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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8月】1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7年2月24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民!。主制定和严》格,实,施、监督完善规【划治理优化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 第三条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城乡统筹、分】。类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贯彻》绿色、低碳、生【态、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 (?四):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注重延续传统!文化和历史遗存保】护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坚,持运用公园城市【。理念和街区美学设】计,创新城?市,价值彰显天府文化魅!力; (五)—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相应—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相应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本—市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由审批机关】办理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主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办》。公室:主任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审议办公室】设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和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有效统筹城乡空【间资源?配置构建覆盖全域的!空间规?划管理?。体系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专门【制,定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确定生态】保,。护红线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区域内的【生态专项规》划落实全市生态保护!规划要求 》第九条 全》市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历史传承!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按照保?护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和,文,。化,内涵的要求》优化:城市形态彰》。显城市?特质提升城市—品质保持《新,旧建筑协调》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都江堰《、青城山《、武侯祠、杜甫【草堂、宽窄巷子【等文化?遗迹:的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项目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十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完》善功能、提》高产业层次、提【升城市品质、合理调!控人:口规模、控制建设】强度相结合推进街区!制注重进行》服务提升《、环境?保护、城市修补、】生态修复、交—通和基础设施改【善,建设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世界文》化名城 第》十一条 区(—市)县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基于资源》环境承载《力和设施支》撑条件?合理确?。定城市、《。镇(乡)、村—规,。模,和,空间布局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梯—度转移培育特色【镇(乡)村》组群完善《镇(乡?)、:村地区公共服—。务保护山、田、河】、湖、?林等:。自然:生态资源建设自然生!。态、:环境优?美的农村地》区 第?十二条 《新城建设应当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和产《业结构紧凑布局集聚!发展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城改造应【当实行有机更新【优化区域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交通条件!增强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宜居环境品质【。 第:十三条 全》市,城乡规划实》行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包括公众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参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信?息为公众参与—提供便利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在:规划制?定,实施中收集的公【众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的【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理论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加强城乡—规划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三)镇【(乡)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镇—。(乡)总体规划【应当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村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全】市,实行乡村规划师制】度乡村规《划师是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聘任—并派驻镇(乡)的规!划技术负责人负责】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完成涉及镇(】乡)、村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师的统筹管理】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综合防灾、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规划方案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专项规划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分级组》织编制市级专项规】划、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专项规划!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所:涉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参与编《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空间布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县(市)专!项规划由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参与编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的布!局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在按规定报批】前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其他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项!规划中涉及》用地规模不减少而】对空间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可以《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模较小镇(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乡)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区》(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重要区域、重要】。地段应当编制城市】设计塑造景观特色明!确空间结《构组织公《共空间改善城市通】风廊道系统协—调交通组织》。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等要求 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经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公,示、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对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在报送《。组织编制机关—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县(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可【以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有关技术规则和指!标 第二十》五条: 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阶段评估《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年度评估【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至少每五】年组织?一次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阶段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作,。出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限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应当修改的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修!改总体规划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村规划的—修,改,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改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同意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市级专项—规划:、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县(市)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专,项规划的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职责!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或者由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专项规】划,空间布局优》化调整的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其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含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进行规划!修改的应当优先保证!落实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方案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总体规【划、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在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进行评估、论证或!者听证并予以公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其他草案】和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间】收集的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归纳研》究后予以处理 【总体规划《、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运用政府网》站和固定场所—进行公布的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在规划!期内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建筑和》市政类工程实—行规划?。许可制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建筑、?市政类?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方案设】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划【许可的管理》要素以及管理要【求相关行业对规划管!理,有要求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提》。。出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规?划条件附《。件中该部分内容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及监管《 在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的申请规划【许可:前应当先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生》产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园区编制!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前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拟变更为居住—、商业、《教育、?。医疗、养老服务【等,用途的上述企业用地!和,重度污染《农用地?编,。制规划?应当以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为前提?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城乡规划作】出规:划许:可 第三十三条【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和需求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其】中垃圾转运站、电】力基础设《施、:通信设施、》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等?设施应当提前建设 !含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报建时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该地《块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同时单—列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规划指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具体类?别、建设《规模、设置位—置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缩小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划拨意?见,函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资料【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用地位置【界限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规:划条件确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办理:规,划用地红线图—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权属调查【后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工程重】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用:地位置界限》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镇(【乡)场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等?