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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
—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
第一条(目的【依据)
《
: 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督体制》)
【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 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
第四条(】监督:制度:)
:
,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
】
第五条(》社,会监督)
】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规划行!政监:督)
— 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 (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
【 : (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
》 (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
【 (?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 ,(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
(!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
—
第七条(》规划执法监督)
】
: ? , 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
—
(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
》
, ? ?(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
】。。 (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
! —(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恢—复使用的
第八条!(,相关:。行为监?督)
》 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
第九条(】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
第十条(建议书!和决:定书的内《容)
《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被监督人的名称!、地址;
— ? (二)违法】事实;
【 《(三)法律依据;
!
(四!)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 ? (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 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监督方式)
—
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信:。访、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
!
第:十二条(监督程序)!
— 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 (二)组》织实:施监督;
— 《 (三)提出【监督报告;
! (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
【
》。 (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 (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
— (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监督职权)【
: 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
《 : , :(一)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
! 《 ,(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
: ?。 ?(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 (五)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六)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被!。监督人的《责任:和异议方式)
!。 被监督人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 ?。 被监督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和期限》完成整?改将整?改结:果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 , 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人异议!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被【监督人认为》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违法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职权的可向【市监察、人事—、法制及规划等【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督促义务)
】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督《促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不履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
】 被监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议,书作出处《理或者未按决定【书完成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配:合或:者妨碍、阻挠—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的违法责任)【
《 : :规划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
(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
! : (三)拒】不受理?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
】 , ? (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管辖移送—)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
【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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