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二)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四)组织《。、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 (五)建》立,。举报渠道受理—水利工程质量—。投诉、举报;—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
《 (二)【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
?
》(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 ,(四:)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
【 , (五)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
(六【)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 : 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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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抽样【检,测等: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采取处》理措施
》 , (一》)项目法人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未【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未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交底: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 (二)【勘察、?设计:。单位未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勘察、设计》交底: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未!按照规定参加—工程验收未按—。。照,规定执行设》计变更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三】)施:工单位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检测项目】实施检测单元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擅自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擅自隐蔽【伪,造,工程检验或者验【收资:料,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 (》四)监理单位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工程师未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等进行】审查:伪造监理记录和平】行检验资料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五)有影响工程质!量的其他问》。题,的
第五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报!。送承担项目》质量: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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