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管道支吊架
7.2.1 架空敷设管道的支吊架间距应符合管道的允许跨距。
7.2.2 在垂直管段弯头附近或垂直管段重心以上位置的管道应设置承重架。垂直段较长时,除设置承重架外,还应在管段中间设置适当数量的导向架。
7.2.3 非整体连接压力管道在垂直和水平方向转弯处、分叉处、管道端部堵头处以及管径截面变化处宜设支墩,并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管道布置、管道埋设深度、管道内水压力、管道试验压力标准和接口摩擦力以及管道埋设处的地基和周围土质的物理力学指标计算确定。
7.2.4 消防喷淋管道除应设置支吊架之外,还应设置防晃支吊架。防晃支吊架的位置和设置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的有关规定。
7.2.5 在压力管阀门下宜设支墩。
7.2.6 输送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非金属管道,宜在阀门、管件连接处适当增加支、吊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