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工:作和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水源《。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调配工【业和:其他用?水的需?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本市供水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表水资《源支持城《市供: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先进技术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 第】。六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 ,     【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第八条 【市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建、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市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定期进【行检测?保证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 第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原建【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搬迁!。或者拆?除, :    》 ,禁止在地下水源取水!点周围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动 】 ? 第十条 》凡在市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到】达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 ? ,    》 禁止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 】 第十一条 —本市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城【。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   ?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认证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以用户总水表!(住宅小区以小区】总水表)为界—划分:从,。。总水表(《含总水表)至公【共供:水管网?的设施?属城市供《水企业?所有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修从总《水表至用水单位【的供:水设:施属用水单位—。所有由用户管理、维!。修,费用由用《。户负担 《 ? ,。。。 第《十五条 《用户投?资自建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管理后!方,可使用?用户不得私自—移改或?者拆除   !  用户与城市供水!企业合?资建设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修 】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取水》口、:井群、?储水:。池、泵站、管道、闸!门、消火栓》、掣井、护管、【涵洞、测压》点,、水:表等重要设》施加强检《查维修?确保安全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改动— , 》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管线、挖坑取土!和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城建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新建城区的供水【水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旧城区的供水管网】应当进行改造使供水!水压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设置中间【。池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    自备—高位水箱用》水的用户应当保证】水,箱及用水设备完好定!期,对水箱进行》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     》市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 ,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事故时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因】其他:管线设施影响抢修】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 ? 第二《十三条 凡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禁止】盗用、?转,供城市供水或—者擅:自转让?城市供水使用权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用?水量确定《水表和水管口—径用:户,用水超过水表—负,荷流量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改装手续 ! ,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缴纳供水设施增容!费    】 原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改】。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减?半收取供水设施【增容费 》     —供水:设施增容费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用】。于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 》 第二?十六条 用》户需申请转业、转户!、停业或者迁移【水,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手续 —   》  需?办理水表过》户手续或者转让用水!使用权的应当—向市供水企》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制用户必!须安装水表计量用】水生活用水、生产】和经:。营用水应当》分别安装水》表计量 《  《 ,  自来水用水计量!以立方?米(一立方米—折算一?吨)为单《位,计,。收水费? 【 第二十八条 【用,户总水表《由用户负责保管人为!损坏或者遗失—的由用户负责赔偿;!用户总水表自然损坏!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更换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按月抄表收【。费;用户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到城市!供水企?业指定?的银行交纳》水费  【   用户逾期不交!水费的每日》加收:当月水费《5‰的滞《纳金 ? 》 第三十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收水费 【  《   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责成限—期纠正?并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二倍计收水》费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   本《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 第三十二》条 城市消防—供水设施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修   】  非?。火警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发生火灾】时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月【向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市公【安消:防部:门生活及冲洗车辆】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非火警、执!勤或者训练需要不得!启用消火栓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3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二?)未按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逾期—二个月?的除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费3倍?的罚款; 》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管线以及!从事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四)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5《0,0,0,元的罚款《; ?     (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30000元的【罚款; 《     (】六,)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水泵抽水!的强行?拆除水泵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实【际损失的价》。。值,2倍的?罚款   】  有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    (三)【妨碍供水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供水?。管理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安装、维修【、抄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 《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上列规—定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止整顿 !    (二—)新建城区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处10?000元的罚—款 :    —。 (三)《擅自停水或》者不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10】000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处1—0000《元的罚款; 】 ? , 第三十八》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第三十九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5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自来水供用管】理办法和1994年!9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转的海口市自—来水供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