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镇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系统
第六条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镇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等活动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十!三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并应当优化绿!地分布结构实—现绿化覆盖的均衡化!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镇《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条件允许的》应当不少于三十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
(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应当!。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落实管护责!任
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镇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镇,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鼓—。励、推广和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开展阳台!、屋顶、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种植城镇绿化—植物广泛应用环【保、节水技术加【强苗木基地建—设选育、引》进节水耐旱、抗病】性,强、美化效果好的优!良植物品种培育适】合本地?生长的乔、灌、花】、草等绿化植—物品种提高绿—化,植物成活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提高?保存率加强对城镇】依托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镇!地域的自然》风貌;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广,泛应用乡土植物不得!随意更换《树种或者盲》目移植大树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绿地养护应》当符合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绿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目》标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岗位保护【和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
(【二)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协】。议,明确各?。相关方?保护和管理责—任;
(四)建立】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确需—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城镇【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镇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在城镇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
确因》城镇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城《镇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三十二条 》确因抢险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镇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护
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其》余古树名《木实行二级》保,护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挂?牌设立标志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确因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向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以及—损毁花草;
—(四)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
(七)损坏】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化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第三十》八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树木上刻划、】贴张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变更绿线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
,(,二)未落实》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及履行考!核责任的;
(三)!违规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城镇树木以及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手续—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