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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震后!。安置与重建》 第三【十六条 《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 :   ?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加《强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  《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 第三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地震、】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地震灾害》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第三十—八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