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县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第六?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未来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医疗卫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坚持科学》、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五)【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引:导工业、人》口和土?地利用适当集中【 (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自然景观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和古树?名木: (七)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除外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第九条 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应当统一《标准、统一规—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废止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定》体现城市《设计的要求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绘、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前【对规划用《地,布局、建设项目可能!。造,成影响的工》程地质条件》等情况?应当:。进行:勘察: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现势地《形图: 第:十,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各】类建设用《。。。地,。 ,在,各类规划中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划定—基础设施、》轨道交通、道路、】河道、绿《化用:地、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建筑等!。规划控制《线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总】体规划?。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内公众可以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对规划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外省市!规划编制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编制?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文件—副本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原报【批,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国务院审《批 区、《县,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并应当》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开展原】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城市:发展定位、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特《色,等,相关:专题研究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 第二十》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工业、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医疗?卫生: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或者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 区、县!近期建设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由—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分:区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范围以《外环城四区的区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城、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管理机构—或者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连同: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编制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和新城?规划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划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二十七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和《。城乡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 修《改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后《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 (二)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 (三)》因实施国家、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修改;? (四)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组】织编制机《。。关认为确需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三十二条—。 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其他各《类城:乡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建?成区以?外的区域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规《划建设的工业—区, 第三十四条 【旧区改造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旧?区改造涉及》污染:。环境的?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治理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旧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第三十五【条 山体、》湖泊、湿《地,、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当,予以严格控制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细分导则》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地区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各类:控制:线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修改程?序修改规划》 第四十条》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为居【住区服务的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办理规—划条件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及核定》用地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书面提—出规划条件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规划!条,件或者以划拨等其】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核定【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绘制核定用—地图 核定用地【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或—者,区、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供,。。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第四十九条 与!。建设项?。目用地相邻的界外】处理土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规?划用途 第》五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挖沙取?土、围填水面、【设置废渣和垃圾堆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总平面设计方案【 铁路、公路—、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河道以?及长度大于两—千米的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定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两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应当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五十二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 审:定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三)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五)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第》五十五条 》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需要穿》越相关?。用地的土地权—属人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土地】权属人?意见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城市设计】导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施工:。;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 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测绘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 ?因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建设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重点项目【的特定部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腾迁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十三》条 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施工逾期!未施工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批准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十五条 建》设项目被撤销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已取得的规【。划许可审批文件【失效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实【。测成果;《 (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内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予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九十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第!六十九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告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提出修改要》。求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施工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查验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规?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或!者进行规划》。。验收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区—、县人民政府违规】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或者责!令履行职责》 ,有前两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审批该区、—县城乡规划,暂停该!区、县的规划实施的!行政:审批暂停《期,间其行政《审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违:法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 (二?)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八条 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确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日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第七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不?申请规划验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移:交城乡规划副本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标准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和参与建筑设】计投标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质管理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设?计,任务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格管理机构【 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施工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施工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施工投标— 第:八十四条 未—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测绘!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测绘的【由测绘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测绘】投标 第八十—五条 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用水 》第八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该规划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规: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正!。、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