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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5号   】 ,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NOS—C091《。693)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 第?六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 《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     】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 ?。进行实地查》核安置用房应—当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包括被拆迁人—代表在内的有关方】面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取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向:临,。时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公司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时间?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拆迁人》应当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 , 第十三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约定》 ?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     估【价,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由估价机构同】时,印,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 第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严格按照估!价技术规范》。进行 《   《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土地价值】的评估  】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失【效的估价时点为【。重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房—屋,拆迁分期分段—实施的估价》时点为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办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 第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     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被拆!迁人行政裁》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     拆迁人!未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或者未向!。公证机关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不得》擅自组织强制拆迁 ! ,。 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建设》项,目转让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在安置用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凭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安置用房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     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     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应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 第二十六条 拆!。迁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    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需要过渡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 第二十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使用面积的同—区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额】确定 》     》实行产权《调换的自合同约定的!被拆迁房屋交—房之日起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给予45》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   》  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应加发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水、电、》气、闭路电视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拆迁《时合:法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逾期拒《。不补:足,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尚未实施—拆,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违法—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者建议取消【其,评估资质报请批准核!。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禁,止,直接责任人5年内】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终身【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规定向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赔偿损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不受》理其行政裁决—申,请被拆迁人》。有权提出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 ,  :  (二)对违规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   —  (三《)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    (四)【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   —。  (五)设立拆迁!公司的; —     (六)!不及时?制止拆迁人强迫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 》  《   (七》),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     (八)!。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     (】九):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 】     (】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