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于加强我市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指标管理的通知 建标库

成都市关于加强我市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指标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市场管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杜绝虚报建筑面积现象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加强我市建筑面积指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应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进行计算。设计单位应准确计算项目的建筑面积并在设计文件中如实逐幢载明。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载明的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面积指标(项目总建筑面积为各单体建筑面积之和)。

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审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设计文件的建筑面积进行审定并如实在审查合格书中载明,经审定的建筑面积作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三、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允许误差。设计建筑面积与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允许出现的允许误差指标为:以单体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为单位,单体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允许误差为5%,单体建筑面积为1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允许误差为3%, 10000平方米以上允许误差为2%。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建筑面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且变更面积超过本通知第三款所列误差范围的,应由设计单位作出变更设计,建设单位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对违规设计单位的查处。对不认真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在设计文件中不如实载明建筑面积、在项目报建过程中虚报设计面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增加设计建筑面积或因其它设计原因造成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过报建面积或设计面积允许误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设计单位诚信档案予以记录、公示。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及时上报审查发现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弄虚作假作为或设计质量问题,对不负责任的审查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纳入其单位诚信档案予以记录、公示。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