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8【月,1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 , 2017年—2月24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民主制?定和严格实施、【监,督,完善:规,划治:理优化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
第三条】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城乡【统筹、分《类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贯彻绿色、低【碳、生态、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
】(四)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注重《延续传统文化和历史!遗存保护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坚持《。运用公园城市理念和!街区美学设》计创新城市》价值彰显天府文化】魅,力,。;
(五)》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相《应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相应?。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本,。市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由审?批机关办理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主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办【公室:主任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审议办公—室设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和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有效》统筹城乡空间—资源配置《构,建覆:盖全:域的空间《规划管理《体系: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专门制定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确定】生态保护红线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区,域内的生态专—项规划落实全市生态!保护规划要》求
第九条 —全市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历史传》承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按照保护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和文化内!涵的要求优化城市】形态:。彰显城市特质提升】城市品质保》持新旧建筑协调【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都:江堰、青《城山、?武侯祠、杜甫草堂、!宽窄巷子等文—化,。遗迹的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项目?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十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完善功能—、提高产业层—次,、提升城市品质、】合理调控《人口规模、控制【建设:强度相结合推进街区!制注重进《行服务?提升:、,环,境保护、城市修【。补、生态《修复、?交通和基础设施【改善建设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世界文【化名城
《第十一条 区(市】)县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基—于资源环境承载力和!设施支撑条件合理确!定城市、镇(乡)】、村规模和空间布】局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梯度转移培—育特色镇(乡—)村组群《完善镇(《乡):、村地区公共服务保!。护山:、田、河、》湖、林等自》。然生:态资源建设自然生】。态,。、环境?优,美的农村《。地区
第十二条 】新城建?设应当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和产业结构紧凑【布局集聚《发展: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城改》造应当实行有—机更新优化》区域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交通条件《。增强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宜居环境品》质
第十《三条 全市城—乡规划实行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包括公》众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参?。。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信?息为公众参与—提供便利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在规》划制定实施中收【集,的公:众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的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理论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加强城乡—规划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三)《镇(乡)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镇(乡)总体规划】。应当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村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全《市实:行乡村规《划师制?度乡村规划师是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聘任并派驻镇(!乡,)的规划技术负【责人:负责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完成涉《。及镇:(乡)、《村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师的统》筹管理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综【。合防:灾、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规划方案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专—项规:划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分级】组织编制市级专【项规划、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专【项规划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所【涉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参—与编: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空间布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县(市)》专项规划由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参与编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的布局?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在按规定报批前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其他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项规划《中涉及用地规模不减!少而对空《间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可以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模较小!镇(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乡)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区,(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重要区域【。、重要地《段,应当编制城》市设计塑《造景观?特色明确空》间结构组织》公共空间改善城市通!风廊道系《统协调交通组织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等《。要求
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经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公示、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对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在报送组织】编制机关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县(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可以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有关【技术规?则和指标
第二【十五条 《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阶段评估!。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年度—评估: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至少每!五年组织一次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阶段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作出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限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应当修!改的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修—改总体规划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村规划的修改【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改】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同?意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市级专—项规划、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县(—市)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专项规》。划,。的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职责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或【者由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专项规划空】间布局优化调整的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其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含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进行》规划修改的应当优】先保证落实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方案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总体规】划、: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在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进行评—估、论证《。或者听证《。。并予以?公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其:他草案?和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间收集的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归纳研究后予以!处理
总体规划【。、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运《用政府网站和固定场!所进行公布的—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在《规划期内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建筑和市—。政类:工程实行规划许可制!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建筑、市政类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方案—设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划许】可的管理要素以及管!理要求相关行业【对规划?管理有要求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提》出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规划条件】附件中该部分内容】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及监【管
在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的申请!规划许可前应当【先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生产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园区编【。制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前【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拟变更为】居,住、商业、教—育、:医疗、养老服务等用!途的上述企业—用地和重《度,污染农用《地,编制规划应当以【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为前提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城】乡,规划作出规划许可】
第三?十三条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和需求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其中垃圾转运】站、电力基础设施、!。通信设?施,、,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等—设施应当提》前建设?
