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县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第六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未来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医:疗卫:。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坚《持科学、《。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五,)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引—导工:业、人口和土地【利用适当集》中
(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自然景观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和古树名《木
:(七)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除《外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第九条《 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应当?统一标准《、,统一规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废止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定体现城市!设计的要求》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绘、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前《对,规划用地布局—、建设项《目可能?造成影响《的工程?地质条件等》情况应当进》行勘:察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现势地形图
第十!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各类建【。设用地
在各—类,规,划中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划定基础设施【。、轨道交《通、道路、河道、绿!化用地、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建!筑等规划控制—线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总体规划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内公众可以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对《规划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外省市规划编【制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编】制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文《件副本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原报批!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国《务院审批
区、县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并应当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开展原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城市发展定位—、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特色等相关!专题:研究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
第!二十: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工业《、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医疗卫生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或】者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
区、县近期!建设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由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分区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范【围以:外环城四区的区【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城【、,。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管:理机:构或者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连同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编制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和新【城规划?。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划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二十七?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和城乡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
《修改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后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
(二)—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
?(三)因《实,。施国家、《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修改;
(四)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组织编《。制机关认《为确需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三十二条》 ,。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其他各类城乡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建成区以《外的区域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规划建【设的工业区
—第三十四条 —旧区改造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旧区改!。造涉及污染环—境的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治理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旧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第?三十:五条 山体、湖泊】、湿地、《。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当予:以严格控制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细分导则《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地:区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各类】。控制线?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修改程序》修改规划
第—四,十,条,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为居:住区服务的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办理规!划条件?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及!核定:用地: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书面提《。出规划?条件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规划条件或—者以划拨等其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核定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绘制核》。定用地图
核定用】地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或者区》、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供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第四十九条!。 与建设项目用地相!邻的界外处理土【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规划用?途
第五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挖沙取土、围填水面!、,设置废渣和垃圾堆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总平面设计方【案
铁路《、公路、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河道以—及长度大于两—千米的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定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两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应当!。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五十二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
审《定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三)》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五)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第五十五条— 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需要穿《越相关?用地的土地权属【。人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土,地权属人意见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城?市设计导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施工】;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
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测绘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 因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建设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重点项】目的特定《部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腾迁!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十三条 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施工逾期未【施工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批准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十五条 建》设项目被撤销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已取得的规划许可!审批文件失效—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实测成果【;
:(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内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予【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九十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第六十九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告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提出修改!要求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施工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查】验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规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或:者进行?规,划验收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区!、县人民《政府违?规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或者责令履》行职责
有前两【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审批该区《、县城乡《规划:。,,暂停该区《、,县,的规划实施》的行:政审批暂停》期间其行政审—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违法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
(》二)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八—条 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确】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日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第七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不,申请规划验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移交【。城乡规?划副:本,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标准】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和参》与建筑设计投—。标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质管理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设计任务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格管理机构
!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施》工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施!工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施工》投标
第八十四条 !未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测绘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测绘的由!测绘: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测绘投标》
第八十五条 【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用《水
第八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该规划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规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正、【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