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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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二)》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 (三)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 ? (四)组织、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 (五)建立举报渠!道受理水利工—程,质量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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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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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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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
? (二)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
【 (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 (《四):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
【(五)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六!)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 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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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抽样检测等
【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采取?。处理措施
【 (一)项目】法人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未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未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交底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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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勘!察,、设:计单位?未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勘察、设计交【底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未按【照规定参加工—程验收未按照规定】执行:设计:变更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三)!施工单?位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检测项《。目实施检测单元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擅自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擅自—隐蔽伪造工》程检验或者验—收资料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 , (四?)监理单《位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工程师未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等进行审查伪—造监理记录和平行】检验资料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 (:五)有影响工程质】。量的其他问题的
!第五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报—送承:担项目质量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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