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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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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应当与【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相【一,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第五十六条 规【划条件分为规定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
》 , :规定性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及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地段的控制要【求;绿地、名—木古树、河湖—水面保护《要求和市政基—础设施特《定,要求
《 , 指导》性条件包括建筑【体量、风格》、风貌、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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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以及国家》、,省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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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 , 出让后的地【块经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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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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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乡》村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村民自建!住宅除外《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住!宅、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载明的用】途予以登记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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