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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5号】 ?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NOSC《091693—)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 第:。六,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 ,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 【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 !   》  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 《进行实地查核安置】用,房应:当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包—。括被拆迁人代—表在内的有关方面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取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向临:时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公司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时,间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拆迁人应【当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约定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   估价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由估价机构—同时:印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 第《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严格按照估价】技术规范进》行  —。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土地】价值:的评估 》   《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失效【的估价时《点为重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房屋拆迁》分期分段实施的估】价时:点为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办,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     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 ,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被拆迁人行—。政裁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  拆?迁人未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或者】未向公证机关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不得【。擅自组织《强制拆迁 】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建设项目转让【。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在安置用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凭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安?置用房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    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第二》十五条 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     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应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 第《。二十六条《 拆:迁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需要过渡!。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 第?二十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使用《面积的同区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额确定 》 ?    《实行产权调换的自】合,同约定?的被拆迁房屋交房】之日起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给予4?5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二十九》。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 ,     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应加:发,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第三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水,、,电,、气、?闭路电视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拆《迁时合法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逾期拒不补》。足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尚未实施拆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违法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者建议取》消其评估资质报请批!准,。核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禁止直接【。责任人5年内—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终身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规定《。向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赔偿损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不受理其!行政裁决申》请被拆迁人有—权提出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三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   ?  (?二):对违规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 : :    (》。三):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     —(四)?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 》   ?  (五)设立拆】迁公司的; !    《(六)?不及时制止拆迁【。人,强迫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 》     (】七)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     (【八,)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     (九)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 ! ,   ? (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