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镇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系统【
,第六条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镇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等活动《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十《三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并应当优化—绿地分布《结构实现绿化—覆盖的?均衡化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镇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条件允许—的应:当不少于三十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
,(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应当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落实管护!责任
?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镇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镇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鼓励、》推广和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开展阳》台、屋顶、》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种植城镇绿化【植物广?泛应:用,环保:。、节水技术加—强苗木基地建设选育!、引进节水耐—旱、抗?病性强、美化—效果好?的优:良植物品《种培育适《。合本地生长的—。乔、灌、花》、草等绿化植物品】种提:。高绿化植物成活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提?高保存率《加强对?城镇依?托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镇地域的》自然风貌;》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广泛应用乡土植【物不得随意更—换树:。种或者盲目移植【大树: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绿地养护应当符合!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绿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目标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岗位《保护和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
(二】)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协【议明确各《相关方保护和—管理责任;
(四】)建立?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确需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城镇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镇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在城镇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
确因《城镇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城镇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三十二条 确!因抢险?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镇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护
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其余古树《名木实行二级保护】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挂牌!设立标?志,。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确因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向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以及损?毁花草;
(四)】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
?(七)损坏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化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第三?十八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树木上刻划!、贴张?。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变更绿—线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
(二—)未落实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及履—行考核?责,任的;
(三)违规!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城镇树【木以及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手续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