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8《月1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 , 根:据,。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7《年2月24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民主制定和严】。格实施、监》督完善?规划治理优化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
第:三条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城?乡统筹、分类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贯彻》绿色、低碳、生态、!。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
(四)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注重延续传统—文化和?历史遗存保》护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坚持运】用,公园城市理念和街区!。美,学设计创新城市价值!彰显天府文化魅力】。;
(?五)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相应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相应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本市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由审批机关—办理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主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办公室主!任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审议办】公室设?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和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有效!统筹城乡空间—资源配?置构建覆《盖全域?的空间规划管—理体系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专门】。制定: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确定生态保护!红线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区域内的生态专项!规划落实全市生【态,。保护规划《要求
第《九,条 全市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历:史传:承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按照保护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和文?化内涵的要求优化城!市形态?彰显城市《特质提升城市品【质保持新旧建筑【协调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都江堰、青》城山、武《。侯祠、杜甫》草堂、宽窄》巷子等文化遗迹的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项《目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十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完善功能、】提高产业层次、【提升城市品质、【合理调控人口规【模、控制建》设,强度相结合推—进,街区制注《重进行服务》提升:、环境保护》、城市修补》、生态修复、交通】和基础设《施改善建设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世界文化】名城
第十一条 区!(市)县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基于资源环境承载】力和设施支撑条件合!。理确定?。城市、镇《(,乡)、村规模—和空间?布局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梯度转—。移培育特色》镇(乡?)村组群完善镇【(乡)、村地区公】共服务?保,护,山、:田、河、湖、—林等自然《生,态资源建《设自然生《。态、环境优美的农】村,地区
第十二条【 新城?建设应当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和产】业结构紧凑布局集聚!。发展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城》改造应当实行有【机更新优化》区域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交通条件增强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宜,居环:境品质
第十三【条 全市城》乡规划实行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包括公《众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参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信》息为公众参》。与提供便《利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在《规划制定实》施中收集的公众【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的》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理论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加强城乡规划】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三)镇(乡)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镇(乡【。)总体规划应当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村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全市—实行乡村规划师【制度乡?村规划师是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聘任!并派驻镇《(乡)的规划—技术负责人》负责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完成涉《及镇(乡)、村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师》的统筹管理》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综】合防灾、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规划】方案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专,项规划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分—级组织编制市级专】项规划、《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专项》规划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所涉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参与编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空间布》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县(市—)专项规《划由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参《与编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的布局?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在按规定【报批前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其他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项规?划中涉及用》地规模不减少而对空!间,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可以?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模!较小镇(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乡)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区(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重要区—域、重要地段应当编!制城市?设计塑造景观特色】明确空间结构组【。织公共空间》改善:城市通风廊》道系统协调交通组】织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等要求
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经【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公【示、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对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在报送组织编!制机关?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县(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可以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有关技!术规则和指标
第二!十五条? 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阶段评估【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年度评—估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至少每《五年:组织一次《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阶段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作出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限—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应当修《改的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修改总体规划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村,规划:的修改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改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同意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市级:专项规划、》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县(市】)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专》项规划?的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职责—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或者由?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专项规划空间—布局优化调整的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其》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含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进》行规划修改的应当优!先,保证落实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方案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总体规划、—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在】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进行评估、论证!或者听证并》。予以公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其他!草案和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间收集的!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归纳研究后】予以处?理
总体规划—、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运用政府!网站和固定场所【。进行公布的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在规划期【内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建筑和市政【类工程实行》规划:许可制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建!筑、市政类》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方案设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划许可!的管理要素》以及管理《。要求相关行业对规】划管理有要》求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提出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规划条件附件中该部!分内容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及监管
在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的申【请规划许可》前,应当先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生《产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园区编制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前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拟变更为【居住、商业、教育、!医疗、养老服—务,等用途?的上:述企业用地和重度污!染农用地编制规【划应当以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为前—提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城乡—规划作?出规划许可
—第三十三条》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和需求【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其中垃圾【转,运站:。、电力基础设施、通!信设:施、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等设施《应当提前建设
【含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报建时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该地《块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同时单】列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规》划指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具—体类别、《建设规模、设置位】置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缩小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划拨意见函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资料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用地位?置界限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规?划条:。件确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办理:规划用地红线图【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权属】调查:后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工程重【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用》地位置界限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镇(乡)场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等要求提出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城市规划【区、镇(乡)场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按—照规定取得规划条】件后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按照《整体规划、分层【利用、综合开发【、公共利益优先、轨!道交通?引领的原则优先安排!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建设、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鼓《励地铁?站点周?。边范围内地下公共通!行系统设施》的互连互通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单独【办理规划许可分层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分层办理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 城市!、,镇(乡)《场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以及村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建》筑项目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后》申请作为《申请材料《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载明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进?行变更或者重—新核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且申《请具备相关许可【要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
