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镇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系统》
第六条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镇—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等活动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十,三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并应当?优化绿地分布—。结构实现绿化覆盖】的,均衡化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镇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条:件,允许的应当》。不少于三十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
(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应?。当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落—实管护?责任
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镇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镇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鼓励、推广和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开展阳台—、屋顶、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种【。植城镇绿化植—物广泛?应用环保、节水技术!。加强苗木基地建【设选育?、引进?节水耐旱、抗病性】强、美化《效果好?的优良植物品种【。培育适合本地生长的!乔、:灌、花、草等绿化】植物品?种提高绿《化植:物成活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提高【保存率加强对城镇依!托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镇!。地域的自然风貌;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广泛》应用乡土植物—不得随意更换树种或!者盲目移植大树【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绿地养护应【当符:合,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绿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目标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岗位保护和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
(二)》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协,议,明确各相关方保护和!管,理责任;
(四)】建立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确需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城镇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镇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在!城镇: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
确因城镇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城镇》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三十二条 确因!抢,险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镇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护】
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其余古树名—木,实行二级保护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挂牌设?立标志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确因?。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向: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以及损毁】。花草;
(四)【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
(七)》损坏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化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第三》。十八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树木上《刻划、贴张》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变更绿线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
(二)未落实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及履行考核责任的!;
(三《)违规?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城镇树木以及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手续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