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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8月《1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    20—。1,7年2月24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民主制定和严格实】施、:监,督完善规划》治理优化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 第三条—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城乡统筹、分类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贯彻绿色、低—碳、生态、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 (四《)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注重延—续传统文化》和历史遗存》保护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坚持《运用公园城市理念和!街区美学设计—创新城?市价值彰显天—府文化魅力;— (五)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相应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相应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本市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由审批机关【办理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主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办公室主任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审议办公室设—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和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有效统筹—城乡空间资源配置】构建覆盖全域—的空间规划管理体】系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专门!制,定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确定生态保护!红,线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区域】内的生态专项规【划落实全《市生态保护》规划要求《。。 第九条 全市【。。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历史传承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按照保】护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和文》化内涵的要》求,优化城市形态—彰显城市特质提升】城市品?质保持新旧建筑协】调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都江《堰、青城山、—武侯祠?、杜:甫草堂、宽窄巷【子等文化遗迹—。的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项目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十,。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完善功能、!提高产?业层次、提升城【市品:质、合理调控—人口规模、控制建】设强度相结合推进】街区制注《。重,进行服务提升、【环境:保护、城市》修补、生态修复、交!通和基础《设施改?善建:设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世界文【。化名城 第十—一条 区(市)【。县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基【于资源环境承载【力和设施支撑条件】。合理确定城市、【镇(乡)、》村规:。模和空间布局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梯度转移—培育:特色:镇,。(乡)村组群完善】镇(:乡)、村地区公共】服务:保护山、田》、,。河、湖?、林等自然生—态,资源建?设自然?。生态:、环境优美的—农村地区 第—十二条 新城建设】应当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和产业结构紧凑布局!集聚发?展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城改造应当!实行有机更》新优:化区域?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交通条件增》强,。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宜居环境—品质 第十三条【 全市城乡》规划实行《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包括公众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参】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信:息,。为公众参与提供便】利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在规划制定实施中收!集的公众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的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理论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加强城乡【规划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三)【镇(乡?)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镇(乡)总体【。规划应?当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村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全市:实,行乡村规划师制度乡!村规划师是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聘任并【派驻镇(乡)的规】划技术负责人负责】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完《成涉及镇(乡)、村!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师的统筹管理】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综合防—灾,、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规划方案!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专项规划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分级》组织编制市级专【项规划、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专项规划【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所涉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参与编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空间布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县(市)专!项规划由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参与!编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的布局》。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在】按规定报批前—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其他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项规划中涉及【用地规模不减少而对!空间:。。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可以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模—。较小镇(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乡)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区(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重要区域、重要地段!应当编制城市设计塑!造景观特色》。明确空间结》。。构组织公共空间改】善城市通《风廊道系统协—调,交通组织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等:要求 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经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公示【、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对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在!。报送组织编制机【关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县(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可以《。。。。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有关技术规则和指!标 第二十五—条 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阶段评估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年度评!估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至少每五年组织一!次,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阶】段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作?出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限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应当?修改的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修改总体规划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村规划《的修改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改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同意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市级专!项规划、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县:(市)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专》项规划的《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职责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或者由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专项规》划空间?布局优化《调,整的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其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含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进行规划修【改的应当优先保证落!实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方案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总体规【划、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在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进行评《估、论证或者听【证并予以《公,。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其他?草,案和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间收集的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归《纳研究后予》以处理 《。总体:规划、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运,。用,政府网站《和固定场《所进行公布的—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在规】划期内?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三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建筑和市》政,。类工程实行规划许可!制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建《筑、市政《类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方案设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划许可的管理【要,素以:及管理要《求相关行业对—规划管理《。有要求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提:出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规划条件附件中【该部分内容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及监—。管 在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的申请《规划许可前应当先】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生产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园?区编制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前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拟【变更:。为,居住、商业》、教:育、医疗、养老服务!等用途的上述企【业用地和《重度污染农用地编制!规,划应当?以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为前提【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城乡规划作出—。规划许可 第三十】三条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和需》求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其中】垃圾:转运站?、电力基础设施、通!信设施?、,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等设施应当提前建】设 含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报建时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该地块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同时单列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规划指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具体类】别、建?设,规模、设置位置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缩小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划拨—意见函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资【料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用地位置界—限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规划—条件确?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办理规划用地!红,线图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权!属调查后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工》程重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用地位》置界限?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镇(乡《)场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等要求提》出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城市规划区、镇!