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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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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应当与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相一!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第五十六条》 规划条《件分为规定》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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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定性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及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地段的《。控,制要求?;,绿地、名木古树、】。。河湖水面《保,护要求和市》政基础设《施特定要求
! 指?。。导性条件包括建筑体!量、风格、风貌、】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
第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以及国家、省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 出?让,后的地块经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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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乡村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村民自《建住宅除外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住宅、—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载明的用途予以!登记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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