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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维护和监督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伍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工作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房地产】、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风景名胜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建监察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建监察队伍》;城建监察队—伍受城市规划、【房地产、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委托】权限内行使》城建监察《。职能 】。 第六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 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在委托权限—内行使下《列职责 —  :   (一)对城市!规划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二)对城市房地!。产,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三)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路灯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 (四)对》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公共客运【交通、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五)损坏】城,市公共绿《地和:园林绿化设》施、城市雕塑—及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擅自:砍伐树木、绿篱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六)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七)对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监察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城建—监察 ? 》 第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热爱城建监察工】作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 》 ,     (—二)经?过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建设部统一》制发的城建监察证;! , , ,    《 ,(三)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 , (四)须得国家正!式职工新职员入队】年龄在3《。。5周岁以下 】  :   城建》监察:人员:可按所在《地城镇总人口的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配】备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管理监察权 】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佩戴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志】出示国?家统一的执法证件对!。不,。出示城建监》察证件和未》佩戴统?一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调查?、询问和处》罚, 《。。 ,。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有权要》求相对?人出示并可以—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通,知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接受询问;!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违章行为 】 ?。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场处罚!。外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立案立即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     (二)调!查包括勘查现场【、询:问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收集证据等—在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时应》制作笔?录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城建监察人【员在笔录上》说,。明并可以请两个以】上在场人员》签名见证 【     》(三)听《取陈述和《申辩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听:取     !(四)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报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五)听证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六【)作出处罚决定【对违反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处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  (七)送—达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队伍应当!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建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 《 :第十四?条 城建监察—队伍对实施当场【处罚的结案后24小!时内应当将案—件,材料报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有权立?即予以纠正 ! 《第十:。五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应从当【地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 第十六条! 城建监察队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用监察《车辆和通讯装备【以提高队伍》的快速执勤》能力: 【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城建监察队伍进!行考核完善管理【。制度;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队伍和人员城—。市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 《 , 第十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城!建监察队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3月12日原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发布的江西省城建管!理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