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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镇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系统 第六条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镇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等活!动,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十三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并应《当优化绿地》分布结构实现绿【化,覆盖的均衡化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镇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条件允《许的:应当不?少于:三十:。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 (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应当—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落实管护责任 !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镇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镇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鼓励、推》广和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开展阳台、】屋顶、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种植城镇—绿,化植:物广:泛应:用环保、节水技术】加,强苗木基《地建:设选育?、引进节水耐旱、抗!。病性强、美》化效果好的优良植物!品,种培育适合本地【生长的乔、灌、花、!草,等,绿化植物品种提【高绿化植物成活【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提?高保存率加》强,对,城镇依托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镇地域的—。自然风貌;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广泛:应用:乡土植物不得随意更!换树种或者盲目【。移植大树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绿《地养护应当符合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绿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目标!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岗位!保护和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 】(二)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协议明确《各,相关方保《护和管理《责任; (四)【建立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确需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城】镇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镇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在城:镇,。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 确因城镇!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城镇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三十二条 确—因抢:险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镇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护 ?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其余古!树名木实行二级保】护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挂牌【设立标志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确因—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向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以及《损毁:。花草; (四)【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 (七)损坏!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化?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第三十八—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树木上刻【划、贴?张,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变更—绿线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 (二【)未落?实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及?履行考核责任的; !(三)?违规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城镇树木】以及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手续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