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修订版)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域,中心城区域以外其他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日照分析及复核要求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成果。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可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结果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条 日照分析对象及标准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5.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6.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需满足日照功能房间的窗台面起算。
7.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五条 日照分析软件
1.天正日照分析软件Tsun7.5及其以上版本。
2.SUN日照分析软件8.2及其以上版本(洛阳有限公司)。
3.中城四方建筑日照测算软件1.0及其以上版本。
第六条 日照分析计算参数
1.成都市经纬度:东经104°4′,北纬30°40′。
2.有效时间: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
3.时间计算精度:5分钟。
4.日照时间统计方式:累计所有连续照射大于15分钟的时间段。
5.采样点间距:1米。
6.日照计算时均采用真太阳时。
第七条 计算规则
1.日照计算范围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用地)和该建筑(或用地)将产生日照影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均需参与日照计算。
2.窗的计算基准面
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凸窗等特别窗户原则上以平行墙面的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4.所有阳台均以阳台出挑面为计算基准面。
5.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须纳入计算。
第八条 日照分析成果
1.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比例1:500)。
2.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上需注明:
(1)日照分析依据及标准。
(2)进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
(3)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设置。
(4)日照分析结论——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及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均应表述。
第九条 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提供的日照分析成果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分析成果编制单位应对日照分析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成果不准确、不真实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成果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成都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试行)》记入警示信息。
第十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