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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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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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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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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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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工作和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水源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调?配工业和其他—用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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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本市供?水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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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表水资源【支持城市供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先进技!术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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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
】 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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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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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建:。、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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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定期进行检测】保证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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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原建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搬迁?或者拆除
】 禁止—在地下水源取水【点周:围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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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凡在市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到—达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
! 禁止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
】 ,第十一条 本市【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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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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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城》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认证【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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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以用户总】水表:(住宅小区以小【区总水表)为界【划分:从总水?表(含总水表)至】公共供水管网—的设:施属城市供水企业所!有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修从总水表—至用:水单位的供水设施】属用水单位所有【由用户管《理、:维修费?。用由用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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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用《户投资自《建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管—理后方可使》用用户不得》私自移改或》者拆除
》 , 《 用户与城》市供水企《业合资建设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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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取水口、—井群、储水池—、泵:站、管道、闸—门、消火栓、掣井】、护管?、涵:洞、测压点、—水,表等重要设施加强】。检查维修《确保安全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改动: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管线、挖坑取土和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城建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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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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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新建城?区的:供水水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旧城区】的供水管网应当【进行改造使供水水】压,。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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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设置中间池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 , 自—备高位水箱用—水的用?户应当?。保证水箱及用水设】备完好?定期对?水箱进行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 《 市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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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事故时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因其他【管线设施影响抢【修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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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凡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禁止盗用、】。转供:城市供水或者擅【。自转让城市供水【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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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用《水量确定水表和【水,管口径用户用水超】过水表负《。荷流量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改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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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缴纳》供,水设施增容》费
】 原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改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减半收取供!。水,设施增容费
】 : 供水》设施增容费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用》于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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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用户需《申请转业、转户、】停业或者迁移水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手续
】 《。 , 需办理水表过户】手续或者转让用水】使用权?的应:。当向市?供水企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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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制用户—必,须安装?水,表计量用水生活用】水、生产《和经营用《水应当?分别安?装,水表计量
》
?。 : 自来水》用水:。计量以立方米—(一立方米》折算:一吨)为单位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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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用户!总水表由用》户负责保管人—为损坏或者遗失【的由用?。户负责赔偿;用户总!水表:自然损坏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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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按月抄表!收费;用户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到城—市供水企业指定的】银行交纳水》费
— 用户逾期【不交水费的每日加】收当月水费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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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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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责成限期纠!正并: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二》。倍计收水费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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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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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城市—消防:供水:设施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修
! 非火《警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发生火灾】时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月向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市,公安消防部门生活及!冲,洗车辆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非—。火,警、:。执勤或?者训练需要不得启】用消火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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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3—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二)《未,按,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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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逾期二个月!的除: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费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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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管线以?及从事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四)!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5000元》的罚款?;
—。 (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3【。。0000元的罚款;!
》 ?(六)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水泵抽水的】强行拆除水泵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实际损失的价—值2倍?的罚款
《
, , 有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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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妨碍供水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供水管理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安装、】维,修、抄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
—。。。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上:列规定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止整—顿
? 》 (二)新建—城区: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处,10000》元的罚款
! (《。三):擅自停水《或,者不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10000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处10》0,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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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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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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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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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5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自来水供【用管理办法和—。。199?4年9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转的:海口市自来水—。。供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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