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8月1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 , 根据》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7年2月24】。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民主制!定和:严格实施、监督完善!规划治理《优化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
【第三条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城乡统筹【。、,分类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贯彻绿】色,、低碳、生态、【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
(四》)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注重》延续:传统:文化和历史遗存保护!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坚!持,运用公?园城市理念和街区美!学设计创新城市【价值彰显天府文化】魅力;
(五—)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相,。应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相应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本市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由,。审批机关《办,理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主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办公【室主任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审!。议办公室设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和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有效》统筹城乡空间资源配!置构建覆《盖全域的《。空间规划管理体【系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专门制定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确定生态》保,护红线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区域内的生》态专项规划落实全】市生态保护规—划要求?
第九条 》全市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历史传承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按【照保护?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和文化内涵【的要求优《化城市?形态彰显城市特【质提升城市品—质保持新旧》建筑协调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都江堰、】青城:山,、,武侯:祠、杜甫草堂、【宽窄:巷,子等:。。文化遗迹的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项目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十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完《善功能、提高产业层!次、提升城市品【质、合理调控人口规!模、控制建设强度】相结合?推进街区制注重进行!服务提升、环境【。。保护、城市》修补、生态修复、交!通和基础设施改善建!设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世界【文化名?城
第十一》条 区(市)县【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基于资【源环境承载力和设】施支撑条件》合理确定城市、【镇(:乡)、村规模和【空间布局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梯,度,转移培育特色—镇(乡?)村:。组群完善镇(乡)】、村地区《公共服务保》护,山、田、《河、湖、林等自然】生态资源《建设自然生态、【环境优美的》农村地区
第十二条! 新城?。建设应当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和产:业结构紧凑布—局集聚发展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城改造?。应当实行有机更新】优化区域《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交通条件】增强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宜居环《境品质?
第十三条 全【市城:乡规划实行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包括公【众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参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信息为公众参】与提供?便利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在规划制定实施中收!。集的公众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的《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理—论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加强城乡】规划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三:。)镇(乡《)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镇(乡)》总,体规划应当》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村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全市实行乡村规】划师制度乡村—规划师是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聘《任并派驻镇(—乡)的规划》技术负责人负—责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完成涉及镇(乡】)、村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师的统筹管理—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综】合防灾?、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规划!方案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专项规划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分级组织编》。制市级专项规—划、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专项规】划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所涉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参与】编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空间布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县(市)》专项规划由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参与编?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的布局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在按《规定报批前》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其他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项规划中【涉及用地规模不减】少而对空间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可】以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模较小镇(【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乡—)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区(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重要区】域、重要地段应当编!制城市设计塑造景观!特色明?确空间结构组织公】共,空间改善城》市通风廊道》系统协调交通组织】。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等:要求
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经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公示、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对—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在报送组《织编制机关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县(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可以—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有关技术规—。则,和指标
第二十五条! 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阶:段,评估: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年度【评估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至少【每五年组织》一次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阶》段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作出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限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应当《修改:的,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修《改,总体规划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村规划的修改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改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同意!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市级—专项规划、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县(市)】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专项】规划的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职:。责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或,者由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专项】。规划空间布》。局优化调《整的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其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含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进行规—划修改?的应当优先》保证落?实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方案《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总体规划、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在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进行评—估、论证或者听【。。证并予以公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其,。他草案?。和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间收集的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归纳研究后!予以处理
》总体规划、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运用政府网站和】固定:场所进行公布的【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在规划期内!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建【筑和市政类工程【实行规划许可制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建筑、市》。政类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方案设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划许可的管理!要素以及管理要求】相关行业《对规划管理》有要求?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提出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规!。划条件附件中—该部分内容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及监管
!在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的申请【规划许可前应—当,先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生产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园区编制》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前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拟变更为【居住、商业》、教育、医》。疗、养老服务等用途!。的上:述企:业用地和重度污染】农用地编《。制规:划,应当以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为前提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城乡规划作》出,规划许可
第三十】三条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和需求】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其中垃圾转运】站、电力《基础:设施、通信设施、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等设施?应当提前《建设
含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报【建时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该地块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同时单】列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规划指《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具体类】。别、建设规模、设】置位:置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缩小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划拨意】见函: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资料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用地?。位置界限《。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规划》条件确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办理规划用地】红线图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权属调—。。查后: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工程重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用地位置界限【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镇《(,乡):场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等》要,求提出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城市规划区!。、镇(乡)》场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按照规定取—得规:划条:件后: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按照整体规划、!分层利用、综—合开发、公》共利益优先、轨道】交通:引,领的原则优先—安排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建设、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鼓励《地铁站点周边范围】。内地下公共通行系统!。。设,施,的互连互《通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单—独办:理规划许可分层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分层办理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 城市、镇》(乡)?场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以!及村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建筑】项,目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后申请】作为申请材料—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载明【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进:行变更?或,者重新?核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且!。申请:具备相关许》可要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
第四十一】条 开发《利用公共空间—。的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利用、!规划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对规《划未明确的》跨(穿)越公共空】间的地下、架—空非公共设》施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
第四》十二条 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要素分为【规定性要《素和指导性》要素
规定性要素】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界、:公共设施配套要求】、项目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
》指导性要《素包括建筑体量、风!格,、风:貌、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等
】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 村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规划提出地!块的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在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四十六条! 各类规《划许可证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等场所设立公【示牌公?示牌对外公布—的内容应当》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一《致
第四十》八条 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拟【依法变更《。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予以】公,示
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变!更规划?条件之前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因依法变更规!划条件?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许可后不得!随意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修改: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可》以办理?变更手续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增加交通、!市政等设施的;
】(二)施工》图设计阶段》因技术需《要涉及调整规划管理!内,容的;?
