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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 第三条(管【。理主体)
! :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责任主—体)
!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
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
, —(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 :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
: ? (三《)施:工前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周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测?、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拆?除,或其他安全措施【。
【 (四)成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作业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综合协调—;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实施物》业化管理并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
!
(五!)对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造?。。成安全隐患的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受损的》建(构)筑物—、道路、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
《 ,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 , 《 (: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工程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 (二)!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抢险的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措施
! (三【)对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
第】。七条:(监理?企业责任)
! ? 监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为工程《项,目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理人员》建立项目安全—。。监,理档案定期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安全监理情!况
? 》 (:二)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认可施工企业擅!。自施工的立即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 (三)审】查进场?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后方可签》署施工指令》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
【(四)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列入【重点监控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 , :。 (五)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 , 《 (六?),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企业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企业拒绝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八条(施工】企业责任《)
】 施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 《 (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严【格考核
— : (二)—按要求为工程—项目:派驻: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安全工程师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
《 : (三)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 , , ? (四)建立项【目分包企业名册【审查专业分》包,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证》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履行总分】包管理职责
】 (五)】专业分包《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按规定配《备项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统一协调管理
!
? 第九条(施【工现场日常管理)】
》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悬挂》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投【诉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五牌一》图”;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和监》督电话?
《 , :。 (:二)合理《。。布置施工总平面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及:主要道路《应硬化、保持通畅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区【域之间?应作明?显的分区标》识实行“《。黄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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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当安排接受过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四)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当—做好施?工安全日常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好专项—记录
《 —(五)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按,照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的施工!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
】 (六)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安全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提倡使用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 ? (八)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 (九)【施工现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 , , ?(十)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 ? (十一)施工!现场应按照“数字城!建”的管理要—求实行?。数字化信息》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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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起,重机械管理)—。
》 ?施工现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监控体系《对使用期满八—年的起重机》械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并按规定—。提供安全性能定期检!验报告
— : ?(二)租赁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或?重新备案《。手续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应将经备案》的租赁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
— —(三)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前《应当:按规定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四)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 : (》五):起重机?械应当按规》定配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管理】
》 (六)起【重机械作业范围超出!施工:。现场围挡《范围的施工企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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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风—险控制)
》
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风险控制《意识制定建设工程】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并按规定为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和易!。发生伤亡《事,故的起重机械设备等!办理保险《
】第十二?条(劳动保护)
! 施工企!业应当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施工企业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当查验该产—。品是否具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抽样送?检不:得采:。购未提供检验报【告或抽检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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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安全施工措施审查!)
:。
《 施工》。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按!规定申请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并进行安全】监督备案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开【工
】。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
?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抽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防护【状况: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行为或者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消除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
》
—第十五条(信用【管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监督抽查情况【将监督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依据之】一
】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
【。 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协【助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
?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
? :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第五条第三—项第七?条第四项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
!(,三,)违:反第五?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
【 : (四)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八条(暂停执业!资格)
》 施工】现,场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项,目,经理在本《市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六个月至一年!、暂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市》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三?个月
】 施工现场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项目经理在本市的!建造师执业资—格一至二年、暂【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市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六》。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
《
第十九条【(暂停?投标)?
》 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暂停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市—的投标?资格: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投标一至—三个月;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停投!标三至?六个月;
】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停投】标六个月至一—年
【 , ,第二十条(术语含义!。)
【 本规定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 : 本:规定所称物业化管理!是指: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组》建专业?的物业?管理:队伍的方式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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