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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 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督体制)
—。。
: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 , 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
【
第四条(》监督制度)
【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监:督)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规划行政监督)
! 《 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 (【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
: , (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
? : (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
】 (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
(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
》 (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
:
(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
】第七条(规划执【法监督)
— 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
! 《 (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
》
, 《 (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
— (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
— (【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
— (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恢复使用》的
?。第八:条(相?关行为监督》),
【 ,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
《第九条(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
!第十条(《。建议书和决定书的内!容)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被监督人—的,名称、?地址;
】 ?(二)违法事—实;
!。 (:三)法律《。依据;
】 (四)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
, 《 (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 ,。 , 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监督方式)
】。
: 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信,访、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
第十二条【(监督程序)
! 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 ?(二)组织实施【监督;?
《 《(三)提《出监督报告;
】 (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
— (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 《 (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
》 : ?(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监督?职权)?
? ? 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
《 (—一)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
【 》。(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
【 : (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 (:五,),。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 (六》)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十四《条(被监督》人的:。责,任和异议方式)
】
《 被:监督人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
被监【督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和期《限完:。成整改将整改结【果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
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人异】议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 被监督《人认为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违法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职【权的可向市》监察、人《事、法制《及,规划等部门投诉
】
第十五《条,(督促?义务)
—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督促—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不履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
》 : 被《监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议【书作出处理》或者未按决定书【完成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对不配合或—者,妨碍、阻挠》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的!违法责任《)
》。 规划—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 (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
!
, —。(三)拒不受—理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
《 : :。 ,(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管辖移?送):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
—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 ?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 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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