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8?月1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7年?。2月24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民主制定和】严格实施、监—。督完善规划治理【优化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
第三条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城!。乡统筹、分类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贯彻绿!色、低碳、生态【、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
(!四)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注重延续传—。统文化?和历史遗《存保护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坚:持运用公园城市理念!。和街区美学》设计创新城市价值】彰显天府文化—魅力;
(五)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相应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承担!相应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本市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由,审批机关办理—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主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办公:室主任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审议办?公室设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和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有!效,统筹城乡空间资【源配置?构建:覆盖全域的空间规划!管理体?系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专门!制,定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确定生态保护】红线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区域?内,的生态专项规—划落实全《市,生态保护规划要【求
第九条 全【市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历史传?承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按照保护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和文化内【涵的要求优化城市】。形态彰显城市特质提!。升,城市品质《保持新旧建筑协【调,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都江》堰、青城山》、武侯祠、杜甫草堂!、宽窄巷子》等文化?遗迹:的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项目—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十《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完善功能《、,提高产业层》。次、提升《城市品质、合—理调控人《口规模、控制建【设强:度相结合《。推进街?区制注重《进行服务提升、环】境保:护、城市修》补、:生态修复、交—通和基?础设施改善建设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世界文化【名城
第十》一条 区(市)县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基于资源环境承】载力和设施支撑条】件合理确定城市、镇!(乡:)、村规模和—空间布局《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梯【度转移?培育特?色镇(乡)村组【群完善镇(》乡)、村地区公共】服务保?护山:、田、河、湖、林等!自然:生态资源建设自【然生态?、环:境优美的农村地【。区
第?。。。十,二条 新城建设应】当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和产业结构紧】凑布局集聚发展【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城改造应》当实行有机更新优】化区域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交通条件增强—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宜!居环境品质
第十】三条 全市城乡规】划实:行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包括公众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参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信》。息为公众参与提供便!利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在规划制定实施!中收集的公众—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的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理论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加强城乡规划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三)镇》(乡)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镇(乡】)总:体规划应当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村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全市实行乡》村规划师《制度:乡村规划师是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聘任:并派驻镇(乡)【的规划技术负责人负!责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完成涉及镇【(乡)、村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师的统筹管理】。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综合?防灾、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规划方案《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专项【规划:。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分级组织《编制:市,级专项?规划:、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专项?规划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所涉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参与编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空间【布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县(—。市)专项规》划由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参与编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的布?。局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在按—规定报批前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其他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项,规划中涉及用—地规模不减》少而对空间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可以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模【较小镇(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乡)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区(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重要区?域,、重要地段应当编制!城市设计塑造—景观特色明确空间结!构组织公共空—间改:善城市通风廊道系】统协调交通组—织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等要求】
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经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公—示、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对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在报送组织】编制机关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县(: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可以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有关技—术规则和《。指标
第《二十五?条 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阶段评—估,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年度评估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至少每五—年组织一次》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阶?段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作》出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限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应当修改《的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修改—总体规?划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村规!划的修改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改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同意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市级专项】规划、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县(市)《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专?项规划的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职责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或》者由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专项规划空间!布局优化调整的【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其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含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进行规划修!。改的应当《优先保证《落实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方案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总体:规划、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在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进行评【。估,、论证或者听证并予!。以公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其他草案和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间收【集的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归纳研究《后予:以处理
总体规【划、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运用政府—网站和固定》场,所进行公布的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在规划期内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建筑和—市政类工程》实行规划许可制【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建筑、】市政:类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方案?设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划许可的管理要】素,以,及管:理,要求相关行业对规】划管理?有要求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提出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规划条件附件—中该部分内容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及监管
在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的申请规划许—可前应当先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生《产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园区编制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前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拟变更为居住】、商业、教育、【医,疗,、,养老服务等用途的上!述企:业用地和重度污染】农用地编制》规划应当以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为前提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城乡规【划作出规划》许可
第三十三条】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和需求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其中》垃圾转运站、电力】基础设施、通信设】施、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等设施应!当提前建设》。
含有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报】建时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该地块—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同时《。单,列,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规划指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具体!类别、建设规模、设!置位置等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缩小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划—拨意见函《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资料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用地位【置界限?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规划条件确【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办理规划】用地红线图》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权,属调查后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工程重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用地《位置界限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镇(乡)场【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等要求提出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城市规划!区、:镇(乡)场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按,照规定取得规划【条件后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按照整《体规划、分层利用、!综合开发、公共【利益优先《、轨道?交通引领《的原则?优先:。安排: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建设、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鼓励地?铁站点周边》范围内?地下:公共通行《。系统设施的》互连互通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单独办理规划许可!分层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分层》办理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 】城市、镇(乡—)场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以?及,村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建筑项目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后申《请作为申请材料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载!明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进行变更或者重!新核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且申请具备相关许可!要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
