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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7月2】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 ,      — ,    《    《      —   ?      —      —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和产业园】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城镇体系》规划作为专》篇,(章)?。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应当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尊重自然!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严格》控制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乡村开发》。边,界除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燃气、?。油气、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建设用地不得!突破: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划定的开发边界【  : ,  本省已》经编制?。的,城乡规划与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按,照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  :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热带!。海岛特色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特色与传统风貌】并符合建《设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旅游度假】区规划应当》注重资源优化—利用加强对海岸带、!山体、?。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岛屿、红树》林、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资源和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坚持低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地率的开发原则注】重建筑景观和整体】风貌的塑造 旅【游度:假区内应当严格【限制居住用地规【模滨海用地和环【境景观资《源特色突出的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发展【旅游度?假设: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生态敏感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的保护并划定—重要规划《控制区?加强规?划管控严格规划的】编制、审批》、督察?工作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在》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外其他城市总!体规划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一条 】 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由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跨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其他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   ?第,十,三条 ? ,交通、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地:、水利水系、燃气、!消防等专项规—划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 城:市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 ,  其?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 ? 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组—织同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落实学校(!含幼:儿园)、医院、文化!场所、体《育场所、农贸市场】、避难?场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通信站点、变电【。站,。。、社区?服务中?心等:用地:范围或者明确建设】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开发边界《面积小于五平方公】里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合并!编制;合《并编制的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审批    — 第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重要景!观地带?、,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及!广场周边、》城市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范围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八条  组织【编制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与总体!规划一并报批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总体:风貌定位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空间形态确》定建筑?高度分区、建—筑密度分区、天际】线,、,重要界面、景观轴线!。、景观?节点:等设计原则与总体布!局 组织编》制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片区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报批片区—城市设计应当注重空!间尺度管控》确定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片区城?市设计基础上组织编!。制城市核心》区、历史风貌地【区、重要《街道、滨水》地区等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导—则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设计】导则应当《对重要地段、重点】地块提出更》加详细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包【括街道设计、开放】空间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其《他管控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的报?建依据 经》批准的城市》。设计导则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修改城【市设:计导则?应当先编制城—市设计调整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第二十一条 省!会海口市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考虑省直国!家机关的《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需要》 ,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在批准】、审定前批准—、审定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第二十四条】  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开?发,边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综【合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内!。建筑开发总量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允—。许,建设高度、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配置【要求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控,。制指标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控制指标等 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开发边界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规范》和指导?。本省城乡规划—工作: 第二十《六条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测?绘标准、现势—。性较:强的合法《测,绘成果资料采用全】省统:一的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 】第三章 《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促进集中集约建设成!片开发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村】庄建设和《发展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注重调!整优化居民点结构】引导村?庄集中?布局、集约建设【体现特色乡土—田园:文化和民族》特色 第二十八【条  除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燃气:。、油气、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镇、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二十?九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 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三十?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生《态修复和城镇修补】治理、修复山体【、水体、废弃地【、受损海岸带等【保护历史文化—塑造时代风貌改善】。城镇生态功能和【人居环?境提升城镇环—境品质 《第三十一《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并符》合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合理【开发利用综合管廊】空间资源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推进《地下综合管》廊综合开发利用  !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处】理场及环卫设施场】所、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市、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通【信等跨区域的建设项!目分别经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以及选】址意见书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划拨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依》法改变的《应当及?。时通知土地管理部门!。  :。   第《三十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或者提供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未依法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的建设用地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定!。或者提供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允许—建设: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城【市,设计导则确定的建筑!。风格、体量、—色彩、材质等—管控要求等内容【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的附图— ,    规划条件及!其附图应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   第《三十七条 》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擅自改变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第《三十八条 》 依法?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已经?核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不得变更【但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办:理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其他》镇,、乡开发边界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位于生态核心区!的市、?县、自治县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加强房地产》开发调控停止新【建外销房地》产项目   —  第?四十一?条 : 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了解相关用地【的规划意见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规划意见     !第四十二条》。  经依法收回的土!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同级规》划主管部门由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撤销】被收回?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重新—出让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提供规划条件未【重新提供《规划条件的收—回土地不得出—让   《  第四十三条【。  在乡村开发【边,界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在乡村开发边界!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有,效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村庄【规,划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 在乡村开发边界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新建:住房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二米     【第四十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分别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二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  :第四:十九条 《 在城市、镇、【乡及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   》  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向市】、县、自治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未届满因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收回临时用地或者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   ?(二:)占用城市或者【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   (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四)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 在:开发边界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十二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放线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发放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放线情况【进行现场核验;未】经核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挖基础【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    《。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载明应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五十五条》  :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明以下内容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五)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 (六)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保持—公示牌?的完整 《    《 , ,  :     》  :   ?。      —   ?         !         !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 第五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   ? , (一)因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发生变化提出!修改要求的;  】   (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三)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第五十【八条  修改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   修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     (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   ?(三)实施市、【县、自治县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第六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修改【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建设【的;     【(三)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二—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应当先》将修改方案报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修改: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其:。。他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六十三条!  修改的城乡【规划:在报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告和审查修改的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公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执《行城乡规划的监督】考核机制《。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执行城》乡规划的《监督考核机制 【 ,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    省》外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从事规划—编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负责查处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其注册【。地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六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  :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向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资?。料;:特殊情?况需:要的也可以》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违反—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编制?城乡规划的; 【  :  (二)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欺》骗规划审批机关的;!。     (三)】收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贿赂的 《。    第》七十一条 》 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 ,。 ,(一)?。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二)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三)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四)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第:。七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四)未》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 ,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知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核验—基础:轴线放线情况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挖基础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公示【牌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五条  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七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七十!九条 ?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