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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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
《 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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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维护和?监督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伍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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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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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房!地产、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风景名胜《。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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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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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建监察?队,伍;城建《。监察队伍受城—市规划、房地—产、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委托权限》内行使城建监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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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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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在》委托权限内行使下列!职责
【 (《一)对城市规划【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 (二)对城市房地!产,。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 (三)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路灯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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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对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公共】。客运交通《、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损坏城市公【共绿地和园林绿【化设施、《城市雕塑及》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擅自—砍伐树木、》绿篱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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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七)对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监察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城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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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热爱城?建监察工作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
】 (二)】经过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建设部统一制发的!城建监察证;
】 , 》(三)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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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须得:国家正式职工新职】员入队?年龄在35》周岁以下
【 》城建监察人员可按】所在地城镇总—人口的?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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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管理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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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佩—戴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志出示国家统一的执!法证:件对不出示城建监】察证件和未佩戴统一!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调查、询问和处!罚,
【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有权?要求相对人出示并】可以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通:知,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接】受询问;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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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场处罚外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立案立即—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 ,。 (二)调【查包括勘查现场、询!问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收集证据等在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时应制作笔录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城【建监察人员在—笔录:上说明并可以请两】个,以上在场《人员签名见证
! (三【)听取陈述和—申辩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听取
】 ?。 (四)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报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五:)听证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六—)作出处罚决定对】违反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处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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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送达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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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队伍?。应当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建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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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建监?察队伍对实》施当场处罚的—结案后2《4小时内应当将【。案件材料报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有权立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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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应》从,当地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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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城建!监察队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用监!察车辆?和通讯装备以—提高队伍的》快速:执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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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城建监察【队伍进行《考核完善管理制【度,。;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队伍和?人员城市《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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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城建监?察队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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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3月1?。2日原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发—布的江西省城建管】理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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