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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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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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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工作和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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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水源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调配工业和其】他,用水的?需要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本市供—水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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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表水资《。源支持城市供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先?进技:术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
— 第六?。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
— : 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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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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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建、【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市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定期进行检!测保证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原建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搬迁或者—。拆除
》 》禁止在?地下水源取水点周围!。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动
》
【第十条 凡在市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到达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
禁!止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
》
《第十一条 本市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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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城?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认【证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以用户!总水表(住宅小区以!小区总水表)为界划!分,从,总水表(含总水表)!至公共供水管网的】设,施属:城市供?水企业所有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修!从总水表至》用水单位的供—。水设施属用水—单位所有由用户管理!、维修费用由用户负!担
:
》 , ,第十五条 用户投资!自建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管理后》方可使?用用户不得》私自移改或者拆【除
:
: 用户【。与城市供水》。企业合?资建设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修》
《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取水口、井群、【储水池、泵站—、管道、闸门、消火!栓、掣井、》护,管,、涵洞、测压点、】。水表等?重要设施加强检查维!修确保?安全: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改动
!
?
: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管线、挖》。。。。坑取土和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城建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新建城区《。。的供水水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旧城!区,的,供水:管网应当进行改造使!供水水压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设!置中间池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 自备高位】水箱用?水的用户应当保证】水箱:及用水设备完好定】期对水箱《进行: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 市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事故时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因【其他管线设施影响】抢,修,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
第》二十三条 凡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禁止盗用、转供城!。。市供:水或者擅自转让城】市供水使用权
】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用水量确定水】表和水管《口径用户用水超过水!表负荷流量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改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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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缴纳供—水设施增容费—
,
: 原—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改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减半收取《供水设施增容费【
,
》。 供水设施增【容费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用于【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
?
第二十【六条 用户需申请转!业、转户、停业或者!迁移:水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手续
! 需?办理水表过户手续】或者转让用水—使用权?的应当向市供水【企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制用户必须【安,装,水表:计量:。用水:生,活,用水、?生产和经营用水【应当分别安装—水表计?量
】 自来水用水计【。量以立方米(一立方!米折算一吨)为【单位计收水费
!
》第二十八条》 用户总水》表由用户负责保【管人为损坏或者遗】失的由用户负责赔偿!;用户总《水表自然损坏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更—换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按?月抄表收费》;用:户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到城市供水企业指定!的银行交纳水费【
》 用户逾期不交!水费的每日》加收当月水费5【。‰,的滞纳金
!
第三十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收水费
】
—。 ,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责】。成限期纠正并—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二倍计收水【费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 本—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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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城市消防供】水设施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修
! 《 非:火,警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发生火灾时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月向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市公安消防部门生】活及冲洗车辆—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非】火警、执勤或者【训练需要不得启用消!火栓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3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二)未按》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逾!期二:。个月:的除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费3倍的罚—款;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管线以及—从事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四)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5000元的!罚款;
【。 : (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3000》0元的罚《款;
【。 (六)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水泵抽—水的:。强,行拆除水《泵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实际损《失的价值2》。倍的罚款
》
》。。 有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 (》三)妨碍供水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供—水管理?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安装、《维修、?抄,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
】。。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上?列规定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止整顿【
(!二):新建:城区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处!1000《0元的罚款
【 (三)!。擅自停?水或者不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10!000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处1《00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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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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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5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自来水《供用管理办法和【19:94年?9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转的海口市【自来水供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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