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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编制发】布程序
!第八条? 编制和修订建【筑材料使用》目录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的程序执行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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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国】。内外建筑《材料生产、应用技】术发展和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决定【编制:或修订建筑材料使用!目录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信息专栏《和专用媒体发布征集!函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下载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建议表(—式样:见附件?)填写后传真、【。邮寄或从网上发【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的?时间从征集函刊登】之日起不少于4【5天: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汇总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整理》出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草:案)后组织》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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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墙体材料、》建筑保温材料—、门窗与幕墙—材料、混凝土外【加剂、建筑装饰【材料、建筑防水材料!、用:水,器具、供热》采暖系统《材料、管材管件【。等建筑材料》种,类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委,托相关行业的协【会(:学会:)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该》。类建筑?材料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草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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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通:过专家论证的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草!案):。。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信息专—栏发布专用媒—体发布专用报纸【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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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首次拟列入建筑材】料使用目录的限制】。类、禁止类建筑材料!属于我市在国内【率先:限制或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的该—品种建筑材料—的生:产厂家如有异—议应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日之?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该》建,筑材:料的生产厂》家或委托的代表【所,做,的申:诉听证会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和】。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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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汇?总,社会:各界的意见提—出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送审:稿)会同市规划委】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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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筑《材料使用目录每三年!修,订一次?修,。订发:布的建筑《材料使用目》录新版本生效后原版!本即:行废止首次列—。入禁止类《的建筑材《。料自新版本》建,筑材料使用目录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生效建?筑材料使《用目录发布》时同时发《布对建筑材料使用目!录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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