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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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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应当与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相一致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第五十六条】 规划条件分为【。规定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
】。规定性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及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地段—的控制要求;绿【地、:名木古树《、河湖水面保护【要求和市政基础【设施:特定:。要求
— , 指导性《条件包括建筑体量】、风格、风》貌、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
第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以及国家、省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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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出!让后的地块经—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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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乡村》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村民自—建住宅除外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住宅、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载明的用途!予,。以登记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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