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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规划条件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应当与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相一致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第—五十六?条 :规划条件分为规【定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   —  规定性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及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地段的控制要求;绿!地、名木古树、河】湖水:面保护要求和市政基!础设施特定要—求     【指导性条件包—括建:筑体量、风格、【风貌:、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 第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以及国家《、省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  出让后的地块经!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 ?。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乡村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村民自建—住宅除?外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住】宅,、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载明《的用途?予,以登记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