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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县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第六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未】来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医疗卫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坚持科学!、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五)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引导工业、人口!和土地利用适—。当集中 《(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自然景—观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和古树名木 (【七)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除外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第,。九条 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应当统一标准、!统,一规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废止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定体现城市设计的】要求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绘、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前对规划用地【布局、?建设项?目,可能造成影响的工】程地质条件等—情况:应,当进行?勘察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现势地》形图: 第十?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各《类建设用地 在各类!。规划:中,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划定基】础设:施、:轨道交?通、道路、》河道、绿化》用地、?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建筑等规划》控制:线,。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总,体规:划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内公众可【以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对规【划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外省市【规划编制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编制【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文件—副本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原报批【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国务院审批! ,区、县?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并应当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开【展,原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城市发展定》位,、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特色等》。相关专题研究—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 第二十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工业、【。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医疗:卫生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或》者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 ?区、县近期建设【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由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分区?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范围!以外环城四区—的区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城、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管理机构《或者: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连同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编制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和新》城规划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划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二十七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和城【乡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 修改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后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 (二)【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 (:三):因,实施国家、》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修改; (四)【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组织【编制机关认为确需】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三十二条【 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其!他各类城乡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建成区【以外:的区域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规划:建设:的工业区 》第,三十四条《 旧区改造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旧—区改:造涉及污《染环境的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治理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旧,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第三十五条 山体、!湖泊、湿《地、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当予以严—格控制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细分导《则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地区?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各类控制线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修改程序修【改规划 《第四:十,条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为居住区服务【的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办理规划条—件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及核定】用地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书面】提出规划条》件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规,划条件或《者,以划拨等其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核定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绘制核《定用地图 核—定用地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或者—区、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供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第四十九条! 与建设项》目用地相邻的界外处!理土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规划用途》 第五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挖沙【取,土、围填水面、设】置废渣和垃圾堆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总!平面设计方》。案 铁路、》公路、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河道以】及长度大《于两千米的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定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两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应?当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五十二【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 【审,定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三)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五)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第—。五十五条 》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需:。要穿越相关用—地,。。的土地?权,属人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土地权属》人意见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城市设计导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施工;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 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测绘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 因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建设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重点》项目的?特定部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腾迁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十!。三,条 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施工逾期未施工【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批:准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十】五条 建《设项:目被撤?销,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已取得《的,规划许可《审批文?件,失效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实测成果;! (: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内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予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九!十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第六十九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告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提出修改要求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施工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查:。验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规】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或者进》行规划?验收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区、》县人民政府违—。规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或者责令履行职【责 有?前两: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审,。批该区、县城—乡规:划,暂停该区—、县的规划实施的行!政审批?暂,停期间其行政审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违法?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 (二)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八条 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确: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日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第七:。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不申请规划验】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移交城乡规划副本】。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标准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和参与建筑设【计投标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质管理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设计任务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格管!理机构 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施工!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施】工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施工】投标 第八十四【条 未?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测绘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测【绘的:由测绘?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测绘!投标 ?第八十五条 —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用】水 第八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该规《。划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规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正、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