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县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第六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未】来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医疗《卫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坚:持科学、适》用和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五,。)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引导《工业、人口和土地】利用适当集》中
(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自然景观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和—古,树名木
(七—)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除外《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第九条 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应当统一标—准、统一规》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废:。止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定体现【城市:设计的要求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绘、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前对规》。划用地?布局、建《设项目可《能造成影响的工程地!。质条件等情况—应当进行《勘,察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现势地形图
【第十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各》类建设用地
在各】类规:划中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划定基础设》施、轨道《交通、道路、河【道、绿化用》地、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建筑等规划【控制线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总体规!划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内公众可以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对规划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外省市规划》编制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编制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文件副本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原》报批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国务院】审批:
区、县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并应当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开《展原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城市发展定位、!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特色等相关专【题研究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
第二十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工业、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医疗】卫,生,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或者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
区、县近期建【设,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由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分区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范围以外环城四【区的区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城、: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管理机—构或者?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连同】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编制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和新城—规划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划》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二》十,七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和城?乡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
修》改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后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
?。(二)?。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
(?三)因实《施国家、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修改;
《(四)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组!织编制机关认—为确需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三十二条】 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其他各类》城乡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建成区以外【。的区域?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规划建设的工业】区
第三十》四条 旧区改造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旧区改【造涉及污染环境的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治理《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旧】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第》三十五条 山体【、湖泊、湿地—、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当:予以严格控制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细分导】则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地区!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各类控制【。线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修改程?序修改规划》
第四十条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为居住《区服务的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办理规划条!件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及核定用地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书面提出!规划:条件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规划条件》或者以划拨等其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核定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绘制核》定用地图
核—定用地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或者区》、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供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第!四,十九条 与》建设项目用地相邻】的界外处理土—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规划?用途
第五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挖沙取土、围填【水面、设置》废渣:和垃圾堆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总平面设计方案【
铁路?、公:路、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河道以—及长:度大于两千米的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定!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两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应当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五—十二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
审【定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三—)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五,)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第】五十五?条 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需要:穿越相关用地—的土地权属人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土地权属人【意见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城市设—计导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施工;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
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测!绘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 因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建设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重点项目的】特定部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腾迁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十三条 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施工】逾期未施工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批准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十五条 建【设项目被撤销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已,取得:的规:划许可审批文件失效!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实》测成果?;
(?。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内《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予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九十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第六十九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告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提出?修改要求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施工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查验】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规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或者进《行规:划验:收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区、县人民政】府违规?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或者【责,令履行职责
—有前两?。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审《批该区、县城乡【。规划,暂停》该,区、县的规》划实施的行》政审批暂停期间其行!政审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违法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
(二)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八,条 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确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日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第七】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不申请规划验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移交城乡《规划副本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标准—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和参与建筑设计投标!。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质》管理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设计任务】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格管理【机构
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施工: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施工!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施工投标
第八十】。四条 未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测绘》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测》。。绘的由测《绘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测绘投标
第八十!。五,。条 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用水
第八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该规划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规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正、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