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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二)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   (三)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  (四《)组织?、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  :   (五)—建立举报渠道受理水!利工程质《量投:诉、举报; —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  !   ?。(二)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  《  : (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 (四)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 】    (》五):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六)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    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  :  (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抽样检【。测等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采取处理措施 !   ? ,(一:),。项目法人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未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未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交底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  (?二)勘察、设计单】位未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勘察、设计交—底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未,按照规定《参加:工程:验收未按照规—定执行设计变—更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三)!施工单位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检测项目实施检【测单:元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擅自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擅自隐蔽伪造】工程:检,验或者验收资料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    (四)监】理单位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工程师未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等进行审查伪【造监理记录和—平行检验资料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  (五)有影【响工程?质量:的其他问题的 第!五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报送承担项目!质,量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