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镇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系统《
第六条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镇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等活动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十三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并—应当优化绿地—分布结构实现绿【化覆盖的均衡化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镇—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条件《允许的应当不—少于三十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
(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应当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落实管护【责任
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镇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镇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鼓励、推—广,和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开展《阳台:。、屋顶、《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种】植城镇?绿化植物广泛—应用环保、节水【技术加?。强苗木基《地建设选育、引进节!水耐旱、抗病性【强、美化《效果好的优良—植物品种培育适合】本地生长的乔、【灌、花、草》等绿:化植物品种提高【绿化植物成活—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提高保存率加—强对城镇《依托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镇地—域的自然风貌—;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广泛》应用乡土植物不【得随意更换树种或者!盲目移?。植大树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绿!地养护应当符—合,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绿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目?标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岗位保护和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
(二)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协议》明确各相关》方保护和管理责任;!
(四)建立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确需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城】镇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镇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在城镇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
【确因城镇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城—。镇,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三十二条 确】因抢险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镇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护
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其,余古树名木实行【二,级保护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挂牌设立标】志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确因【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向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以》及损毁花草;
【(四)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
(七)损】坏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化,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第三十》八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树木【。上刻划、贴张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变更《绿线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
(二)未落—实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及履行—考核责?任的:;
(?三)违规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城?镇树木以及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手续】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