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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县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第六【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未,来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医疗卫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坚持科学、—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五)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引导:工业、人口》和土地?利用适当集》中 :(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自然景!。观,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和古》树名木? (七)《。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除外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第九条 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应当《统一标准《、统:一规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废止《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定体现城—市设计的要求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绘、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前对规划】用地:布局:、,建设项目可能造成】影响的工程地—质条件等情况应当进!行,勘察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现势—地形图 第十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各类建设》用地 在各类—。规划中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划】定基础设施、轨道】。交通、道《路、河?道、绿化用地、【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建筑等规—划控制线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总体】规划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内公众可以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对规:划,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外省!市规划编《制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编制!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文件副—本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原报批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国:务院审?批, ,区、县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并应当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开展—。原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城市发展定位、】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特》色等相?关专题研《究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 第二十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工业、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医疗》卫生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或】者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 区、县近期建设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由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分区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范围以外—环城:四区的区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城】、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管理机?构或者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连同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编】制,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和新】城规划?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划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二十七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和城:乡,。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 修!。改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后,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 ?(二:)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 (三)—因实施国家、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修改;! (四)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组织编制机》关,认为确需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三】十二条 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其他《。各类:城乡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建成区以外】的区域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规《划建设的工业区 第!三十四条《 旧区?改造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旧区改》造涉及污染环境【的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治理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旧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第》三十五?条 山体、湖—泊,、湿地、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当予以严格控】制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细分导则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地区【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各—。。类,。控,制线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修改程序修改规【划 第四十》条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为居住区服务—的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办理规划条件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及核定用《地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书面提出规】划条件?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规,划条件或者以划拨】等其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核定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绘制核定用地图【。 核:。定用:地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或者区、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供】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第四:十九条 《与建设项目用地【相邻:的界:。外处理土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规划用途 第五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挖沙取土!、围填水面、设置废!渣和垃?。圾堆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总平面?设计方案 铁路、公!路、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河道—以,及,长度大于两千—米,的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定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两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应当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五十】二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 审定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三!)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五)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第【五十五条 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需要穿越相关!用,。地的土地权属—人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土—地权属人意见—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城市设】计,导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施工—;,。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 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测—绘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 因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建?设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重?点项目的特定部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腾【迁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十三条 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施工逾期未—施工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批准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十《五条 建设》项目:被撤销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已取得的规!划许可审批文件失效!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实测成果; 】(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内,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予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九十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第六十九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告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提出修改要【求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施,。。工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查验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规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或者进行!规划验收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区、县人》民政府?违,规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或者责令履行】职责 有前两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审批该区、县】城乡规划《,暂停该区》、县的规划实施的行!政审:批暂停期间》。其行政?审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违法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 (二《)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八条 !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确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日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第七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不申》请规划验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移交!城乡:规,划副本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标准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和参与建!筑设计投《标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质《管理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设计任】。务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格管?理机构 《。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施工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施?工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施工投标》 第八十四条— ,未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测绘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测绘的由测绘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测绘投》标 第八《十五条 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用水《 第八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该规划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规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正、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