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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   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督—体制) 》   《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     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 【。 第四?条(监督制度—) ?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 ?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 《 第五条(社会【监督)?。。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规?划行政监《督)      ! 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 《    — (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 《     (—。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   【  (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 :    (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 【     —(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 ! 第七条(规划【执法监督) 【    》 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  —   ?(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   !  (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 :    (》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     !(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 【    — (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恢?复使:用的 第》八条(相关行—。为监督)  !。   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 第九条】(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 第》十条(建议书和决】定书的?内容)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被监督人】的名称、地址;【  》。   (二)违法事!实; 》   ?  (三《)法律依据; 】  ?   (四)—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    (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   《  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监督方式) 【   《  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信访、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 第十二条(】监,。督程序) 【   ?  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  ?   (二)组织】实施监督;》     】(三)提出监督报】告;    ! (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 !。     (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    (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     】(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监督职权) 】 ,  :  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 【  ?   (一)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  【  : (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 —  : , (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     (五)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  (六)》。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被监督人《的责任和异议方式)!     被【监督:人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   被监督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和期》限完成?整改:将整改结果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   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人异议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 , , 被监督人认为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违法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职权的可向【。市,监察、人事、法制】及规划?等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督促!义务)?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督促?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作出处理 — 第十六条(不【履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  ?    《 被监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议】书,作出处理或者未按决!定书完成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对不配合【或,者妨碍、阻》挠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的》违法责任) —     规】划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    (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     】(三)拒不受理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 】  ?   (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管辖移送)! :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   【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   《。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