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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工作】和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水源】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调配工!业和其他用》水的需要 》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本市供》水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表水资源支!持城市?。。供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先进技术—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 第六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  【   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第八条】。 市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建、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市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定期进【行检测保证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 第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原】建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搬迁!或者拆除《 ?    《 禁止在地下水源取!水点周?围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动 — 《第十条 《凡在市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到达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 —    禁止—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 】 ? 第十一条 本市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城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认!。证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以,用,户总水表(》住宅小区以小区总水!表)为界划分从总水!表,。(含总?水表)?至公共供水管网的设!。施属城市供水企业所!有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修从总水表—至用水单位的供水】设施属用水单—位,所,有由用户管理、维修!费用由用户负担【 ? : 第十五条 】用户投资《自建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管理后方可—使用用?户不:得私自移改或者拆除!。 《   ? 用户与《城市供水《企业合资建设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修 !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取水口?。、井群、《储水池、《泵站、管道、闸【门、消火栓、—掣井、护管》、涵洞、测压点、】水表等重要设施加】强检查?维修确保《安全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改【动, —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管【线、挖坑取土和【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城建: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 《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 《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新建城区的供!水,水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旧城区的供水】管,网应当进行》改造使供水水压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设置【中间池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  ?  : 自备?高位水箱用水—的用户应《当保证水箱及用水设!备完好定《期对水?箱进行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  《   市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 :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事故时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因其他!管线设?施影响抢修》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 凡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禁止【盗,用、转供城市供水或!者擅自转让城市供水!使用权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用水量确!。定水表和《水管口径用户—。用水超过水》表负荷流量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改装手续 】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缴纳供水设【施增容费 】  :  原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改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减半收取供水设【施增容?费 》    供》水设施增容费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用于【。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 第二十六【条, 用户?需申请转业、—转户:、停业或者》迁,移水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手续    ! 需办理水》。表,过户手续《或,者转让用水使用【权的应当向市供水企!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制用户必须—安,装水表计量用水生】活用水、生产和【经营用水应当分别】安装水表计量 !     自来水用!水计量以立方米【(一立方米》折算一吨《)为单位计》收水费 — , ? ,第二十八条》。 用户总水表由用】户负责保管人为【损坏或者遗》失的由用《户负责赔《偿;用户总水—表自然?损坏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更换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按月抄表《收费;用户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到城!市供水企业指定【的,银行交纳水费—。 ?     用户逾】期不交水费的—每,日加:收当月水《费5‰的滞纳—金 — : 第三十《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收水费 【     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责成】限期纠正并》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二【倍,计收水费《。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  :本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三十二条 城—市消防供水设施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修   】 , 非火警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发生?火灾时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月向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市》公安:消防部?门生活及冲洗—车辆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非火警、执》勤或者?训练需要《不,。。得启:用,消火栓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3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二)未—按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逾期—二个:月的:除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费!3倍:。的罚款?;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管线以《及从事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四)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5000《元的罚款;》     】(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30000—元的罚款; !  :  (?六)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水泵抽水的强行拆】除水泵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实际损】失的:价值2?倍,的罚款   !  有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 ,(三:。)妨碍供水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供水?管理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安装:、维修、抄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 【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上列?规定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止】整顿   】  (二)新建【城区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处10000元【的罚款 》     (三】。。)擅自停《水或者不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10!00:0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处?100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第三十九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5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自《来水供?用管:。理办法和1》994年9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转的海口市自】来水供?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