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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南昌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 ,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六!)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 第十?。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在论证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   》。  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且】前后一致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开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  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容积率调—整或违反公开公示】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