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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     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维—护和监督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伍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工作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房地产—、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风,景名胜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建监《察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 , ?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建《监察队伍;城建【监察队伍《受城:市规划?、房:地,产、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委托权限内行使!城建监?察职能 — 》第,六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 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在委!托权限内《行使下列职责 !     》。(,一)对城市》规划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  (二)对城【市房:。地产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 (三)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路《灯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四)对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公:共客运交通、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五:。)损坏城市公—共绿地和园林绿【化设施、城》市,雕塑及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擅自砍!伐树木、绿篱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   (《六):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  :   (七》)对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监察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城建监》察 《。 》第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热爱城建监察工作!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  】   (二)—经过: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建设部统一【制发的?城建监察证; 】    》 (三)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    (》四,)须得国家正式职】工新:职员入队年龄在35!周岁以下 —  ? , , 城:建监察人员》可按所在《。地城镇总人口的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配备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管—理监察权 【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佩戴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志出:。示国家统一的执【法证件对不出—示城建监察证件【和未佩戴《。统,一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调查、询问和处】罚 《 :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有权要求相对人出】示,并可以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通知《。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接受询问—。;,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违章行为 ! ,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场处罚外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立案立即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     (二)调!查包括勘《查现场、询问—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收【集证据等在》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时应:制作笔录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城建!监察人员在笔录【上说明并可以—请,两个:以上在场人》员签名见证 !    (三)听】取陈述和申辩—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听取 【  :   (四》。。)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报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五》)听证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六)作《出处罚决定对违反】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处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七)?。送达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队?。伍应:当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建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 , 第十四】条 城?建监察队《伍对实?施当场处罚的结案后!2,4,小时内应当》将案件材料报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有权立《即予以纠正 】。 《 第十五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应—从当地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城建监》察,队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用监察车辆—和,通讯装?备以提?高队伍的《快速执勤能力— ?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城建监察队》伍进行考核完善【管,理,制度:;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队【伍和人?员,城市:。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 ? 第十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城【。建监察队《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3月1《2日原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发布的江西省—城,建管理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