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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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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
《。 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督体—制)
》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 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
!第四条?(监督制《度)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
?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监督)
】
?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规划行政监督)!
【 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 (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
— (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
【 : (》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
! (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 《(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
》 》(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
第七条(—。规划执?法监督)
】 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
【 (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
【 (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
— ,(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
】
: , (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
!。 (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恢】复使用的
第八】条(相关行为监督)!
? ? 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
第!九条(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
【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
《
第十条《(建议?书和决定书的内【容):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被监督人《的名称、地址;
】
— ,(二)?违法:事实:;
— , (三《)法:律依:据,;
:
》 (四)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
? (》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 : , 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监督方式—。)
》 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信访、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
】
,第十二条《(监督程序)
】 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 (二)组织】实施监督;
【 ? , , ,(三)提《出监督报《告;
《 :。。 : (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
》 (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 ? (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
— (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监—督职权)《
【。 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
! 》(一)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
】
: ,。。 (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
】 :(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五!)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 (六)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被监督人的责任】和异议方式)
! :。 被监督人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 被监?督人收到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和期:限完成整改将—。整改结?果回复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 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异议人异》议,期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 被》监督人?认为: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违法实施监》督或者滥用》职权的可向市监察】、人事、法制及规】划等部门投诉—
,
第十五条(—督促义务)
【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督促—。被监督人对》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作出处理
!
第十六条(不【。履行被?监督义务的》责任)
【 , 被监》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议书作出处》理或者未按》决,定书:。完成整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对不配合或者妨】碍、:阻挠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的违法责任)】
【 规划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 : (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
! 《 (三)拒不受理投!诉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
!(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管!辖移送)
】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
【
》 :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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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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