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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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镇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系统【
第六条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镇】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等,活动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十三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并《应当优化绿地分布】。结构实现绿化覆【盖的均衡《化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镇?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条件允许的应当不】少于三十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
(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应当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落实—管护:责,任,
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镇《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镇》。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鼓励、推广!和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开》展阳台?、,。。屋顶、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种植城镇绿化!植物广?泛应用环保、节【水技术?加,强苗木基地》建,设选育、引进节【水耐旱、《抗病性强、美化【效果好的优良—植物品种培育—适合本地生》长的乔、灌、花【、草等绿《。化植物品种提高【绿化植物成活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提高保存率加!强对城镇依》托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镇地域的自然风貌;!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广泛应用乡土植物】不得随意《更换树种《或者盲目移植—大树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绿地养!护,应,当符:合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绿《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目》。标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岗位保护和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
(【二)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协议明确!各相关方保护和管理!责任:;
(四)建立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确需【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城镇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镇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在城镇》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
确因城镇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城镇【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三十【二条 确因抢险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镇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护
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其】余古:树,名木实行二级保护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挂《牌设立?标志: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确因《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向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以及损毁花草;【
(四?。)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
(七)损!坏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化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第三十八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树木】上刻划、贴张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变,更绿线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
(》二)未落实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及,履行考核责任的;】
(三)违》规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城镇树木以及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手续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