第四十【。一条 ?开发利用《公共空间的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利用、规划》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对《规划未明确》的跨(穿)越公【共空间的《地下、架空非公共设!施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
第四十二!条 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要素!分为规定性要—素和指?导性要素
规定【性要:素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界?、公共设施配—套要求、《项,目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
指导性要素包括】建筑体量、》。风格、风貌、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等
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二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 《村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规划提出地】块的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在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四十六《条 各类规划许可证!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等场所设立》公示牌公示牌—对外公布的内容应】当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一致
第》。四十八?条 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拟?依,。法变更?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予以公》示
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变更规划条件之前!。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因依法变】更规:。划,条件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依《法许可后不得—随意: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修改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可以《。办理变更《手续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增加交通、市政等】设施的?。;
(二)》施工图设计》阶段因?技术需要涉及—调整规划《。管理内容的》;
(三)调整修】改内容符合规划条】件且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前款:规定的情形要—求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有重!大分: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划条件的可以变更!规划许可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受法律》保护
规划许可依】。据的:。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在变更】或者撤回《前应当征求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勘察、建《筑设计单《位对技术图纸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据保护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同意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配套、》规划实施等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办:理临时用地的—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公共安全等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占用公共空间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
第五!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依照:规划许可建设和【使用不?得转让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许可的使用期—满后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实测图、】竣工测绘面积报告】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五十六条 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规《划工作实际按—各自许可范围对【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竣工?项目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书!
第:五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书载明的用途予以登!记
第?五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地铁等市《政工程相关市政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类管】线宜同槽同井
因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泵站、《阀室:、地铁出入口等【小,型,市政及交通配套设】施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进行建设具!体,。办法可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为开发【项目配套的市政设施!不应:当占:用城市公共空间【
第五十九条 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的架空高压电力【、路灯照《明、通讯、广播电】视、燃气等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
第六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报告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向!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对?城乡规划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核发—督察建议意见—
第六十二条 违】法制定或者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规,划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原?许可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而不予查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的《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等查【处,。工作并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规划】督查建?议意见予以研究和】依法处?理
五城区及其【他区(市)县违【法建设查处纳入【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管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或者擅自下放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权限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
(!四)未按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五)未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乡村】规划提出规划条件】的;
(六》)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未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予以公示】。的;
(《七)未按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八)未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予以公布的【;
(九)同意【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前未按规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十》)未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对建设!工程予?以核实的;
(十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未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的
【第六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未取得城乡规划相!关证书或者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
(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其附图、附!件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广告】的;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工程》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
》(六)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载明》的建筑性质向—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七)对】当事人?不执:行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实行》强制拆除等措施【的;
(八)对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等未—经,规划核实并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予以:审计的?;
(?九)对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通讯等相【关,。服务的
《第六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勘测!单位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进行勘测或者提】供,虚假:城乡规划、》勘测成?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勘测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中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合同约定的勘测!、建筑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规划许可】或者不予规划—核实的?决定;已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因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勘测、建筑设计单】位提供虚假》勘测、建筑设计成】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在原发证—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中止在本市—的执业活动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施工现】场等场?所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在规划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经?核实未侵害公共利益!;,
(二)业主大【会和利害关系人同】意;
(三》)符合管理规约的约!定;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七十三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中未增加》建筑面?积的或者无法计【算工程造价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图》形表达不符合相关技!。术经:济指:。标造成实际建—设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前款: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擅自对建筑物外轮!廓尺寸进行改—变或者占《用、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的】。依法:按照违法建设予以查!处,建筑:物内:部空间的利用等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七十五—条 :。在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三《)临时建筑物超过许!可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第?七十七?条 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媒体:以及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对强制拆除决】定书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七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七:十九条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而不!停,止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扣押其施!工设施设备;违法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或者:临,时措施强行制止【。违法建设消除违法】结果
第八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空间是指规划道【路、铁路、广场、】公园:绿地、市政基础设施!走廊:、河道等区域
(二!)镇(乡)场—镇规划区是指镇(】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规划建设需要—应当控制的区域
(!三)非公共设施是指!开发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项目停车场等经营】性,用途的?工程:
(四)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五)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公共空间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在被城市道路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配建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