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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镇!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系统 第《六条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镇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等活动?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十三《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并应当优!化绿地分《布结构实现绿化覆盖!的均衡?化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镇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条件:允许的应当不少于】三十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 (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应当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落实【管护责?任 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镇,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镇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鼓励、《。推广和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开展阳台【、,屋顶、?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种植城镇绿化植物广!泛应用?环保、节《水技术?。加,强苗:木,基地建?设选:育、引进《节水耐旱、抗—病性强、《美,化效果好的优良植物!品种培育适》合,本,地生长的乔、—。灌、花、草等绿化植!物品种提高绿化植物!。成活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提高保—存率加强《对城镇依托》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镇地域的自然风貌;!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广泛应用乡土【植物不?得随意更换树种或】者盲目移《。植大树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绿】地养护应《当符:合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绿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目标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岗位保护【和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 (二)!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协—。议明确各相》关方保?护和管理《责任; 《(,。四)建立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确需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城镇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镇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在城镇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 确因城镇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城镇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三十二条 确因【抢险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镇《。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护 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其余古树】名木实行二级—保护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挂牌设立标志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确,因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向: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以及损—。毁花草; 》(四)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 !(,七)损坏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化】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第三?十八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树!木上刻划《、贴张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变更绿线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 (二)】未落实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及履?行考核责《任的; (三—)违规?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城镇【树,木以及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手续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