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5 检验规则
B.5.1 检验分类
密封圈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
B.5.2 型式检验
B.5.2.1 检验时机
密封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 新产品首次制造或转产生产;
b) 正式生产后,设计、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足以影响产品性能;
c) 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或用户提出时。
B.5.2.2 检验项目
密封圈的型式检验项目和顺序见B.4.1~B.4.11。
B.5.2.3 检验样品数量
密封圈的型式检验样品数量为相同规格取5个。
B.5.2.4 判定规则
密封圈所有样品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判定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在审查设计、工艺等的基础上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合格,仍判定型式检验合格;若复验时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B.5.3 出厂检验
密封圈的出厂检验以每批胶料为一个检验批。外观应全数检验;其余项目每批产品抽样5%(不少于5个)进行硬度(绍尔A)、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和常温、高温和低温下压缩永久变形的检验。检验结果如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加倍取样对该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合格,仍判定出厂检验合格;若复验时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则判定出厂检验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