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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 第一条(目的依据!) ?  :  :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督体》制)    !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 ,  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 第四条(监督!制度)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 《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监?督)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规划》行政监督)》。 ,  :    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  (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    【 (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 【 ,    《(,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    【。 (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  (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  】   (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   【  (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 第七!条(规划执》法监督) 》 ,   《  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 《    — (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  【   (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     —(,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 ! ,    (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  !   ?(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恢复!使,用的 第八—条(相关行为监督)!    【 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 , 第九条(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 《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 【 ,第十条(建议书和】决定书的内容—)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被!监督人的名称、地址!; 》    (二)违法!事实;  】   (三)法律】。依据:; 《。     (四)】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   (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     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监督方式《)   【  :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信:访,、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 第》十二条(监督程序)! 《   ? 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   (二)—组织实施监督; 】    — (三)提出监督报!告; —    《。。(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   】  (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    (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 《    (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 第十?三条(监督职权【) 《     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 】 :    (》一,。)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 !    (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五)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 ,。。 (六)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被监督—人的责任《和异议方式) 【   ?。  被?监督人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   被监督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和期限完》成,整改将整改结—果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人异】议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 , ,被监督人认为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违法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职—权的可?向市:监察、人事、法制及!规划等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督促:义务) 《。 ?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督促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不!履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 ,。 ,     —。被监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议书作出处理或!者未按决定书完成】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对不配合或】者妨碍、阻挠—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的违—法责任?) 》   ? ,规划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     (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 》     (三)拒!不受:理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 】     (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管辖移送!)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  】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  ?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  : 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