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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县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第】六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未来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医疗卫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坚持科学》、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五)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引导工业》、人口和土》。地利用适当集中 】。(,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自】然景观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和古【树名:木,。 (七)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除外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第九《条 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应》当,统一标准、统一规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废止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定体现城市设【计的要求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绘、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前对规划!用地布?局、:建设项目可能造【成影:响的工程地质条件等!情况应当进》行勘察?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现势地形图 【第十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各类建设用【地 :。在各类规划》中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划定:基础设施《、轨道?交通:、道:路、河道、绿化【用地、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建筑等规划控—制,线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总体规划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内公众可以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对规划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外省:市规划?编制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编制【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文件副本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原报批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国务院审【批 区、县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并应当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开,展原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城市发展!定位、?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特—色等相关《专,题研:究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 第二—十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工业《、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医》。疗卫生?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或者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 区、县近】期建设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由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分区】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范围!以外环城四》区的区?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城—、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管理机构或者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连!同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编!。制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和新城!规划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划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二!十七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和城乡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 》修改:。。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后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 (二】)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 (三)因实施【国家、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修改;》 ,(四)?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组:织编制机关认为确】需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三】十二条 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其他各类城乡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建成区以外—的区域?。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规,划建:设的:工业区 第》三十四条《 旧区?改造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旧区改造涉》及污染环境》的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治理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旧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第三十五条 !山体:、湖泊、《湿地:、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当予以严格控!制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细分》导则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地区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各类控制【线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修改程序!修改规划 第—四十条?。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为居住区—。服务的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办理规划条件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及核定用地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书面提【出规划条件》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规划条件或者【以划拨等其》。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核定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绘制》核定用地《图 核定用地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或者区、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供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第?四十九条 与—建设项目用地相【邻的界外处理土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规划用途】 第五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挖—。沙取:土、围填水》面、设置废渣和垃圾!堆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总平面设计【方案 铁路、公路、!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河道—。以,及长度大《于两千?米的:。。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定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两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应当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五十二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 审定》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三)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五)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第五十】五条 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需要穿越》。。相关用地《的土地权属》人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土《地权:属,人意:。见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城市设计导【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施工;!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 》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测?绘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 因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建设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重点项—目的特定部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腾迁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十三】条 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施—工逾期未施工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批准!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十五条》 建设项目》被撤销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已取:。得的规划许可审批】文,件,失效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实测成果;】。 (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内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予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九十《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第六十九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告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提出—修改要?求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施工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查验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规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或者进行规划!验收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区、县人民政府违规!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或者责《令,履行职责 有—前两: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审批该区》、,县,城,乡规划,暂停该区、!县,的规:划实施的行》。政审批暂停》期间其行政》审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违法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 (《。二)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八条 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确!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日,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第七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不申请规—划验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移交城?乡规划副本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标准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和参与》建筑设计《投,。标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质管》理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设】计任务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格管理机—。构 :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施工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施工】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施工—投标 第《八十四条 未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测绘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测绘】的,由测绘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测绘投标 第—八十五条 》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用水 第八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该】规划: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规《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正、》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