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 《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维护:和监督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伍,。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工作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房地产】、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风?景名胜?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建监察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
, :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建】监察队伍;城建监察!。队伍受城市》规,划,、房地产《、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委托权限内行】使城建监察职—能
【 第六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
》 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在委托权《限内行使《下列:职责
?
》 (?一)对城市规—划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二)对城市房地!产,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 (三)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路灯—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四)对!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公共客?运交通、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 》(五)损《坏城市公共》。绿地和园林绿化设施!、城市?雕塑及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擅》自砍伐树木》、绿篱?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七)对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监—察,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城建监察
!
第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热,爱城:建监察?工作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
: 》 (二)经过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建设部统【一制发的城建监察证!。;
《 (三【)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 (—四)须得《国,家正式职工新—。职员入队《年龄在35周岁【以下
《 》 城建监察》人员可按所》在,地城镇总人口的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配备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管理监察权
【
《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佩戴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志出示国家【统一的执《法证件对不出—示城建监察证件和】未佩戴统一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调查】、询问和处罚—
—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有权要—求相对?人出示?并可以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通知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接受询问;—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违章】行,为
—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场处罚外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立》案立:即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 : : (二)》调查包括勘查现场】、询问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收集证据等在【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时【应制:作笔:录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城建监察人员在笔录!上说明并可以请两】个以上?在,场,人员签名见证
】 : 《。(三)听取陈述和】申辩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听取
! , (四)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报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五)听证—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六)!作出:处罚决定对违反【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处《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 《 (七)送》达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队伍应当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建【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
第《十,四,条 城建《监察队伍对实—施当场处罚的结案后!。。24小时内应当【将案件材料报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有权!立即:予以纠正
》
【第十五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应从【当地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
? 第十六条》 ,城建监察队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用监察车辆和通【讯装备以《提高:队伍的快速执勤能力!
—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城建—监察队伍进》行,考核完善管》理制:度,;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队伍和人】员城市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
?。
第》十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城《建监察队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3月12》日,原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发》布的江?西省:城建管理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