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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节 规划条件 【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应当与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相一致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第五十六条 规划条!件分为规定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 —     规定【性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及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地段的】。控制要求;》绿地、名木古树【、河湖水面保护【要求和市政基础设】施特定要求》     指导】性条:件包括建筑体量【、风格、《风貌、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 第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以及国家、省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出】。让后:的地块?经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乡村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村民自【建住宅除外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住宅、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载明的用—。途予以登《记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