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工作》和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
:
: 第:三条 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水源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调配工【业和其他《用水的需要》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本市供《水,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表》水资源支《持城市供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先进技术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
第【六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
【。 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第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 第:八条: 市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建!、,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市,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定期进行检测保证!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原【建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搬《迁或者拆《除
【。。 , 禁止在地》下水源取水点周围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动
【
: :第十条?。 凡在市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到达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
!。
— 禁止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
!。
《。 第十一条 【本,市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城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认!证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以用户总】水表(住宅小区以】小,区总水表)为—界划分?从总水表(含总【水表)?至,公共供水管》网的设施《属城市供水》企,业所有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修从总?水表至用水单位【。的供:水,设施属用水单位所有!由用户管理、—维修费用《由用户负担
【
》 第十五《条 :。用户投资自建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管理—后,方可使用用户不得】私自移改《。或者拆?除
】 用户与城》市供:水企业合资建—设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修
《 ,。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取水口【、井群、《储水:池、泵站、管道、】闸门、消火栓、【掣井、护管、涵洞】、测压点《、,水表等重要设—施加强检《查维:修确保安全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改动
】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管线!、挖坑取土和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城建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 :
: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新建城区的供水】水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旧城区!的供水管网应当【进行改造使供—水,水压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设置中间池!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
【自备高位水箱—用水的用户应当【保证水箱《及用水?设备:完好定期对》水箱进行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 市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
: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事故时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因其他管线】设施影响抢修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
,
, 第二十》三条: 凡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禁止盗《用、转供城市—供水或?者擅自转让城市供】水使用权
》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用《水量确定水表和水】管口径用户用水【超过水表《负荷流量《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改】装手续
》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缴纳供水设》施增容费
— : ? ,原,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改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减《。半收取供水》设施增容费
【 —供水设施增容费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用于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 第二十六条— 用户?需申请?转业、转户、停【业,或者迁移《水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手续
— ? , 需办理水—表,过户手续或者转让用!水使用权的应—当向:市供水企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
!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制!用户必?须安装水表》计量用水生活用水、!生产和经营》用水应当分别安装】水表计量
! : 自:来水用水《计,量以立方米(一【立方:米折算一吨)为单】位计收水费
【
第二十!八,条 用户总水表由用!户负责保管人为损坏!或者遗失的》由用户负责赔—偿;:用户总水表自然损】坏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更换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按月抄?表收费?;,用户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到城?。市供水企业》指,定的银行《交纳水费
— 用户】逾期:不交水费的每—日加收?当月水费5‰的【滞纳金
《
第三!十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收水费
】 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责成限期《纠正并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二倍计】收,水费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 ? 本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三十—二条:。 城市消防》供水设施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修!
》 ?。非火警?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发生火灾—时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月向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市公【安消防部门》生活及?冲洗车辆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非火【警,、执勤或者训练需要!不得启?用消:火栓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3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未按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逾期二—个月的除《。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费3!倍的罚?。款;
【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管线以及从事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四)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5000】元的罚款;
【 (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30000元!的罚款?;
:
【(六)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水泵抽?水的:强行拆除水泵—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实际】损失的价值2倍的】罚款
— : 有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 (三)妨碍—供水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供水管理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安装、?维修:、抄: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
》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上!列规:定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止整顿】
(!二)新建城区—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处10000元!的罚款
— (三)擅!自停水或者不—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100】00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处】100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第三十九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5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自来水供用管理办法!和,。1994《年9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转的海》口市自来水供—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