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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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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排》。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内!容,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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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排入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保排污口的设置!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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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化粪:池及:相关活性《污泥截污池、—塘
】。 未: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覆盖的城市生活服!务区应当《按规定?配置格栅井、沉淀】池或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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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未被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居民聚居—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度假—区、:机场、铁路车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区】域和经济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中》、,小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 第十条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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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档!案应:当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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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补偿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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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区,域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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