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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震后安置与重建 】 ?。 第三十《。六条: 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 《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加强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 ,。 》 ,  :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 第三—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地震】、,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地震灾害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