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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 , ,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75号 】 ,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NO《SC091693】)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 第六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 ,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 ? :     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 —进行实地查核—。安置用房应当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包括被拆迁人代表在!内的有关方面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取: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向临】时,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公司?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时》。间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拆!迁人应当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约定 】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   ?  估价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由估价!机构同时《印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第—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严】格,按照估价技术规范】进行  【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土地》价值的评估 】   ?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失效的估价时点!为重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房屋拆迁分期分【段实施的《估价时点为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办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 , ,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被拆迁人》行政裁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     拆迁【。人未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或【者未向?公证机关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不得擅【自组织强制拆迁【 , , :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建设项目—转让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在安《置用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凭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安置用房!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     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第二十五条 】。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  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应》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六条 拆迁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  :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需要】过渡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使用面积的》同区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额确定  !   实行产权调换!的自合同约定的被】拆迁房屋交房—之日起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给予】4,5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 :    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应!加发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水、电】、气、?闭路电视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拆迁时合法】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逾期拒不《补足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尚《未,实施拆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违法: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者》建议取消《其,评估资质报请—批准核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禁【。止直接责任》人5年内《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终身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规定!向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赔偿损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不?受理其行政裁决申请!被拆:迁人有权提》出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三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  《   ?。(二)?对违:规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  》  : (三?)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    》 (四)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 【    (五)【设立拆迁公司的;】     】(六)?不及时制止》拆迁人强迫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 》 :   ? (七)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  (八)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     (九)!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   !  (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