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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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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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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工作和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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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水源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调配?工业和其他用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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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本市供水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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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表水资源支!持城市供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先进技术【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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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
《 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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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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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市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建!、卫生、《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市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定期进行》检测保证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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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原建!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搬迁或者拆!除
— : 禁止在地》下水源取水点周围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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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凡在市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到】达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
】禁止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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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市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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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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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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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城,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认证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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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以用户总水】表(住宅小区以【小区总水表)—为界划分从总水表】(含总水表)至【公共供水管网的设】施属:城市供水企业所有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修,从总水表至》用水单位的供水设】施属用?水单位所有》由用户管《理、维修费用由【用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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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用户投资—自建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管理后方可—使用用户不得私自移!改或者拆除
【 , 用—户与城市供水企【。业合资?建,。设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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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取水《口、井群、储水【池、泵站、管道【。、闸门、消火栓、】掣井、?护管、涵洞、—测压点、水表等重要!设施加强检查维修确!保安全?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改动
!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管线、!。挖,坑取土和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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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城建》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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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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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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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新建:城区:。的供水?。水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旧城区的供水管网应!当进行改《造,使供水水《压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设置】中间池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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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 , 自备高位!水箱用水《的用户应当》保证水箱及用水设】备完:好定期对水》箱进行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 市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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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事故时—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因:。其他管?线,设施影响抢修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 第二十三条 凡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禁止盗!用、转供城市供水】或者:擅自转让城》市,供水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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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用水量《确定水?表和水?管口径用户用—水超过水表负荷流量!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改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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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缴纳供水设施增】容费
《 —原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改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减半》收取供水设施增【容,费
】。 供水?设施增容费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用于】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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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用户需【申请转业、转户、停!业或:者迁移水表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手续—
需!办理水表过》户,手续或?。者转让?用水使用《权,的应当向市》。供水企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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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制用户必须安装水!表计:量用水生活用水、生!产和经营用水—应,当分别?安装水表计》量
】 自来水用水计量以!立,方米(一立方米【折算一?吨)为单位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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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用户总水表由用户负!责保管?人为损坏或者遗【失的由?。用户负责赔偿;用】户总水表自》然损坏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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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按月抄《。表收费;用户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到城市供!水企业指《定的银行交》纳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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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逾期不交水费的每】日加收当月水—费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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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收《水费
》 》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责成限!期纠正并《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二倍【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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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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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二条 城】市消防供《水设:施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修
! 《 非?火警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发生火灾时【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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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月向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市公】安消防部门生活【及,冲洗车辆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非火警、执勤或者!训练需要《不得启用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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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3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未按国家《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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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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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逾期二《个月的?除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费】3倍的罚款;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管:线以及从事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四)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5,000元的》罚款;
! (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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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水泵抽《水的强?行拆除水泵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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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实!际损:失的:价值:2倍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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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妨?碍供:水,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供水管!理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安装、维修—、抄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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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上列规定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止《整顿
《 (【二)新建城区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处10000元的】罚款
《。 , (三)擅!自停水或者不—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1000—0元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处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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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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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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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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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5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自来?水供用管理办法和1!994?年9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转的海!口市自来水》供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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