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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     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维】护和监督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伍—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工作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房地产、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风景名?胜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建】监察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建监察队—伍;:城建监察队伍受城市!规划、房《地产:、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委托权限《内行使城建监察职】能 — 第六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 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在委托权限内—行使下列《职责  【  : (一)对》。城市规划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二?)对城市房地—。产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     (三)】。。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路灯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     (四)!对,。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公共客运交【通、: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五)损坏城市公】共绿地?和园林绿化设施【、城:市雕塑及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擅自砍《伐树木、绿篱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     (六)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七)【对,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监察】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城建监》察 : 》 第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热爱—城建监?察工作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 !    》 (二)经过—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建设:部统一制发的—城建监察证;— ?   ?  (三)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     (四】)须得国家正式【职工新职员入—队,年龄在35》周岁以下  !。   城《建监察人员可—按所在地城》镇总人口的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配备?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管理监察权 】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佩戴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志出】示国家统《一,。的执法证件对不出示!城建监察证》件和未佩戴统一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调查《、询问和处》罚 —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有权要求相对人!出示并可以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通知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接受询!问;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违章《行为 !。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场处罚外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立案立!即,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     (二!)调查包括》勘查:现场、询问》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收集证据等在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时应制作》。笔录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城建—监察人员在笔—录上说明并可以请两!个以上在《场人员签名见—证 》  : , (:。三,)听取陈述和申辩】。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听取!    【 ,(,四)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报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  (五)听证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六:)作出处罚》决,定,。对违反?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处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    (七—)送达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队伍应当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建,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 第十四《条 城?建监察队伍对实施】当场处罚的》结案后2《4小时内应当—将案件材料报—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有权:立即予以《纠正 — : 第?十五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应从当《地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 》。 :第十六条 城建【监察队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用监察车辆和通】讯装:备以提高《。队伍的快速执勤【能力 》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城建监察队伍—进行考?。核完善管理制度;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队伍《和人员城《市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 《 ?第十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城【建监察队《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3月1《2日原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发布的江《西省城建管理—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