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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县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第六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未来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医疗卫?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坚持科【学、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五)《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引导工【业、:人口和土《地利用?。适当集中 (—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自然景观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和古树】名木 ?(七)?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除外!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第,九条 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应当统一标准、【统一规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废,止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定体现城市设计的!要求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绘、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前对】规划用?地布:局、建设项目可能造!成影响的工程地质条!。。件等情况应当进行勘!察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现势地形图】。 第十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各】类建设用地 在各】类,。规划中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划定!基础设施、轨道【交通、道路》、河道、绿化—用地、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建!筑等规?划控制?线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总体规《。。划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内公众可以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对规划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外省市规划编制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编制《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文件】副本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原报批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国务院审批【 区、县《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并应当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开》展原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城市发?展定:位、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特色等相》关专题研究》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 第二十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工,业、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医疗!卫生: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或者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 区:、县近期建设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由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分区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范围以外环城—四区:的区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城、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管理机构或者】。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连》同,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编制!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和新【城规划?。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划】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二十七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和城乡—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 修改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后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 (二)!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 (】三,)因实施国家、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修改:; (?四)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组织编制机【关认为确需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三十二条— 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其他各类城乡—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建成区以外的区域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规划建设的工业】区 :第三:十四:条 旧?区改造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旧区:改造涉及污染环境】的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治理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旧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第三】十五条 山体、湖】泊、湿地、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当予以严格控—制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细分》导则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地区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各类控制线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修改【程序修改规划 第四!十条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为居》住区服务的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办理规】划条件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及核定【用,。地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书面提出规划【条件:。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规?划条件?或者以划《。。拨等其?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核【定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绘制:核定用地图 核【定用地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或者区【、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供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第四十九条 【与建设项目用地相】。。邻,的界外处理土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规划用途 第!五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挖沙【取土、?围,填水面?、设置废渣》。和垃圾堆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总《平面设计方案— 铁路、公路—、,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河道以及长》度,大于两千米的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定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两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应当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五十二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 审?定,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三)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五)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第五十五条 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需要穿》越相关用地的土地权!属,。人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土地权—属人意见《。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城市设计导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施工;《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 :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测绘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 ?因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建设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重点项目的特定!部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腾迁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十三条 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施【工逾期?未施:工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批准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十,五,条 建设项目被撤】销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已】取得的规划许可审】批文件失效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实》测成果?; (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内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予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九】十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第六十九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告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提,出修改要《求,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施工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查验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规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或《者进行规划验收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区、】县人民政府违—。规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或者责《令履行职责 有【前两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审批该区、—。县城乡规划,暂停该!区,、县的规划实施的行!政审批暂停期间【其行政审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违法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 (二)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八条 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确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日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第七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不申请规划—验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移?交城乡规划副—本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标准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和参与建筑设【。计投标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质管理《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设】。。计任务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格管理】机构 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施工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施工: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施工】。投标 第八十四条】 未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测绘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测?绘的:由测绘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测】绘投标 第》八十:五条 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用水 《第八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该《规划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规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正、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