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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规定: :。 穗府[1—991]61—号 第一条 !为搞好我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 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应执行》本规定 !。 第《三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 门并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 第: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 市】规划:要,求,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申请划拨或》征用建设用地和进行!建设须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制度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权监【。督和变更越权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 《。 第!六条 《核发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 《     (】一)市?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市属县?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   【  (二)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委托开发区规!划土地管理》机,构,审,批核发;《    】。 (三)市属县域内!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本条【第(二)、(三)】。项的建设用地—如位于?国道、省《 道两侧边》缘以外五十米范围内!规划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路两】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地【带以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 内?。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报市规划局》审核 ? 》 第《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   ?  (?一)申请用地的单位!持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定:点; 》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建设】用地具体位置、界限!和,面,积明确土地使用性质!提供规划设计—要求;? , 《    《(三)?申请用地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总平【面设计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件应包括《建设用地坐标—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总:平面设计图和设计要!求等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申—请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 月内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划拨土地逾期】未办理申请》手,续该:证无:效 》。 :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制度—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权监督和》变更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效 【 ? : :第,十一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   》  (一)》市规划局审批—核发下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市区建设》工,程,; : 《    2.—。市属县范围内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工程; 【   》  3?.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开发区《规划土地管》理机:构审批核发 !   ?  (二)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下】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1.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   ?2.: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明确需《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建设》工程 【 ,。 , 第十二条 凡!位于国道、》省道两侧边缘以外】五十米范 》围内规?。划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六级【以,上通 航河》道,、,铁道两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地带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须报—市规划局审核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  ?   ?(一)建《设单位?、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建—设,项目计划批准等【有关文件有关地【形图 ?以及书面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或建筑?设计:要求;  !   (《三)建设单位、【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送审】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 】    (四)建】设单:位、个?人按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建设《工程的有关批准【文件以及施工设计图!纸办理报建》手续:; 》    《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建后经实《地放线?、验线?、收缴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和其他》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附《件包括建筑工程【报建:审核书或基础设施报!建审核书;》经批准有关》的,施工设计图》纸;放线验线验【收测量记《录,册, 及有关文》。件等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缴交工本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统一】印制 — 《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