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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县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第六: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未来《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医【疗卫:。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坚?持科学、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五)》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引导】工业、人口和土地】利用适当《集中 (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自?然景观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和古树名木 (】。七)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除外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第,九,条 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应!当统一标《准、统一规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废止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定体《现城市设《计的:要求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绘、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前对规划用地布局】、建设项目可能造成!影响的工程地质条】件等:情况应当进行勘【察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现势地形图【 第十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各类建设用地! 在各类规划中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划定基础】设施、?轨道交?通、道?路、河道、绿化用】地、: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建筑等规《划控制?线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总体规划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内公众可《以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对!规划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外《省市规划编制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编!。制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文》件副:本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原报批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国务?院,审批 区《、县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并应】当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开展原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城市发展!定位、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特色等】相,关专:。题研究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 第二十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工,业、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医疗卫生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或者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 区、县近!期建设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由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分区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范围?以外环城四区—的区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城、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管理机《构或者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连—同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编!制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和新城规【划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划,。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二十七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和城乡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 修改!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后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 (二)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 —(三)因实施国家、!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修:改; (四)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组织编制机】。关,认为:确,需,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三十二条 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其他各?类城乡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建】成区以外的区—域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规划建【设的工业《。区 第?三十四条 》旧区改造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旧区》改,造,涉及污染《环境的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治理】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旧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第—三十五条 》山体、湖泊、—湿地、?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当予以严格—控制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细分导则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地【区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各类控》制线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修改程】序修改规划》 第四十条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为居住区服务的!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办理《规划条件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及!核,。定用地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书面?提出:规划条件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规划条件》或者以划《拨等其?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核!定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绘制:核定用地图 核【定用地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或者区、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供!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第四十?九条 与建设项目用!地,相邻:的界外处理土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规划用途 】第五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挖沙取土《、,围填水?面,、设置废渣和垃圾堆!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总平》面,设计方案 铁—路、公路、》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河道以!及长度大于两千【米的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定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两】。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应,当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五】十二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 审《定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三)—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五)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第五十】五条 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需要【穿越:相关用地《的,。。土地:权属人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土地权】属人意见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城市—设计导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施工【。;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 《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测绘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 :因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建设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重点?项目:的特定?部,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腾迁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十三条— 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施工逾《期,未施工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批准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十》五条 建设》项,目被撤销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已取得!的规划许可审批文件!失效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实测?成果; 《(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内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予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九:十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第六十《九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告—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提出《修改要求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施工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查验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规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或者进行《规划验收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区、县人民政府!违规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或,者责令履行职责 】有前两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审批【该,区、县城乡规划【。,,暂,停,。该,区、县?的规划实施》的行政审批暂—停,期间其行政》审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违法?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 ?(二)?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八【条 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确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日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第七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不申请规划》。验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移交《城乡规划《副,本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标准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和参与建筑!设计投标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质》管理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设计《任务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格管理《机构: 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施工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施工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施工—。投标 第八十四【条 未?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测绘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测绘《的由测绘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测—绘投标 第八十五】条 :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用水 第!八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该规划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规: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正、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