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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  : 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督体制) 【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     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 第四【条(监?督制度)  !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 :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监督)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 《 ,第六条?(,规划行政监督)【      】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 ,    》 (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 【     (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  !   (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 】   ?  :(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 —    — (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 ? 第七条(规划【。执法监督) — ?    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 ?     (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 ?  ?   (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  ?  : ,(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 : ?。  : , (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  【   (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恢复使用的 ! 第八条(相—。关行为监督)—。     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 :第九条(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 》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 第十条(建【。议书和决定书的【内容) 【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被监督人》的名称、地址—;     !(二)违《法事实; 【     (三)法!律依据;  !   (《四)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 ,   (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  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 】 第十一条(监督方!式)  【   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信访、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 !第十二条(监督程序!)  —   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    (二)【。组织:实施监督;》   —  (三)提出监】督报告?; : ?    (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  !   (《。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    (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 》     (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监督《职,。权) 》 ,    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 】     (一)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    】 (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 ?     (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五)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六)【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被监督人】的责任?和异议方式)  !。   被监督人【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     》被监督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和期限完成》整改将整改结果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  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人异议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被【监督人认为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违法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职权《的可向市《监察、人事、法【。制及规划等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督促义【务,)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督促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不—履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  》    被监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议书《作出处理或者未【按决定书《完成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对不配合—或者妨碍、阻挠【。。。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的违法责任) 】 :。     规—划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 ?。。    《(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   】  (三《)拒不受理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     (!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管辖《移送:)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 【  :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办公室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