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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督《体制) 【  : ,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     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 第【四条:(监督制《度)   】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 【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监【督)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规划行政》监督)  —   ? 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 ,。    《 (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   【  (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 【    (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 《     【(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     (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 —    (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 第七《条(规划《执,法监督) 】    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 :    》 (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 《     【。(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     (【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   【  (?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   】  (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  ?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恢复使—用的 第》八条(相关》行为监督) ! ,   ?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 第九条(—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 第十条(—建议书和决》。定书的内容)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被监!督人的名称、地址】;     !(,二)违法事实; !     (【三)法?律依据; —     (【四,)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 (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  《 ,  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监督方式【)  —   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信访、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 !第十二条(监督【。程序)? :   《  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 ?  :  (二)》组织:。实,施,监,督; —    (三)【提出监?督,报告;  】   (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   —  (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  : ,  (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   】  (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监督职》权)   】  :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  》   (一)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 ,     (】。。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  !   (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  :   (五》)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六)【。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被监督人的责任【和异议方式)  !   被监》督人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   ?  被?。监,督,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和期》限完成整改将整改】结果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人异议!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   被监督人【认为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违法:。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职权的可向市监察!、人事、法制及规划!等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督促义务)】 ,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督】促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不履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 《     被监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议书作出处理或者!未按决定《书完成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对《不配:合或者妨碍、阻【挠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的违!法责任) 【     规—划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   》  (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  !   (三)拒不受!理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   】。  (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管辖移送) 】。 :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 — , ,    《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    —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    办公室负】责解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