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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
?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
第一?条(目的依》据)
《 ? 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督体制?)
【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
《 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
第四条!(监督制度)
【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
,
第五条(社—会监督?)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规划】行政监督)
! 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
《 (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
【 : (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
?
》。 :(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
—
(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
【(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
【
《 (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
【 (》。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
第!七条(规《划执法?。监督)
【 , 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
【 (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
】。 (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 (》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
》 :。 (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
【 (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恢复使用的
】
第八条(》相关行为监》督,),
— 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
第九!条(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
《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
—第十条(建议—书和决?定书的内容》。)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被监督人【的,名,。称、地?址;
— (》二)违法《事实:;
— (三)法律依!据,;
:
? (四)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 :。 (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
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监》督方式)
! : 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信访、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
】第十二条(监督程序!)
— 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
: , (二)【组织:实施监督;
【 —。(三)提出监督报告!;
】 (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
《。 ,。 (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 , ,(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
【 (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
第十三条(监督】职权)
【 ,。 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
】。 (一【)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
—
, : (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
— (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五)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六)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十四条(被监督!人的责任和》异议方式)
】 被监》督人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 被监督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和期限—完成整?改将:整改结果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 , 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人异《议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 被监督人认!为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违法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职权的可向!市监察、人事、法】制,及规划等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督《。促义务)
》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督促—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不履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
】 被监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议书作出处理或!者未按决定书完成】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对不:配合或者《妨碍、阻《挠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的违【法责任)
】 规划—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 》 (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
】 : ,(三)拒不受理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
,
: 》(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管辖移送)
【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
— 》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