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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震后安置与重建】
》第三十六条 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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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加强【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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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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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地震?、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地:震灾害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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