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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县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第六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未】来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医疗卫【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坚】。持科学、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五)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引—导工业、人》口和土地利用适【当集中 (》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自然《景,观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和古树名木 (!七,)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除外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第九条 !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应当统一标准、统一!。规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废,止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定—体现城市《设计的要求》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绘、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前,。对规划用地布—。局、建设项》目可能造《成影响的工程地【质条件等情况应当进!行勘察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现势地【形图 第十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各类建设【用地 在《各类规划中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划定基础—设施:、轨道交通、道路】、河道、绿化用地、!。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建筑:等规划控制线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总体规划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内公众!可以: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对规划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外】省市规划编制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编!。制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文件副本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原报批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国务院审【批 区?、县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并应】当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开展《原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城市发展定位、【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特》色等相关专题研【究,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 第二!十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工?业,、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医疗卫生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或者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 区、县近—期建设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由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分区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范围!以外:环城四区的区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城、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管理机构或者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连同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编制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和新城规》。划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划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二十七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和城乡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 】修改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后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 (二)【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 (三—)因实施国家—。、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修《改; (四)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组织编制机》关认为确需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三十二—条, 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其他各类城》。乡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建成区以【外的区域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规:划建设的工业区 】第三十四《条, 旧区改造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旧区改》造,涉,及污染?环境的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治:理,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旧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第三十五条》 山:体、湖泊、湿—地、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当予:以严格控制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细分导则—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地区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各类控制—线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修?改程序修改规划 第!四十条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为居住】区服务?的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办》理规划条件》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及核定用地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书,面,提出规划条件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规划?条件或?者以划拨等其—。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核定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绘制核定!用地图 核定用地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或者区?、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供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第四十—九条 与建设项目】用地相邻的界外处】理土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规:划用:途 第五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挖沙:取土、围填水面、】设置废渣和垃圾【堆,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总平面设计!方案 铁路》。、公路?、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河道以《及长度?大,于两千米《。的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定】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两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应当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五》十二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 审定!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三):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五)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第五】十五条 《。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需要?穿,越相关用地》的土地权属人—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土地—权属:人,意见: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城市设计导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施工;】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 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测绘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 】因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建设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重点项目《的特定部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腾迁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十三》条 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施工?逾期未施工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批准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十五条 建设【项目被撤销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已取得【的规划许可审批文】件失效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实测成果; (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内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予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九《十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第六十九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告《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提出!修改要求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施!工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查【验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规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或者进【行规划验收》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区、县】人民政府违》规,。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或!。者,责令履?行职责 《有前两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审,批该区?、县:城乡规?划,,暂停该《区、:县的:。规划:实施的行政审批暂】停期间其行政审【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违】法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 (二)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八—条 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确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日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第七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不申请规划》验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移交城!乡规划副本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标准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和参与建筑】。设计投标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质管理】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设计任—务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格管理《机构 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施工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施工】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施工—。投标 第《八十四条 未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测绘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测绘的由—。。测绘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测绘投标 》第八十五条 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用水 第八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该规划【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规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正、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