护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挂牌设立标志!。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确因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向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以》及损毁花草;
(】四)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
:。(七)损坏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化: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第三十】八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树木上《刻划、贴张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变更绿线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
(二】)未落实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及,。履行考核《责,任,的;
(《三)违规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城镇树木以及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手续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