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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7月2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  :       【   ?    《     》。  :       【    《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和产业园《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城镇体系规划】作为:专,篇(章?)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应当】。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 !    第三条 】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尊重自《然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严格控制】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乡村开发边界除!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燃气、油【气、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建设用?地不:得突破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划定!的开发边界   】  本省已经编制的!城乡规划与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按照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热带海岛特!色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特:色与传统风貌并符合!建设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旅游度假区规【划应当注重资源优化!利用加强对海岸【带、山?。体、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岛屿、红树林、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资源和【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坚持?低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地率:的开发原《则,注重建筑景观和整体!风貌的塑造 旅游度!假区内应当严格限制!居住用地《规模滨海用地和环】境,景观资源特色—突出的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发展旅】游,度假:设,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生态!敏感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的?保护并划《定重要规划控制【区加:强规划?。管控严格规划的【编制、?审批、督察》工作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在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外其他城市【总,体规:划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 ,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由《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跨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其他!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   第十三条【  交通《、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地、水》利水系、燃气、【消防等专项规划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   其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 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    第十—五条 ? 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组织同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落实学!校(含幼儿》园)、医院、文化】场所、体育场—。所,、农贸市场、避【难场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通信—站点、变电站、【社区服务中心—等用:地范围或者明—确建设?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开?发边界面《积小于五平方—公里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合:并,编制;合并》编制的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重要景】。观地:。带、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及广场周边、城市!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  《 ,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范围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八条:  组?织,编制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与,总体规划一并—。报批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总体!风貌定位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空间形态确—定建筑高度分—。区、建筑密》度,分区、天际》。线,、重要界《面、景观轴线、【景观节点等设计原】则与总体布局— 组织编制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片区》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报批片?区城市设计应当注重!空间尺度管》控,确定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片区城市设计】基础上组织》。编制城市核心—区、历史风貌地区、!重,要街道、滨水—地区:。等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导则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设计导则应当对【。重要地段、重点【地块提?出更加详细》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包括【街道设计《、开放空间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其他管控!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的!报建依据 经批准】。的城市设计导—则,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修改城《市设计导则应—当先编?制城市设计调整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  :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第二十一条》 ,省会海口市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考?虑,。省直国家《机关的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需要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在批:准,、审定前批准—、审定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第二十?四条  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开发边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综合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内建【筑开发总量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允许建设高!度,、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配置要求《。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控》制指标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控:。制指标等《 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开发边界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规范和指【导本省城《乡规划工作 第【二十六条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测绘标准!、现势性较强的【合法:测绘成?果,资,料,采用:全,省,统一的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七条  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促进集?中集:约建设成片开发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村》庄,建设:和发展?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注重调整优—化,居,民点结构引导村庄集!中布:局、:集约建设体现特色乡!土田园文化和民【族特色 第二十八条!  除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燃气、【油气、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镇、: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二十九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 》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三十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生态修》复和城镇修补—治理、修复山体【、水体?、废弃地、受损【海岸带等保护历史文!化塑造时代风貌【改善:城镇:生态:功能和人居环境提】升城镇环境品—质 第?三,十一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并符合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合理开发利》用综合管廊》空间资源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推进!地下综合管廊综合】开发利用    】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处理《场及环卫设》施,场所:、,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市、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通》信,等跨区域的》建设项目分别经【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以及选》址意见书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划拨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三十五条—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依法—改变的?应当及时通知土【地管理部门   】  第?三十: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或》者提供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未依法!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的!建设用?地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定或者提】供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允许建设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城市设计导则—确定的建筑风格、】体量、色彩、材质】等管控要求等—。内容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的附【图    》 ,规划条件《及其附图《应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七!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擅自改变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三十八—条  ?依法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已经核!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不得《变更但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办》理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其他镇、乡】开发边界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位于生—态核心区《的,市、县?、自治县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加—强房地产开发调【控停止新建外销房地!产项目   —  第四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了解:相关:用地的规《划意见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规划意见    ! ,第,四十二条 》 经依法收回的土】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同级规划主—管部门?由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撤销被收回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重新出让】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提供规》划,条件未重新提供规划!条件的?收回土地不》得出让  》   第四十三条 ! 在乡?村开:发边界?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  在》乡村开发边》界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有效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村》庄规划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四十五条 】 在:乡村开?。发边界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新建住房!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二米》。 ,。    第四—十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分别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二—。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镇、乡及《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  【   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向市、县、自治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未《届满因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收回—临时用地或者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    《(二)占《。用城市或者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  (四)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一条】  在?。开发:。边,界,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放线 !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发放】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放线情》况进行现场核—验;未经核》。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挖基础 !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    !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五十四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载明应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五】十五:条  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批准 —    《第五十六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   】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五)?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    (》六):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保】持公示牌的完整【   ?       【     》   ?        】       【      —  :。       【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 【 ,   (一)因【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发生变化—提出修?改要求的; —    (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三)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第五十八条  】。修改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   修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    【 (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 , (三)实施—市、:县、自治县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 第六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修改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修改 !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建设】的;   》  (三)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二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应》当先将修改》方案:报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修改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其他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六十》三,条  修《改的城乡规划在报】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告和审查》修改的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公布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 第六十《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执,行城乡规划》的监督考核机—制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执行城乡【规划的监督考—核机制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  : 省外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从事规!划,编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负责查处【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其注册地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依—法予以处罚 —    第六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向—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资料;特殊情—况需要?的也:可以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六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违—反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编制?城乡规划的;  】   (二》)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欺:骗,规划审批《机关的;     !(三)收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贿赂的  —   ?第七十一条 — 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  (一)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  :(二)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三)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 (四)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第七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四)未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七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知【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核验基础轴】线放线情况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挖基础!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公示牌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七十五条  】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七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七十!九条 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