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县【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第六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未来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医疗—卫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坚持》科学、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五)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引导工业、人—口和土地利用适当集!中
(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自然景观《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和古树名木
!(七)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除外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第九条 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应当—。统一标准《、,统,。一,规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废?止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定体现城【市设计的要求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绘、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前对规划用地布【局,、建设项目》可能造成影响的工】程,地,质条件等情况—应当进行《勘察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现势地形图
第十】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各类】建设:用地
在各类规划】中,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划定基础设施、轨】道交通、道路—、河道、绿化用【地、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建—筑等规划控制—线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总—体规划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内公众—可,以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对规划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外省市规划编】。制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编制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文件副本】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原报批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国?务院审批
区、县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并应当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开展原】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城市发展定位、!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特?色等相关专》题研究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
《第二十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工:业、:。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医疗:卫,生,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或者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
】。。区、县近期》建设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由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分《区,。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范围以外环城!四区的区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城、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管理》机,构或者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连同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编制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和新:城,规划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划: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二十】七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和城乡!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
修改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后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
(二)—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
(三】)因:实施国家、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修改;》
(四)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组织编【制,机,关认为?确需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三十二条! 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其他各《类城:乡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建成区】以外的区域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规划【建设的工业》区
第三十》四条:。 旧区改《造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旧—区改造涉及污染【环境的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治?理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旧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第三十五条 !。山体:、湖泊、湿地、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当予以严格控—。。制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细分《导则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地区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各类控制线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修!改,程序修改《规,划
第四十》条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为居住区服务的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办理规【划条件?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及核定用地!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书面提】出规划条件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规划条件或—者以划拨《等,其,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核定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绘制核定【用,地图
核定用地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或?者区、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供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第四十!九,条, 与:建设项目用地相邻的!界外处理土》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规划《用途
第《五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挖沙取土、围填【水面、设置废—渣和垃圾堆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总平面设计方案【
铁路、公路、【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河道以!及长度大于两千米】的,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定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两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应当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五十二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
审?定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三》。)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五)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第五十?五条 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需要穿越相关用地!的土地权属人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土地权属人意—见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城市设计!导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施,工;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
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测绘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 因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建设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重点项目》的特:定部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腾迁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十三条 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施工逾期未施工!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批】准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十五条【 ,建设:项目被撤《销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已取得《的规划许可审批文】。件失效?。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实测成!果;:
(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内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予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九十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第六十《九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告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提出修改《要求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施工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查验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规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或者进行规划验收!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区【、,。县人民?政,府违规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或》者责令?。履行职责
有前【。两,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审批《该区、县城乡规【划,暂停该区—。、县的规划》实施的行政审批【。暂停期间其行政审】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违法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
(二)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八【条 :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确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日》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第七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不!申请规划验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移,交,城乡规划副本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标:准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和参?与,建筑:设计投标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质管理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设计任务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格管理机构—
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施工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施工?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施工投》。标
第?八十四条 未—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测绘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测绘的由测绘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测】绘,投标
第八十五【条 :。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用水
第八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该规划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规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正、—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