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8月1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 20《17年2月2—4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民《主制定和《严格实施、监督完善!规划治理优化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
第三《条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城乡统筹、分类】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贯彻】绿色、?低碳、生态、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
(四】)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注重—延,续传统文化和历【史遗存?保,护,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坚持【运用公园城市理念】。和街区美学设—计创新城市价值彰】显天府文化魅力;
!(五)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相应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相应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本市《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由?审批机关办理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主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办公室主任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审议办公室设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和,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有效统筹城乡空间】资源:配置构建覆盖—全域:的空间规《划,管理体系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专门制—定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确》定生态保护红—线,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区域》内的:生态专项规划落【实全市生态保护规划!要求
第九条 【全市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历史传承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按照保护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和—文,化内涵?的,要求优化《城市形态彰显—城市特质提》升城:市,品质保持新旧建筑】协调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都江堰、青城山】、武侯?祠、杜甫草》堂,、宽窄巷子等文【化遗迹的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项目》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十?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完善功能、提】高产业层《次、提升城市品【质、合理《调,控人口规模、控制】建设强度相结—合推进街区》制注重进行服务【提升、环境保护、】城市修补、》生态修复、交通【和基础设施改善建】设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世界文化名城!
,第十一条 区(市】)县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基于—资源环境承》载力和设施》支撑条件《合理:确定城市、镇(乡】)、村?规模和空间布局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梯度【转移培育特色镇(】乡)村?组群完善《。镇(乡?)、村?地区公共服务保护】山、田、《河、湖、《林等自然生态—资源建设自然生态】、环境优美的—农,村地区
第十二条 !新,城建设应当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和产《业结构?紧凑:布局:集聚发?展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城改造应当实行有机!更新优化区域—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交通】条,件增强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宜《居环境品质
第十】三条 全市城乡规】划实行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包括公》众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参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信息》为公众参与》提供便利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在—规划制?定,实施中收《集的:公众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的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理论!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加强城乡规划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三)镇【(,乡)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镇(乡)【总体规划应》当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村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全市实《行乡村规划师制度】乡村规划师是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聘任并派驻镇—(乡)的规划技术负!责人:负责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完《成涉及镇《(乡)、村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师的统筹】管理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综合防《灾、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规划方案!。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专项规划》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分级组】织编制?市级:专项规划《、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专项规划—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所,涉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参与编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空间布?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县(市)专—项规划由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参与编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的布》局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在按规—定报:批,前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其》他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项【规划中涉及用地【规,模不减少而对空间】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可—以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模较小镇(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乡—)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区(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重要区域、重】要,地段应当编》。制城:市设计塑《造景:。观特色明确空间结】构组织公共空间改善!城市通风《廊道系统协》调交通组《织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等【要求
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经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公示、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对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在报送】。。组织编制机》关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县《。(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可以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有?关技术?规则和指标
第二十!五条 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阶!段评估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年度【评估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至少每五!年组织?一次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阶段《。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作【出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限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应—当修改?的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修改总体】规划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村!规划:的修改?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改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同】意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市级】专,项规划?、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县(《市)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专!项规划的《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职责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或》。者由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专项规》划空间布局优化调】整的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其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含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进行规划《修改的应当优—先保证落《实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方案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总体规【划、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在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进》行评估、论证或者】听证并予以公—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其!他草案和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间收集的》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归纳研究后—予以处理《
总体?规划、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运用政府网—站和固定场》所,进行公布的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在规划期内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第三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建筑和市政类工】。程实行?规划许可制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建,筑、市政类》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方案设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划许可的管》理要:素以及管理要—求相关行业对规划】管理有要求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提出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规划条—。件附:件中该部分内—容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及监!管
在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的申请规划许【可,前应:当先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生产】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园!区编制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前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拟变更为居【住、商业《、教育、医疗、【养,老服:务等用途的上述企业!用地和重度》污染农?用地编制规划应当】以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为前:提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城乡!规划作出规划—许可
第三十三【。条,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和【需求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其中垃圾》转运站、《电力:基础设?施,、通信?设施、?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等》设施应当提前建设】
含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报建时】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该地块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同时】单列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规划指—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具体》类别:。、建设规模、设置位!置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缩!小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划《拨意见函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资【料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用地位置界限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规划条》件确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办理【规划用地红》线,图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权属:调查:后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工程重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用地位》置界限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镇(乡)场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等—要求提出《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城?市规划区、镇(乡】)场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按照规定《取得规划条》件后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按照整体!规划、分层》利用、综合开发、】公共利益优先—、轨道交通》引领的原则优先安排!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建设、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鼓励地铁站—点周边范围》内地:下公共?通行系统《设施的互连互—通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单独办理规—划许可分层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分层办理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 城市、镇(乡)】场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以及村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建筑项目!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后—申请作为申》请材料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载明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进行变《更或者?重新核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且申请具备相!关许可?要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
