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督《体制)
【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 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
【第四条(监督—。制度)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规划行【政监督)
》
【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 ? (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
【 (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
【
【(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
】 ,。。。(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 (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
: 《 (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
》 (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
第七条(规划】执法监督)》
《 《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
【 《 (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
】 ,(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
(】。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
《 (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
! ? (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恢复!使用的
《
第八条(相关行为!监督)
》 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
第九条(【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
第十条》(建议?书和决定书的内容】)
》。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被监督人的名称、】地址;
【 ,。 , (二)违法【事实;
! (?。三)法律依据;
】
, , (四)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 (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 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监督方式)—
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信?访、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
第十二!条(监督程》序,)
— , 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
— (二?)组织?实,施监:督;
《。 (三)!。提出监督报告;
! —。。(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
—
— (: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 (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
! 《(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监督职权)!
— 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
》 (一【)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
【 (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
》 (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五!)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六)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十四条(被监督!人的责任和异—议方式)
】 被?监督人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
, 被监—督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和:期限完成《整改将?整改结果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 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人【异议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 被监督—人认为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违《法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职权的—可向市监察、人【事、法?制及规划等》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督促义务)【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督促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不履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
!被监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议书作?出处理或者未按【决定书完成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配!合或者妨碍、阻【挠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的违法责】任):
规!划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
— (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
【 , ? (三)拒不受【理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
《 (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
第十八条(管辖移!送)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
【 ,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办公室!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