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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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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工作:和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水源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调配工业和其—他用水的需》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本市供水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表水资!源支持城市供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先进技【术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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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
,。
: 》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 第八条 市—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建、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市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定期》。进行检测保》证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原建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搬迁》或者:拆除:
: 》 禁止?在地下水源取—水点周围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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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凡【在市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到达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
— 禁止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
【
第十一【条 :本市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城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 《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认证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以用户】总水表(住宅小【区以小区总》水表)为界划—分从总水表(含总水!表)至公共供水管】网的:设施属城市》供水企业所有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修!从总水表至》用水单位的》供水设施属》用水单位所有—由用户管理、维修费!用由用户《负担
—。
? 第十五条》 用户投《资,自建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管理》后方可使用用户【不得私自移》改或者拆除》
【 ,用户:与城市供水企业【合资:建设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修
】
:
?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取?水口、井《群、储水池、泵【站、管道、闸门、消!火栓、掣井、护【管、涵?洞、测?压点、水表等—重要设施加强—检查:维修确保安》全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改动
】。。
,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管线?、挖坑取《土,和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城建【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新建》城区的供水水—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旧城区的供水【管网应?当进行改造使供水】水压: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设置中间池》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
, 自备高!位水箱用《水的:。用户应当保证—水箱及用水设备完】好定期对水箱进行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 : : , 市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
?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事故时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因其他管【线设施?。影,响抢:。修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
第二十三!条 凡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禁止盗—用、转供城市供水或!者擅自转让》。城市供水使用权【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用水量确定水表和水!管口径用户用水超过!水表负荷《。流量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改装手续
!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缴纳供水设施增容】。费
!原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改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减半收《取供水设施增容费】
《 : 供水《设施增容费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用于—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
《
第《。二十六条《 ,。。用户需申请转业、】。转,。户,。、停业或者迁—移水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手续
— ? 需办理《水表过户手续或者转!让用水?使用:权的应当向》市,供水企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制用户必】须安装水表计量用水!生活用水、生—产和经?营用水?应当分别安装水表计!量
!自来水用水计量【以立方米(一—立方米折《算一吨)为单位【计收水?费
—
第《二十八条 用—户总水表由用户负】责保管人为损坏或者!遗失:的由用户负责—赔偿:;用户总水表—自然损坏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更换
》
: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按月?抄表收费;用户【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到:城,市供水企业指定【的银行交纳水费
! ? 用户》逾期不交水费的【每日加?收当月水费5‰【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收水!费
? 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责成限期纠正【并,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二倍计收水费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 —本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二条 城市—消防供?水设施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修
— 非火警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发生火灾时】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月向—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市》公安消防部》门生活及冲洗车辆】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非火警?、执勤或者训练【需要不得启用消【火栓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3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未按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逾期二个月的除!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费3】倍的:。。罚款;?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管线以?及从事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四)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500【0元的罚款;—
: (【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30000元!。的罚款;
— ? (六)—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水】泵抽:水,的,强,行拆除水《泵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实际损失的【价值2倍《的罚款
【 有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 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 (三》)妨碍供水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供水管》理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安装】、维修、抄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
【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上列规定】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止整顿
— 》(二:)新:建城区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处10】000元的罚—款
】 (:三)擅自停水或者不!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100?。00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处《10000元—的罚款?;
【。 , 第三十八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 第三《。十九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5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自】。来,水供用管理办法和1!9,。94年9《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转的海口市自来!。水供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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