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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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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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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工作和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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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水源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调配工业和其他】用水:的需要
》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本市供?水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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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表水资源》支持城市《供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先进技!术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
第六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
】 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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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第:八条 ?。市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建、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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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定:期进行?检测保证《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原!建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搬迁或者拆【除
》 禁止在地下!水源取水点》周围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动
【
第《十条 凡在》市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到》达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
— 禁—止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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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市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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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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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城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认证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以用户?总水:表(:。住宅小区以小区总】水表)为界》划,分从总水表(含总】水表)?至公共供《水管网的设施属城市!供水企业所有—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修—从总水表至用水单】位,的供:水设施属用水单位所!有由:用户管?理、维修《费用由用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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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用户》投资自建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管理后—方可使用用户不得私!自移改或者拆除
!。 用户】与城市?供,。水企业?合资建?设,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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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取水口】、井群、储》水池、泵站、管道】、闸门、消火栓、掣!井、护管、涵洞、测!压点、水表》。等重要设施加强【检,查维:修确:保,安全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改?动
】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管:线、挖坑取土和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城建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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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新建城区【的供水水《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旧城区的供—水管网应《当进行?改造使供水水压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设?置中间池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 ? 自备高位【水箱用水《的用户应当保证水箱!及用:水设备完好定期【对,水箱进行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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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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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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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事故时》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因其他管》线设:施影响抢修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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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凡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禁止:盗用、?转供城市供水—或者:擅自转让城市—供水使用权》。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用水】量确定?水表和水管》口径用户用》水超过水表负—荷,流量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改《。。装手续?
—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缴纳供水—设施增?容费
】 原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改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减半收取供【水设施增容费—
: ? ?供水设?施增容费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用于》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 第二十六条 用户!需申请转业》、转:户、停?业或者迁移水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手》。续
!需办理水表过户【。手续或?者转让用《水使用?权,的应当向市供水企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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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制—。用户必须安装水【表计量?用水生活用水、【生产和经营用—水应当分别安—装水表计量
】 自来【水用水计量以立方米!(一立方米折算一吨!)为单位计收水费
!
第】二,十八条 用》户总水?表,由用户负责保管人为!损坏或者遗失的由】用户负?责赔偿;用户总水】表自然?损,坏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更换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按月》抄表收费;用户【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到城市供水》企业指?。定的银行交纳—水,费
》 用户逾【期不交水费的—每日加收当月水费】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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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收水费!
《 : 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责成限期【纠正并?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二倍计收水》费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 : 本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二条 城《市消防?供水设施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修
— 非火【警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发生火灾时!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月向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市!公安消防《部门生活及冲洗【车辆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非火警、执勤或【者训练?。需要不得启用消火栓!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3: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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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按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逾期二个月的】除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费3倍的罚》款;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管线》以及从事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5000!元,的,罚款;
— (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3》0000元》的罚款;
— (六)!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水泵抽水的!强行拆除水泵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实:际损失的价值—。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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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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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妨《碍供水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供水管理—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安装、—维,修、抄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
【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上列:规定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止整顿【
:。 》 ,。(二)新建城区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处1000—0元的罚《款
? (【三):擅自停水或者—不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100—00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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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处100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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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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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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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5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自来水供用—管,。理办法和1994】年9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转的?海口市自来水供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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