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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5号   !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NOSC0—91693》)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5?年1:1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 《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 ? ,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 — ,  :   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 进行【实地查核安置用【房应:当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包括被【拆迁人代表在内【的有关方面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取》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向临时【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公司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时间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拆迁》人应当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约》定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    估价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由估价机《构同时?印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 ?第,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严格按照估价】技术规范进》行 :。 :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土地价!值的评估《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失效的估价】时点:为重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房屋拆】迁分期分段实—施的估价《时,点为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     【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办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  ? ,  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被拆—迁人行政《。裁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  :  拆迁人未—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或者】。未向公证机关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不得擅自组》织强制拆《。迁 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建设项目【转让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在安置用《。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凭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安置用!房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    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第二十五条 】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  《。  :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    》 拆:迁已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应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六!条 拆迁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    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需要过?渡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 第二十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使用面—积的同区《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额【确定 —    实行产权】调换的自合同约【定的被拆《迁房屋交房之—日起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给:予45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   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应加《发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水【、电、气《、闭路电视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拆迁时合法》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逾期拒不补!足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尚未实【。施拆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违法【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者建议取消其!评估:资质:报请批准核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禁止直《接责任人《5年内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终身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规定向【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赔偿损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不受理其—行政裁决申》请被拆?迁人有权提出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  (二)》对违规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 】   ? (三)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    】 (五)《设立拆迁公司—的;: , ?    (六)【不及时制止》拆迁人强《迫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 !  ?   (七)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     (八!)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 (九)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 《    (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