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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二)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   ?  (三《)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    (四)【组织、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  (五)建—立,举报渠道受理水利】工程质量投诉—、举报;    !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  《 ,  (二)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   —。  (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     (—四)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 》     (—五)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 ,  (六)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 ,  :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抽样检测!等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采取处】理,措施     (!一)项目法》人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未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未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交底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 (二)勘》察、设计《单位未?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勘—察、设计《交,底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未按照规定参加】工程验收未按照规定!执,行设计变更》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    (三—)施工单《位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检测项目】实施检测单元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擅自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擅自隐蔽》伪造:工程检验或者验【收资料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  (四)监理单】位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工—程,师未: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等进行审查伪造【监理记录《和平行检验资—料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五)有影响工程质】量的其他《问题的 》第五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报送承担《。。项目质量《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