第四十一】条 开发利》用公共空间的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利用、规划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对规》划未明确的跨(【穿):越公共空间的地下】、,。架空非?公共设施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
第四十》二条 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要?素分为?规定性要素》和指导性要》素
规定性要—素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界、【公共设施配》套要:求、:项目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
指导性要—素包括建筑》体量、风格、风貌】、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等
—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 村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规划提—出地块的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在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四十六条 》各,类规划?许可证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等场—所设立公《示牌公?示牌对外公布的内】容应当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一致
第四十—八条 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拟依法变更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予以公—示
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变更规【。划,条,件之前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因》依,法变更规划》条件: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许:可后不得随意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修改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可以!办理:。变更手续《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增加?交通、市政》等设施?的;
(二)施工】图,设计:阶段因技《。术,需要涉及调整规划】。管理内?容的;
(三)调整!修改内?容,符合规划条》。件且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前【款规定的情形要【求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有重】大分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划:。条件的可以变更【规划许可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受法律保护》
规划许可依据的】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在变更或者撤!回前:应,当征求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勘察、【建,筑设计单位对技术图!纸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据】保护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同意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配套、规划【实施等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办理临】时,用地的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公—共安全等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占用公—共,空间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
第五】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依照规划许】可建:设和使用不》得转让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许可】。的使用期满后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实测图、竣》。工测绘面积报—告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五【。十六条 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规划工作】实际按各自许—可范围对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竣工项目】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书
第五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书载:明的用途予以登记】
第五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等市政工程相】关市政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类管线宜《同槽同井
因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泵站、?阀室、地铁出入【口,等小型市《政及交通配套—设施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进行建设具体!办法:可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为!。开发项?目配套的《市政设施《不应当占用》城市公?共空间
第五十【九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的架!空高压电力、路灯照!明、通讯、广播【电视、燃气》等,。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
》第四章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报】告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向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对城乡规划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核发督?察建议意见
第【六十:二条 ?违法制定或者—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规划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原许:可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而不予》查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的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等查处!工作并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规划督查】建议意见予以研究】和依:法处理
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违法建设查处纳入!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管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或者》擅自下放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权限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四)未按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五)未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乡村规划提【出规划条件的—;
(六)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未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予《以公示的;
(七】)未按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八)未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予以公布的;!
,(,九):同,意,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前未按规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十】)未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对】建设工程予》以,核,实的:;,
(十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未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的
第!六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未】取得城乡规划—相关证书或者—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
(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其附图《、附件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广告的;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工程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
【(六:)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载明:的建筑性质向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七)对《当事人不《执行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实行强制《拆除等措施的;【
(:八)对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等未经规划核【实并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予以审计的!;
:(九)对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通讯》等相关服务》的
第六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勘测单位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进行!勘,测或者提供虚—假城乡规划》、勘测成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勘测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中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合同约?定的勘测、建筑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规划!许可或者不》予规划核实》。的决定;已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因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勘测、【。建筑设计《单位提供虚假勘【测、建筑《。设计成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中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施工现场》等,场所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在规划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经核!实未侵害公共利益】;,
(二)业主大【会和利害关系人同】。意;
(《三)符合管》。理规约的《约,定;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七十:三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中未增加建筑面】积的:或,者无法?计算工程造价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图形表达不符—合相:关技术?经济指标《造成实际建》设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前款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擅【自对建筑物》外轮廓尺寸》进行改变或者占用、!。。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的依法按—照,违法建设《予,以,查处建筑物内—部空:间的利用等》。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七【十五:条 在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三)临时建】筑物超过许可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第七十七条 !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媒体以及》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对强制拆除决定】书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七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七十九条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而不停止—。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扣》押其施工设施—设备;违法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或者临时措施强【行制止违法》建设消除违》法结:果,
,第八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
:第八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空:间是指?规,划,道路、铁路》、广场、公园—绿地、市政基础设施!走,廊、河道等区域【
,(二)?镇(乡)场》镇规划区是指镇【。(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规划建【设需要应当控制【的区域
《(三)非公》。。共设施是指开—发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项目停》车场等?经营性?用途的工《程
(四)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五?)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公共空间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在!被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配建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