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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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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葛红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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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 , :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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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 第三条(管理】主体)
】 :。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 ?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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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责任主体《)
【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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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 (?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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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 , (三)】施工前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周—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测【、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拆除或其】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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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作业?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综合协】调;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实施物【业化管理并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
》 《(五)对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造成安全隐!。患的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受《损,的建(构)筑物、】。。道路、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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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 《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 (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工程?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 (《。二)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抢险的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措施
》
: ? (?三)对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七,条(监理企》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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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 (《一):为工:。程项目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理人员建【立项目安《全监理档案定—期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安全》监理情况
》
, (二】),。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认可施工《企业擅自施工—。的,立即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 (?三)审查进场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后方可【签署施工《指令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 —(,四,)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列入重点监控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 (五》)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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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企业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企业拒!绝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施工企业责任)
! , ,。 施》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 (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严格考】。核
!(二)?按要求为《工程项目《派驻: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安全》工程:师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 —(三:)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四)建立《项目:分,包企业名册审查专业!分包: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证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履行总分包【管理职责
】 《(五)专《业分包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按规定配备项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统一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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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施工现场!日常管理)
】 :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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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悬】挂,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投诉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五牌一图—”;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和监督【电话
》。 (—二)合理布》置施工总平面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及?主,要,道路:应,硬化、保持》。通畅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区域之间应作】明,显的分区标识实【行,“黄线”管理
】。 《 (三)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当安排接受【过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 :。(四)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当做好】施工安全日》。常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好专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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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按:照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的施工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
(!六)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安全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提倡使用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
【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 ? , (?八,),。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 , 》(九)施《工现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 (十)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 (【十一)施《工,现场应按照“数字】城建”?的管理要求实行【数字化信息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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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起重机械管理)!
】施工现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监控体系】对使:用期:满八年的起》重,机械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并按规定提供】安全性能定期检【。验报告
【。 《(二)租赁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或重—新备:案,。手续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应将经备案的租!赁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
】 , (《三)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前应当—按规定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四)》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 : ,。 (五)《起重机械应当按规定!配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管理】
: : 《(六)?起重机械《作业范围超出施【工现:场围挡范围的—施,工,企,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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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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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风险控制意识制定!建,设工程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并按规定为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和【易发生伤亡事故的】起重机械设备等办】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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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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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应当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施?工企业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当查】验该产品是》否,具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抽样送检【不得采购未提—供检:验报告或抽检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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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安,全施工措施》。审查)
— ? 施工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按规定申请【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并进行安全监!督备案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开工
!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抽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防护状况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行为或者—。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消除: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信用管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监督抽查情况—将监督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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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
? 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协助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
【
:。。
?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
【 ,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违反第五】条第三?项第七条第四项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
》 (三)违【反第五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
】 (四)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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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暂停【。执业资格《)
!施工现场《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项目经理在本【市,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六个月至一【年、暂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市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三个?月
? —施工现场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项—目经理在本市的【建造师执业资格一至!二,年、暂?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市—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六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 第十九条(暂】停投标)
— , 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暂,停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市【。的投标资格
!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投标一至【。三个月;《
》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停!投标三至六个月;】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停投标《六个月?至一年?
【 第二十《。条(术语含义)
! 本规】定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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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物业化管!理是指?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组建《专业:的物业管理队伍【的方式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
: 《。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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