(三)调整修【改内容?符合规划条》件且: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前款?规定的情形》要,求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有重大分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划条件?。的可以变《。更规:划许可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受?法律:。保,护
规?划许可依据的—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在变更或者撤【回前应当征》求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勘察《、建筑设计单位对技!术图纸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据保护》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同意》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配套、》规划实?施,等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办理》临时用地《的,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公《共安全等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占—用公共空间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
第:五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依照》规划许可建》设和使用不》得转让?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许】可的使用期满后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实测图、》竣,工测绘?面积报告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五十六】条 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规划工作实】际按各自许可范【围对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竣工项《目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书
第五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书载明!。的用途予《以登记
第》。五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等:市政工程相关市政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类—管线宜同槽同—井
因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泵—站、阀?室、地铁出入口等小!。型市政?及交通配套设施【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进行建设具】。体办法可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为】开发项?目配套的《市政设施不应—当,占用城市公共空【间
第五十九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的架空高压电力!、路灯照明、—通讯、广播电—视、燃气等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报【告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向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对城乡规划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核发《。督察建议意》见,。
,第六:十,二条 违法制—定或者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规划《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原许《可,。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而不予!查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的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等【查处工作并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规划—督查建议意见—予以研究和》依法处理
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违】法建设?。查处纳?。入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管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或者擅!自下放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权!限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四,)未:按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五)未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乡村规】划提出规划条—件的;
(六)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未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予以公示!的,;
(七)未—。按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八)未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予以公《布的;
(九)同】意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前未按规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十)—未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对】。建设工程予以—。核实的;
(十【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未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的
第六】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未取》得城乡?规划相关证书或者】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
(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其附图》、附件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广告的;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工,程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
—(六)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载明的《建筑性质向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七)对当事人】不执行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实《行强制拆《除等措施的;
【(八)对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等未【经规划核实并—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予以审计的;
(】九)对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通讯!等相关服《务的
第六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勘测单位《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进行勘测《或者提供虚假—城乡:规划、勘测》成,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勘测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中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合同约定的勘!测、建筑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规划许可】或者不予规》划核实的决定;已】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因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勘测、建筑设计单!位提供?虚,假勘:测、建?筑设计成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中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施工】现场等场所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在规划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经—核实:未侵害公共利—。益;
(二)业【。主大会和利害—关系人同意;
(】三)符合管理规约的!约定;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七十三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中未增加建【筑面积?的,或者无法计算工【程造价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图形—表达不符合》相关:技术:经济指标造成实【际建设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前,款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擅自对建筑物【。外轮廓尺寸进行改变!或者占?用、: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的依法按》照,违法建设予以查处】建筑:物内部空间的—利用等?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七十五!条, 在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三!)临:。时建筑物超过许【可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第?。七十七条 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媒—体以:及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对强制拆《除决定书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七,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七十九!条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而?不,停止: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扣押—其施工设《施设备;违法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或者临时【措施强行制止违法】建设消?除违法结《果
第八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空间是指】规划道路、铁路【、广场、公园—绿地、市政基础【设施走廊、河道等】。区域
(二)镇【(乡)场镇》规划区是指》镇(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规划】建设需要应当—控制的?区域:
(三)《非公共设施》是指开发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项目停车》场等:经营:。性用途的工程
(】四):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五)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公共空—间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在被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配建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