要求提出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城市规【划区、镇《(乡)场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按照规定—取得规划条件后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按:照整体规划、分【层利用、综合—开,发、公共利》益优先、轨道交【通引领的原》则优先?。。安排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建设、!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鼓励地铁【站点周边范》。围内:地下公共通》行,系,统设施的互连互【通,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单】独办理规划》许可分层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分层办理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 城市】、镇(乡《。)场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以及《村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建筑?项目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后申请作为申】请材料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载明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进行变更!或者重新核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且《申请具备相关许【。可,要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 第四】十一条 开发利用】公共:空间的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利用、规划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对规划未明确的跨(!穿)越公《共空间的地下—、架空?非公:共,设施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 第四十二—条 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要素分【。。为规定?性要素和指》。导性要素 规—。定,性要素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界、公共设【施配套要求》。、项目?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 指导性要素包括建!筑体量?。、风格、风》。。。貌,、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等? 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 村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规?划提出地块的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在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四十六条【。 各类规划许—可证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等场所设立公【示,。牌公示?牌对外公布》的内容应当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一致 第四!十八:条 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拟依】法变更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予:以公示 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变更规!划条:件之前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因依】法变:更规划条《件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许可后不得随意【。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修改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可以办理变更手续】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增加交通、市—政等设施的》; (二)》施工图设计阶段【因技术需要涉—及调整规划管理内容!的;: (:。三,)调整修改内容符合!规划条件《且,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前款规定的情—形要求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有重大分》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划条件》的可以变更规划【许可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受法律!保护 规划许可依据!。的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在变—更或:者撤回前应当征【求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勘察、】建筑设计单位对【技术图纸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据保》护,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同意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配套、规划—实施等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办理临时《用,地的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公共安全等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占用公共空间—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 第五!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依:照规划许可建设【和使用不得转让【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许可《。的使用期满后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实!测图、竣工测—绘面:积报告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五十?六条 ?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规划工作【。实际按各《自许可范围对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竣工项目—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书 第《五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书载明的用途予【。以登记? 第五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等市政工程!相关市政《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类管?。线宜同槽同井— 因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泵站、阀室、地铁】出入口等小型—市政及交通》。配套设施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进行建》设,具体办法可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为开发项目配套的】市政设施不应当占】用,城市公共空间 第五!十九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的架空高压!电力、路灯》照明、通讯、广播】电视、燃气等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   第!四章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 第六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报告【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向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对】城乡规划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核发督察建议意见】 第六十二条 【违法:制定或者《。。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规划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原许可》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而不—予查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的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等查:处工:作并: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规:划督查?建议意见予以研【究和依法处理— ,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违法建设查处纳入!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管》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或【者擅自下放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权限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四)未按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五)未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乡村规划提出—规划条件的; 【(六)?。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未》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予以公示的】; :(七)未《按,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八)未《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予以公布的; (!九):同意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前未按《规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十)未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对建设工—。程予以核《实的; 《(十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未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的 ?第六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未取?得城乡规《划,相关证书或者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 (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其附图、附》件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广告的;—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工《程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 (六)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载明的建!筑性质向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七)对当事】人,不执行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实行强制》拆除等措施的; 】(八)对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等未经—规划:核实并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予?。以审计的; (【九)对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通讯等相—关服务?的 :第六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勘测单位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进行勘测】或,者提供虚《假城乡规划》、勘测成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勘测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中】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合同—约定的勘测、—建,筑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规划许可—或,者,不予规划核实—的决定;已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因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勘《测、建筑设》计单位提供虚—假勘测、《建筑:设,计成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中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施工现】场等场所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在规划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经核实?未侵:害公共利益; 【(二)业主大会和】利害关系人同意; !(,三)符合管理规约】的约定;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七十三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中未增加建筑!面,积,的或:者,无法计算工程—造价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图形表达不符—。合相关?技术经?济指标造成实际建】设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前款《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擅自对】建筑物外轮》廓尺:。寸,进行改变《或者占用《、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的依法按照违—法建设?予以查处建筑物【内部空间的利用等】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七》十,五条 在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三)】临时建?。筑物超过《许可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第七十》。七条 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媒体以及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对强:制拆除决定书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七】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七十九【。条,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而:不停止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扣押?。其施工设《施设备?。;违法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或者临时措】施强:。。行制止违法建设消】除违法?结果 第八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社会—公开 ?。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空?间是指规划》道,路、铁路、广场【、公园绿《地,、市政基础》设,施走廊?、河道等区域 【(二)镇(》乡)场?镇规划?区是指镇《(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规划建设需要应!当控制的区》域 (三)非公共】设,施是指开发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项】目停车场等》经营性用途的—工程 (四》)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五)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公共空间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在被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配建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