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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 ,   《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     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督体!制) ?   》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     【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 !第四条(监督—制度)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监督)!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规划行政监督【)      】 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  ?   (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 【     (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    【 (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 】  :  (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   (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     (!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 !    (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 第七条(规划】执法:监督) 【   ? ,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 !     (—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 》   ? (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  (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 《  ?   (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 】     (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恢复使用的 【第八条(相》关行:为监督) 【   ?  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 第—九,条(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 【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 第十】。条,(建:议书和决定书的【内,容)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被监《督,人的名称《、地址; 】    (》二)违法事实—;     !(三)法律依据; ! ,     (四】)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     》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监督方》式) 《     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信《访、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 第十二】。。条(监督《。程序) 》   《  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     (】二):组织实施监》督;    ! (三)提》。出监督报告》。; 《     (—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 ?     【(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   (《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    】 (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监督职权) 】     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 》     (一【)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     】(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  】   (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五:)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 (六)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被:监督人的责任—和异议方式》),     —被监督人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    《被监督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和期限完成整【改将整改《结果: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 ,  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人异议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 , 被监督人认—为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违法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职权的】可向市监察、人事】、法:制及:规划等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督促义务)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督《促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不履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      ! ,被监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议书作出《处理或者未按决定书!完成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对不配合或!者,妨碍、阻挠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的?。违法责任) 【。  ?   规划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     【(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 》    (》三,)拒:不,受理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 】。     》(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管》辖移送)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 】 ,    《。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办公室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