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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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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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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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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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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工作和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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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水源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调配工业】和其他用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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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本市供水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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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表水:资,。源支持城市供—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先进技术【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 第六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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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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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市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建》、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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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定期【进行检测保证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原】建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搬:迁或者拆除》
《 ? 禁止?在地下水《源取:。水点周围《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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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凡在?市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到达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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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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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市?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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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城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认证?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以用户—总水表(住》宅,小区以小区总水表)!为界划分从总—水表:(含总?水表)至公共供【水管网的设施—属城市供水企业所有!。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修从总水表至用水!。。单位:的供水设施属用【。水,单位所有由用户管理!。、维修费用由用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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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用户投!资自建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管理后方可使!用用户不得私自移】改或者拆除
】 《 用户与《城市供水企业合资】建设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修
】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取水口—、,。井群:、,储水池?、泵站?、管道、闸门—、消火?栓、掣井、护管、涵!洞、测压《点、水表等重要设施!加强检查《维修确保安》全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改】动
》。
:。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管:线、挖坑取土和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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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城建【。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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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新建城区】的供水水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旧城区的》。供水管网应当进行改!造使:。供水水?压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设置《。中间池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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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 ? 自备高位【水箱用水的用户应】当保证水箱及—用水设备完好定期对!水箱进行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 市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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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事故时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因其他管【。。线设施影响》抢修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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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凡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禁止盗—用、转供《城市:供水:或者:擅自转让城市供【水使用权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用水量—确定:水表和水管口径用户!用水超过水表负荷流!量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改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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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缴纳】供水设施《增容:。费
? 原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改: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减:半,。收,取供:水设施增容费
】 ?。。 供水设施增】容费: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用于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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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用户《需申:。请转业、《转户、停业》或者:迁移水?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手续
【 ,。 需办理水表过户!手续或者转让用水使!用权的应当向市【供水企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制用【户必须安《装水表计《量用水生活用水、生!产和:经营用水应当分【别安装水表计量
! —自来水用水计量【以立方米(》一立方米《折算一吨)为单位】计收水费
》
【第二十八条 用【户总水表《由用户负《责保管人为损—坏或者?遗失的由用户负责赔!偿;用户总水表自】然损坏?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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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按月】抄表收费;用户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到城】市供水企业指—。定,的银行交纳》水费
》 用户逾期!不交水?费的每日加》收当月水《费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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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收水费
》 ? : 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责成限?期纠正并《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二倍计!收水费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
【本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二条 城市消】防供水设施》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修
《 非火警】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发生火灾时—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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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月向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市】公安:消防部门生》活及冲洗车辆—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非火警、》执勤:。或者训练需要不得启!用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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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3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未按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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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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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逾期二个月!的,除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费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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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管—线以及从事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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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5000《元的罚款《;,
? (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30000元的罚】款,;
》 , (六》)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水泵抽?水的强行拆》除水泵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实际】。损失的价《值2倍的罚》款
?。 有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 《 , (:三,)妨碍供水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供水管理【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安装!、维修?、抄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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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上列规定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止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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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城区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处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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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停水或者不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10000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处】100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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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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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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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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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5!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自来水!供用:管理办?。法和19《。9,4年9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转?的海口市自来水【供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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