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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排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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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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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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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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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排入!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保排】。污口的设《置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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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化粪:池及相关活性污【泥,截污池、塘
】 》未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覆—盖,的城市生活服务区】应当按规《定配置格栅井、【沉淀池或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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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未被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居民聚—居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度假区、机】。场、铁?路,车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区:。域和经济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中、】小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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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
】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档】案应当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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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补偿—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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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区域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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