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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规划条件】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应当与【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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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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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第《五十六条《 规划条件分为规】定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
— 规定性—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及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地段!。的控制要求;绿地】、名木古树、—。河湖水面保护—要,求和市政基础—设施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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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条!件包括?建筑体量、风格【、风貌、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
第】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以!及国家、省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出让】。后的地块经》。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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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乡村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村民》自建住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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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住宅》、,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载】明的用途予》以登记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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