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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镇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系统 ?第六:条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镇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园林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等活动—。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督促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绿地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 【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用途—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第十》三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并应当优《化,绿地分布结构实【现绿:化覆盖的均衡化【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镇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根据—水利、铁路等用【地范围条《件允许?的,应当不少于三十米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安全运—输等要求《。;,。 (七)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达不》到附:属绿化用地》标准的应当征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建设:; (三《)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落实管!护责任 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镇!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镇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鼓励:、推广和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开展阳台—、屋顶、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筑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种植城—镇,绿化植?物广泛应《用环保、节水技【术,加强苗木基》地建设选育、引进】节水耐?旱、抗病性强、美化!效果好的优良—。。植物品种培》育适合本地生长的乔!、灌、花《、草等绿化植物品】种提高绿化植物成活!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现有绿化《。成果提?高保存率加强对城】镇依托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镇地域的!自然风貌;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广,泛应用乡《。土植物?不得随?意更换树种或者盲目!移,植大树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和【管理单位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地养护绿地养】护应当符合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绿】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目标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岗《位保护和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 【(二:)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协?议,明确:各相关方保护—和管理责任; 【。(四)?建立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确需!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城镇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镇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在城镇《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 确因城镇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城镇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公?共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三十二条 —确因抢险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镇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护— 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其》余古树?。名木实?行二级保护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挂】牌设:立,。标志: ,第三十四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确因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向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以及损】毁花草; 》(四)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 (七)损—。。坏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绿!化资:。源调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绿化—资源:监测和效益评估 】第三十八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树木!上刻:划、贴张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变更!绿,线改变绿地性质、】用途的; (—二):未落实?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以及履行考核!责任的;《 (三)违规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城镇树木《以及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手续》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