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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5号 【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NOS《C091《。693)《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 ,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 】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  —   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 进行】实,地查核安置》用房应当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包括!。被拆迁?人代表在内》的有关方《面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取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向》临时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公司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时:间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拆迁人!应当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 第十》三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约定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估价: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由—估价机构同时印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第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严格按照估】价技术规范进行【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土地价值的!评,。估  —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失效的】估,价时点为重》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房屋拆迁分期!分段实施的估—价,时点为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办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 第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     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被拆迁人行》政裁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 ,   ?拆,迁人未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或者未向】公,证机:关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不得擅自组—织强制拆迁 — ?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建设项目转—让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在安:置用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凭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安》置用房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     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    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应,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六条 拆迁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需要过渡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 第二十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使—用面积的《同区: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额确定 》 :    《 ,。实行产权《调换的自《合同约定的》被拆迁房屋交房【。之日起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给予45—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二》十九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     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应加发】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水、】电、气、闭路电【。视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拆迁【时合法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逾期拒不【补足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尚未实施拆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违,法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者建议取《消其评估资质报【请批准核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禁《止直:接责任人《5年内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终身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规定向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赔偿损》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不受理其《行政裁?决申请被拆》迁人:有权提出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三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     (二【)对违规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   !  :(三)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     (【四)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  》   (五)设【立拆迁公司的—; :    — (六)不及—时制止?拆迁:人,强迫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 【 ,    《(,七,)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 ,   (八》)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     (九【)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 】     (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