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01-2013 建标库

10  质量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1.2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子分部工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进行划分。

10.1.3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与《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28的分项工程对应关系如表3所示,质量验收应按相对应分项工程进行。

10.1.4  本条对于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及检验批的质量标准作出了相关规定。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这种项目的检验结果具有否决。由于主控项目对工程质量起重要作用,从严要求是必需的。

10.1.7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验收的分项工程划分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钢结构施工、验收的相关标准主要包括《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等。混凝土相关标准指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

10.1.8  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最基层的验收单位检验批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本标准以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的检验批。其中,严重的缺陷应拆除重建;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件、设备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第二种情况,是指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仍应认为通过验收。

    第三种情况,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了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第四种情况,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但不能作为轻视质量而回避责任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当工程存在严重的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