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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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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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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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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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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工作和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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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水源》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调配?工业:和其他用《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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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本【市供水?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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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表水!资源:支持:城,市供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先进技!术,。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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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
! 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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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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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市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建》、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市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定期进行检测【保证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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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原建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搬迁—或,者拆除
》 : 《禁止在地《下水源取水点周围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凡在市【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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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到,达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
【 , 禁—止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
! 第十一条— 本市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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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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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城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 ,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认证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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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以用户总水表—。。(住宅小区》以小区总水表)【为界:划分从?总水表(《含总水表)至公共】供水管网的设施属】城市供水企业—所有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修从总【水,。表至用水单位—的,供水设施属用水【单位所有由》用户管?理、维修费用由用】户负:担
《
》第十五条 用—户,投资自建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管理后】方可使用《用户不得《私自移改《或者拆除
【 用—户与城?市供水企《业,合资建设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修
《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取水口、井群、!储水池、泵》站、管?道、闸?门、消火栓、掣井、!护管、涵洞、测【压,点、水表等重要设】施加强检查维—修确保?安,全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改,动
》
: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管线、【挖坑:取土和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城建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新《建城区的供水水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旧城区的供水管【网应当进行改—造使供?水水压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设置中间池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 自备高位】水,箱用水的用户应【当保证水箱》及用水设备完好定】。期对水箱进》行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 市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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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事故【。时,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因,其他管线《设施影响抢修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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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凡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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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禁止盗用—、转供城市供水【或者擅自转》让城市供水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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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用水量确!定水表和水管—口径用户用》水超过?水表负荷流量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改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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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缴纳供水!设施增容《费
】 原: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改!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减半?。收,取供水设施》增容费
— 《 供水设施》增容费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用于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
—第二十六《条 用户需申请转】。业、转户、停—业或者迁移水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手续
【 , : 需办理水表】过,户手续或者转让【用水使用权》的应:当向:市供:水企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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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制用户必须安装水!表计量?用水生活《用水、生产》和经营用水应当分别!安装水?。表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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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来水用水计量—以立方米(一立【方米折算一吨—)为单位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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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用】户总水?表由用?户负责保管人为损】坏或者遗失的由用户!负责:赔偿:;用户?。总水表自然损—。坏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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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按月抄《表收费?;,用户: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到城市供水企业【指定的银行交纳【水费
《 用户逾!期不交水费的—每日加收当》月水费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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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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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责成限期纠正】并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二倍计?收水费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 本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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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城市消防!。供水设施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修
》 》非火警?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发?生火灾时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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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月向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市公—安,消防部门生》活及冲洗车辆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非火【警、执勤或者—训练需要《不得启?用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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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3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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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未按?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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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逾期二个月的除】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费,3倍的罚款》;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管线以及从事—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四?)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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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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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水泵!抽水的强《行,拆,除水泵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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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实际【损失的价值2—倍的罚?款
】。 有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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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 : (《三)妨碍《供水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供—。水管:。理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安【装、维?。修、:抄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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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上【列规:定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止整】顿,
(!。二)新建《。城区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处10—0,00元的罚款
】 —(,三)擅?自停:水或者?不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1?。0,000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处》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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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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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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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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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5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自来水—供用管理《。办法和?1994年9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转的海—口市自来水》供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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