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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建设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排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 : 第七【条,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 :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排入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保—。排污:口的设?。置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 ? ? 第九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化!粪池及相关活性【污泥截污池、—塘   【  :未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覆—盖的城市生活服【务区应当按规定【。配置格栅《井、沉淀《池或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 】    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未【被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居《民聚居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度假—区、机场、铁—路车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区,域和经?济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中、小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 , 第十条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 ,  《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档案应?当,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补》偿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所需经】费 第】十二条? 城市区域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