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镇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系统
第【六条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镇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等活动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十三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并应当优化》绿地分布结构—实现:绿化覆?盖的均衡化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镇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条件!允许的应《当不少于三十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
(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应当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落,实管护责任
—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镇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镇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鼓》励、推广和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开展阳台、屋—顶、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种植城】镇绿化植物广泛应用!环保、节水技术加】强,苗木基地建》设,选育、引进节水耐旱!。、抗病性强、美化效!果好的优《良植物?品种培?育适合本地生—长的乔、灌、花【、草:等绿化植物品种提】高绿化植物》成活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提高保—存率加?强对城镇《依托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镇地域的自然风貌】。;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广泛应用乡土植】物不得随意更换【树种:或者盲目移植大树】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绿地养护应—当符合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绿】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目标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岗位保护和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
:(,二):。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协议明确《各相:关方保护和管—理,责任;
(》四)建立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确】需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城》镇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镇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在城镇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
确!。因城镇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城镇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三十二条 —确因抢险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镇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护
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其余古!树,名木实行《二级保护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挂牌设!。立标志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确因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向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以,及损毁花草;—
(四)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
(:七)损坏《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化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第三十八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树木上刻划、贴【张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变更绿线—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
(二)未】落实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及履行考》核责任的《;
(三《。)违规?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城》镇,树木以?及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手续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