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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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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
【。 :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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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
?。 ?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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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管,理主体)
【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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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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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
:。 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
》。 (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 (三)【。施,。工前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周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测、: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拆除或其他安】全措施
《
(】四):成,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作业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综合协调;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实施物业化管理并!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
!(五)对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造成安全隐》患的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受损的建(构【。)筑物?、道路、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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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 (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工程》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
》 (?二)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抢险的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措施
【 (三)对】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 第七条》(监:。。理企业责《任)
【 , :监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 (一)为工—程,项,。目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理人员建立项—目安全监理档案【定期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安全【监理情?况
— (二》)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认可—施工企业擅自施工】的立:即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 (三)!审查进?场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后方可签署!施工指令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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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列入重点监控】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 (五)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 (六)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企业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企业:拒绝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八条(施—工企业责任)
【
, 》 施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 ? (?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严:格考核?
【 (二)按要求为工!程项目派驻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安全工程师》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 ,。 (三)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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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建立项目】分包企业名册审【查专业分包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证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履】行总分?包,管理职责
》
: 《 (五)专业分包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按规!定配备项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统一协调管理—。
— 第九条》。(施工现场》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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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悬挂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投诉?。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五牌一图”;【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和监督电话
! (二】)合理布置施工【总平面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及主?要道路应硬化—、保:持通畅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区—域之间应作》明显的分区》标识实行“黄线”管!理
《 :。 (三)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当安排接!受过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四?)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当:做好施工安全—日常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好专项记!录,
(!五)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按照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的施工!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
《。 (六)!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安全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提倡使用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
—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 (八)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 , :。 (九)》施工现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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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 (十一)】施工现场《应按照“数字城【建”的管《理要求?实行数字化》信,息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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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起【重机械管理)
! 《 施工现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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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监】控体系对使用期【满八年的起重机械】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并按【规定提供安全性【能定期检验报告
! (二】),租赁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或重新备】案,手,续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应将经备案的租赁】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
《 , (三【。)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前应当按规定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四)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
【(五)?起重:机械应?当按规定配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管理!。
: : :。 (六)起重【机械作业范围超出】施工现场围》挡范:围,的施工企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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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
】 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风险控制!意,识制定建设工—。程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并按规定为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和【。易发生伤亡事—故的起重机械—设,备等办理保险
】
第【十二条(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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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企业应当—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施工企业《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当查验《该产品是否具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抽样送》检,不得采购未提供检】。验报告或抽检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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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安全施工措施审【查)
】 :施工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按—。规定申请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并进行安—全监督备案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开工?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
: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抽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防护状况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行为或】者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消,除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
》
— 第十五条》。(信用?管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监《督抽查情况将监督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依据之一
!
: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
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协】。助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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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第五条第三项!第七条?第四项?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
— (三)!违反第?五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
? (四)!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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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暂?停执业资格)—
】施工现场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项目经理《在本市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六个月—至一:年、暂?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市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三个月
】 施工现场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项目经理在本市】的建造师执业资格一!至二年、暂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市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六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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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暂停投标—)
【 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暂》停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市的【投标资格
—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投标一至》三个月;
— :。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停投标三至六【个月;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停投标!六个月至一年
】。
第二十!条(术语《含义)
《
本规!定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 《本规定所《称物业化管》理是指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组建】专业的?物业管理《队伍的方《式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 ,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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