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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
第一?条(目的依据)
! ,。 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督体制)—
》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 》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
第四条(监【督制度)《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监督)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
,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规划:。行政监督)
】 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 (《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
》 (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
】 (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
【 (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 ? (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
! (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
! , (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
第—七条(规划执法监督!)
《。。。 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
!。 (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
! (《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 : 《(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
》 : , :。。(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
】 , (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恢复使用的
【第八条(相关行为】监督)
【 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
《
第:九条(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
第十条!(建议书和决定书】的内容)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被】监督人的名》称、地址;
!。 (二)违法!事实;
! (三)》法律依据;
【 , ? :。(四)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 (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 《 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监督方式)
! : 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信访、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
】。第十:二条(监督程—。。序)
】 :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
《 (二)组【织实施监督》;,
? 《 (:三)提出监督报告;!
: 》 (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
【 (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 (—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
,
? 《(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监,督职权)《
— 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
【 》(一)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
》 , , (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
! , (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 (五)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六)】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被监督人的责—任和异?议方式)
— 被》监督人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
被—监督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和期《限,完成整改《将整:改,结果: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 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人异议《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 ?。被,监督人?认,。为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违法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职权的【可向市监察、人事】、法制及规划等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督促义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督促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不履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
】被监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议书作】出处理或《者未:按决定书完》成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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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配合或者妨碍、阻挠!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的违法!责任:),
规!划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 (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
【 : (三)拒不受】理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
】 : ,(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管,辖移送)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
《
《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 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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