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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章 —震后安置与》重建 第三!十六条 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加强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  —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地】震、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地震灾—害,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第三十八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