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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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组织对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二)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 (三)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 (四)组织、【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 (五)建立举报】渠道受理水》利工程质量投诉【、,举报;
—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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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
【 (二)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
,
(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
《 ,(四)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
?
(五)】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六)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 (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抽样检【测等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采取处理措施
! (一)—项目法人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未!。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未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交底【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 (二《)勘察、设计单【位未:。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勘察、设计交—。底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未按【照规定参加工—程验收未按照规定执!行设计变更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 (三》)施工单位》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检测项!。。目实:施检测单《元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擅自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擅】自隐蔽伪造工程检验!或者验?收资料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 (四》。。)监理单位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工程师!未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等进行?审查伪造监理—记录和平行检验资料!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的;
! (五)有影响【工程质量的其他问】题的
《第五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报送承担项目质量!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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