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六章 !。震后:安置与重《建 ? 第三十—六条 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  《 , ,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加强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   ?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 ?第三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地震、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地】震,灾害:。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第三】十八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