第四十一条【 开发利用公共空】间的: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利用、规划!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对规划未明确】的跨(穿)越—公共空间的》地下、架《空非公共设施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
第】四十二条《 ,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要素:分为规定性要素和指!导性要素
规定【性要素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界、公共设施—。配套要求《、项目?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
指导性要素—包括建筑体量—、风:格、风貌《。、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等
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 村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规—划提出地块的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在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四十六条 【各类规?划许可证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等场【。所设:。立公:示牌:公示牌对外公布的】内容应?当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一,致,
第四十八条 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拟依》法变更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予以公示
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变更规划【条件之前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因】依法变更规划—条件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许可后不《得随意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修改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可以!办理:变更手续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增?。加交通、市政等设施!的;:
(二)施工图【。设计阶段因技术需】要涉及调《整规划管理内容【的;
(三)调整修!改内容符合规—划条件且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前款:规定的情形要—求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有重大《分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划《条件:的可以变更规划许】可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受法】律,保护
规划》许可依据的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在变更—或者撤回前应当征】求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勘察!、建:筑设计单位对—技术图纸《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据—保护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同意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配》套、规划实》施,等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办理临】时用地?的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公共【安全等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占用公共空间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
第【五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依照规划许可建】设和使用不》。。得转让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许【可的使用期满后【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实【测图、竣工测绘面】积报告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五十六条》 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规?划工作?实,。际按各自许》可范围?对,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竣,工项目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书《
第五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书载明的—用途予以《登记
第《五,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等市政工程【相关市政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类管线宜同槽—同井
因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泵站、阀室!、地铁出入》口等小型市政—及交通配《套,设施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进行建设具体办【法,可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为开?发项目配套的市政设!施不:应当占用城》市公共空间
—第五十九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的架空高压!电,力、路灯照明、通讯!、广播电视、燃气】等,。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
—第四章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报告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向?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对?城乡规划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核发督察建议—意见
第六十二条 !违法制定或者—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规划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原】许可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而不—予查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的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等查处工作并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规划:督查建议意见予【以研究和依法—处理
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违《法建设查处》纳入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管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或者—擅自下?放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权限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四)未按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五)未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乡村规划提出规划!条件的?;
(六)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未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予以公示的;
!(七)未按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八)】未,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予以公布的》;,
(九)《同意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前》未按规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十《)未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对建设《工程予以核实的;
!(十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未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的
第六!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未取得城乡规划相】关证:书或者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
(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其附图、—附件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广告!的;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工程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
(六)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载明》的建筑性质》向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七)对当事人不!执行: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实行—。强制拆除等措施的;!
(八)对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等未?。经规划核实》并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予以审计的;
【(九)对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通讯等相》关,服务:的
第?六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勘测单位—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进行勘测或者提供虚!假城乡规《划、勘测成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勘测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中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合?同约定的勘》测,。、建筑?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规划许可或者不!予规划核实的决定】。;已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因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勘测、建筑设【计单:位提供虚假勘测、建!筑设计成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中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施工现》场等场所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在规划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经核实未》侵,害公共利益》;
(二)》业主大?会和利害关系—人同意;
》(三)符合管理规】约,的约定;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七》十三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中未增】加建筑面积的或者无!法计算工程造—价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图形表【达不符合相关技术】经济指标造成实【际建设?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前款—。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擅【自对建?筑物外轮廓尺寸进行!改变或者《占用、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的依法按照违法建】。设予以?。查处建筑物》内,部空:间的利用等》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七十:五条 在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三)临】时建:筑物超过许可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第七?十七:条 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媒体以及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对强制拆除决定书】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七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七十!九条: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而不》。停止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扣押其施工设【施设备;违法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或者临时!措,施强:。行制止违法建设消】除违法结果
第八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空?。间是:指,规划道路、铁路【、,广场、?公园绿地、市政【基础:设施走廊、河—道等:区域
(二)镇(】乡)场镇规划区是指!镇(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规划建设需要应当!控制的区《域,
(三)非公共设】。施,。是指:。开发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项目停车场等—经营性用途的工【程
(四)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五)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公共空【间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在被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配,建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