(乡)场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按照规【定取得?规划条件后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按照整【体规划、分层利【用、综合开发、公】共利益优先》、轨:道交通引领的原【则优:先安排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建设、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鼓励地铁站点周边】范,围内地下公共通行】系,统设施的互》连互通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单:独办理规划》许可分层《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分》层,办理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 城市【。、镇(乡)场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以及村—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建筑项目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后,申请作为申请材料】。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载明》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进行变更或者重】新核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且申请具!备相关许可要—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 第四十一【条 :开发:利,用公共空间》的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利】用、规划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对规?划未明确的》跨(穿)越公共【空间的地下、架空非!公共设施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 !第,。四十二条 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要素—分为规?定,性要素和指导性【。要素 规定性要素】。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界、:公共:设施配套要求—、项:目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 指导性要素包括】。建筑体量、》风格、风貌、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等 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 村—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规划提出地—块的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在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四十六条 各—类规划许可证—。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等?场所:设立公示牌公示牌对!外,公布的内《容应当?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一致 第四十八条 !。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拟依法变更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予以公—。示 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变更规!划,条件之前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因依法【变,更规划条件》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许可后?不得随意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修改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可以:办理变更手》续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增加交》通、市政等》设施:的; (二)施工图!设计阶段因技术需要!涉及调?整规划管理》内容的; (—。。。三):调整:修改内容符合规【划条件且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前,款规定的情》形要求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有重】大分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划条件的可以变更!规划许可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受法】律保护 规划许【可依据的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在变更或者撤回前!应当:征求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勘察、—建筑设计单位对技】术图纸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据保护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同意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配套、规划!实施等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办?理临时用地的—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公共安【全等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占用公共空间!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 —第五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依照【规划许可建》。设和使用不得转让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许可的使用!期满:。后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实测图、》竣工:测,。绘,面积报告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五十六条 》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规划【工作实际按》各自许可《范围对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竣工项《目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书 第五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书载明【的用途予以登记【 第五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等》市政:工程相关市政—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类管线?宜同槽同井 因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泵站、阀》。室、地铁出入口【等小型市政及交【通配套设施》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进行建设具体办【法可: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为开发项目配】套的市政设施不应当!占用:城市公共《空间 ?第五十九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的架空《高压电力、》路,灯照明、通讯—、广播电视、燃气】等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   第四【章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报【告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向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对:城乡规划《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核发—督察建议《意见: 第六十二条 违法!制定或者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规划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原许可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而不予查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的—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等《查处工作并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规划督查建议意见予!以研:究和依法《处理 ?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违《。法建设查处纳—。入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管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或者擅?自下放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权限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四)未按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五:)未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乡村规!划,提出规划条件的【; :。(六)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未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予以公?示的; (七—)未按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八)未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予以《公布的;《。 (:九)同意《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前未按《规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十)未】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对建设工】程予以核实的; 】(十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未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的 ?第,六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未取得城乡规】划相关证书或—者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 (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其:附图、附《件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广告的】;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工程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 (六)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载明的建筑性质【向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七)对当!事人不执行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实行强制拆》除等措施的》; (八)对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等未【经规划?核实并?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予以审计的;】。 (九?)对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通讯等!相关服务的 第【六,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勘【测单位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进行勘》测或者提供虚—假城乡?规划、勘测成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勘测!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中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合同约定的勘—测、建?筑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规—划许可或者不予规划!核实的决定;已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因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勘测!。。、建筑设计单位提供!虚假勘测、》建筑:设,计成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中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施!工,现场等场《所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在:规划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经核实未侵害公共!利益;? (二)《业主大会和》利害关系人同—。意; (《三)符合管理—规约的约定;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七,十,三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中】未,增加建?筑面积?的或者无《法计算工程造价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图形表达《不符合相关技术经济!指标造成实际建设】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前款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擅自对建筑物】。外轮廓尺寸进行【改,变或者占用、—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的依法按照违法建设!予以查处建筑物内部!空间的利用等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七十五条《 在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三)临时《建筑:物超过许可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第—。七,十七条 《。。。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媒体以【及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对强—制拆除决定》书,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七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七十九条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而不停止【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扣押—其施工?设施设备《;违法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或者临时措施强行】。制止:违法建设消除—违,法结果? 第八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社会公?开  ? 第六?章 附则  — 第八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空【间是指?。规划道路《、铁路、广场、公】园绿地、市政基【础设施走《廊、河道等区域 】(,二)镇?(,乡)场镇规划区是指!镇(: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规划建—设需:要应当控制的区【域 :(三)非公共设施】是指:开,。发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项目【停,车场等经营性用途】的,工程 (四)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五)【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公共空间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在被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配建?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