,含,。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报建时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该地块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同时单列《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规?划指: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具体类别、建设规!模,、,设置:位置等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缩,小,。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划拨《意见函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资料】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用地位置界》限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规划条【件确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办理规划用地—。红线图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权属调查!后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工程重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用地位置界【限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镇(乡)场!。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等—要求:提出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城市】规划区、《镇(乡)场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按】照规定取得规划条】件,。后,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按照整体规划、】。分层利用、综合开】发,、公共?利益优先、轨道交通!引领的原则优先安排!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建设、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鼓励—地铁站点《周边范围内地下公】共,通行系统设施的互】连,互通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单独—办理规划许可分【。层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分】层办理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 城市、—镇(乡)场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以及村】。。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建—筑项:目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后申:请作为申请材料【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载明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进行变更《。或者重新核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且申请—具备相?关许可要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
第四十】一条 开发利—用公共空间》的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利用、规划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对规划未明》确,的跨:(,穿)越公共空间的地!下、架?空非公共《设施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
第?四十二?条 :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要素《分为规定性》要素和指导性要素】
规定性要素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界、公共!设施配套要》求、项?目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
指导】性要素包括建筑【。体,量、风?格,、风貌、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等
【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 】村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规划提出地【块,的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在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四十六—条 各?类规划许《可证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等场所》。设,立,公示牌公示》牌对外公布的内容应!当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一,致
第四十八条【 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拟依法变更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予以公示
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变更规划条—件之前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因依法变—。更规划条《件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许可后》不得随意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修改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可以【。办理:变更手续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增加交通》、市政等设施的;】
(二)施工图设计!阶段因技术需要【涉,及调整规《划管理内容的;
】(三)调整修改内】容符合规划条件且】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前款规定的!。情形要求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有重》大分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划条件的!可以变更规划—许可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受:法,律,保护
规划许—可依据的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在变—更或者撤回前—应当征求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勘【。察、建?筑,设,计单位对技术图纸】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据保护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同意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配《套、规划实施等【。。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办理临时用地【的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公共安】。全等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占用公】共空间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
第五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依照!规划许可建》设和使?用不得转让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许可的使—用期满?后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实测图、竣工测绘!面积报告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五】十六条 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规—划工作?实际按各自许可范】围对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竣工项目【。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书
第五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书载明》的用:途,予以登记《
第五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等市政工程—相关市政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类—管线:宜同槽?同井
因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泵站、阀室!、地铁出入》口等小型市政及交通!配套:设施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进】行,建设具体《办法可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为开发项】目配套的市政—设施不应《当占用城市公共空】。间
第五《十,九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的架空《高压电力、》路灯照明、通讯【、广播电视、燃【气等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
第四—章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报告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向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对城乡规!划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核发】督察建?议意见
第》。六十二条《 违法制《定或者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规划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原许?可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而不予查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的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等《查处工作《并,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规划督查建议意见予!以研究和依法处理
!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违—法建设查处纳—入,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管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或者擅自下放】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权限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四)未按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五】),未,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乡村规划提出—规划条件的》;
(六)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未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予,以公:示的;
(七)【未按: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八)未—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予以公【布的;
(九)【同意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前未》按规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十)未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对建设工程予】以,核,实的;
(十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未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的
第六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未取得城乡规划【相关证?书,或者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
!(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其附】图,、附件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广》告的:;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工—程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
《(六)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载明的建!筑性质?。向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七)对当》事人:不执行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实行强制》拆除等措施》的;
(八》)对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等未经规【划核:实并: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予以审计》的,;
(?九,)对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通,讯,等相关服《。务的:
第六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勘测单?位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进行勘!测,或者提供虚假城【乡规划、勘测成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勘测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中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合同约定【。的勘测?、建筑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规?划许可或者不予规划!核,实,。的决定;已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因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勘测、建】筑设计单位提—供虚假?勘测、建筑设计成】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中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施工现场等场所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在》规划: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经核《实未侵害《公共利益;》。
(二)《。业主大会和利害关】系人同意;
(三)!符合管理规约的【约,定;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七十三!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中未:增加:建筑面积的或—。者,。无法计算工程—造价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图【。形表达不符合相【关技术经济指标【造成实际建设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前款—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擅自《对建筑物《。外,轮廓尺寸进行改变】或者占?用、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的依法按照】违法建设予》以查处建筑物内部】空间的利用等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七十五】条 在?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三,)临时建筑物超【过许可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第》七十七条 》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媒体以及】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对强制拆除决—定书: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七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七十九条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而不《停止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扣押其【施工设?施设备?。;违法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或》者临时?措施强行制止违法建!设消除违法结果【
第八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社会公开
】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空间》是指规划道路、铁路!、广场、公园—绿地、市《政基础设施走—廊、:河道等区《域,。
(二?)镇(乡)》场,镇规划区是指镇(】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规划建设需》要应当控制的区域】
(三)《非公共设施》是指开发《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项目停车场等【经营:性用途的工程
【(四:)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五?)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公共空间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在被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配!建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