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镇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系统
第!六条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镇,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等活动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十三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并应当优化绿!地分:布结构实现绿化覆】盖的均衡《化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镇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条件允许!的应当?不少于三十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
(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应当】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落实?管护责任《
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镇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镇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鼓励【、推广和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开展【阳台、屋顶、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种植城镇绿化】植,物广泛应用环保、节!水技术加强苗木【基地:建,。设选育、引进节水】耐旱、抗病性强、】美化效果好的优良植!。物品种培育适—合本地生长的乔、灌!、,。花,、草等绿化植物品】种提高绿化植物成】活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提!高保存?率加强对城镇依托】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镇地—域的自然《风貌;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广泛应用乡土植】物不得?随意:更换树种或者盲【目移植大树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绿地养护》应当符合《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绿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目【标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岗位保护【和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
(二)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协议明确各》相关方保护》和,。管理:责任:。;
(四《)建立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确需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城镇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镇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在城!镇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
:确因城镇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城镇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三十二条》 确因?抢险: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镇】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护
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其余古树名木实!行二级保护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挂牌设立《标志: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确《因,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向】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以及!损毁花草《;
(四)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
(!七)损坏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化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第三十八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树木上刻】划、贴张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变,更绿线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
(二)未【落实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及履行考核责!。任,的;
(三)违规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城镇树木以及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手续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