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排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七条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排入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保排污口的设】置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 第九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化粪池及相!关活:性污泥截《污池、?塘
— 未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覆》盖的:城市生活《服务:区应当按规定配【置格栅?井、沉淀池或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
】 《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未被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居民《聚居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度假区、机!场、铁?路车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区域和经济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中、小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 第十条《。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
!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档《案应当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补偿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所:需经费
》
第十二条】 城:市区域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