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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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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
! 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维护和监督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伍,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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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房?地,产、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风景名胜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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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建监察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建监察队伍;—城建监察队》伍受城市规》划、房?地产、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委托权限内行使城!。建监: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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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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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在委托权限【内行使下列职责
! :。 《(,一)对城市规划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二)对!城市房地产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三)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路灯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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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公?共客:运交通、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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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损坏城【市公共绿地》和园林绿化设施、城!市雕塑及《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擅?自砍伐树木、绿篱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 (六)》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七)对!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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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城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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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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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热,爱城建监察工作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
《 《 (二)经过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建设部统一—制发的城建监察证】;
? (三)!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 (四)须得国】家,正式职工新职员【入队年龄在》35周岁以下
】 , , 城建监【察人员可按所在【地城镇总人口的【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配备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管—理,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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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佩戴【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志!出示国家统一的【执,法证件对不出—示城建?。监,察,证件和未佩戴统一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调查、询问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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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有权—。要求相对人出—示并可以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通知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接受询问;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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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场处罚】外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立案立即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 : , (二?。。)调查包括勘查现场!。、询问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收集:证据等?在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时应制作笔—录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城建监察人!员,在笔录上说明并可】以请两个以上在【。场人员签名见—证
!(三:)听取陈述》和申辩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听取《
(!四)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报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五)听证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六)作出处罚决定】对违:反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处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 (七)】送达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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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队伍应》当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建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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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城》建监察队伍对实【施当场?处罚的结案》后24小时内应【当将案件《材料报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有权立即予以纠正!
【 第十五《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应从当地!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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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建监察队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用监察!车辆和通讯装备【以提高?队伍:的快速执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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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城建监察队伍进行!。考核完善管》理制度;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队《伍和人?员城市?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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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城建监察队—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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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3月12》日原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发布的江【西省城建管理—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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