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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规划条》件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应《当与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相一致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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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第五—十六条 规划条件】分为规定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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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性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及】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地段!的控制要《求;绿地《、名木古树、河湖】水,面保护要求和市政】基,础设施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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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导性条【件包:括建筑?体量、风格、风貌】、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
第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以及国家—、省: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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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 出让《后的地?。块经: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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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乡》。村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村民自建住》。宅除:外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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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住宅】、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载明的用】途予以登记》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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