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7—月2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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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和产业《园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作为【专篇(章)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应当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尊重自然!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严】格控制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乡村开发边界除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燃气?、油气、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建《。设用地不得》突破: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划定的【开发边界《
本省已经!编制的城乡规划【。与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按照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热【带,海岛特色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特色与传统【风貌:并符合建设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旅游度《假区规划应当注【重资源优化利用加强!对海岸带、山—体、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岛屿、》红树林、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资源—和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坚持!低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地率《。的开:发原则注重建筑景观!和整:体风貌的塑造
旅游!度假区内应》当严格限制居—住用地规模滨海【用地和环境景观【。资源特色突出的【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发展旅游】度假设施
第六条 !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生态敏感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的保护并《划定重?要规划控制区加【强规划管控严格规】。划的编制、审批【、督察工作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在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外其》他城市总体规—划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 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由—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跨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其他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十】。。三条 交通、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地、水!。利水系?、燃气、消防等专项!规划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 城市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 其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 第十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组织同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落实学校(含幼儿!园)、医《。。院、文化场》所、体?育场:所、农贸市》场、避难场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通信站点、变电站、!社区:服务中心等用地【范围或者明》确建设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开发边》界面积小于五—平方公里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合并编制!;合:。并编制的《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审批
】 第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重《要景观地带、—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及广?场周边、城市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范围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 ? 组织编《制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与】总体:规划一并报》批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总体《风貌:。定位: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空间形态确定!建筑高?度分区、建筑密度分!区、天际《线、重要界》面、景观轴线—、景观节《点等设计原则—与总体布局
组【织编:制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片,。区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报—批片区城市设计应】当注重空间尺—度管控确定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片区城市设】计,。基,础上组?织编制城市核心【区,、历史风貌地区、重!要街道?、滨:水地区等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导则: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设计《导则应当对重要【地段、重点地块【提出更加详细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包括】街道设计、开放【空间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其》。他管控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的报建依据
经【批准的城市》设计导则《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修改城市《设计导则应当先【编制城市设计调【整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 第》二十条? ,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第二十》一条 省会海—口市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考【。虑省直国家机关的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需!。要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第二十三条 【 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在批准、审定【前批准、审定—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开—发边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综【合,防灾减灾设施—用地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内建筑开发总【量,。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允许》建,设高度、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配置要求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控制指标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控制指—标等
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开【发边界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规范和指《导本省城乡规划工作!
第二十六条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测绘标准、现势!性较强的合法测绘】成果资料采用—全省:统一的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第二十七条— 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促进集中《集,约建设成片开—发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村】庄,建设和发展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注重调?整优化居民点结构】引导村庄《集,中布局、集约建设】体现特色乡》土田园文化和民族特!色
第二《十八条 除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燃气、油】。气、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镇?、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二十九》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
?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三十》条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生:态修复和城》镇修补治理、修复】山体:、水体、废弃地、受!。损海岸带等保护历】史文:化塑造?时代风貌改善城【。镇生态功能和—人居环境提升城镇】环境品质《
,第三十?一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并符合】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合理开发利用【综合管廊空间—资源: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推进地《。下综合管廊综—合开发利用
】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处?理场及环卫设施场所!、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市、》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通!信等:跨区域的建设项【目分别经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以—及选址意见书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划拨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依【法改变的《应当及时通知—土地管理部门—。
, 第三十【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或者《提供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未依法!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的建设用地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定或者提—供,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允许建】。设,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城市设计导则确定】。的建:筑,风格、?体量、色彩》、材质等管控要求等!内容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的附图
【。。 规划条件】及其:。附图:应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 第三—十七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擅自改变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三十八条 】 依法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已经:核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不,得变更?但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办理
《 第三十九条 ! 在城市《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其他镇、乡开发!边界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 位于生态核—心区的市、县、【。自治县?。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加强房地!产,开发调控停止新建外!销房地产项目
!。 第四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了《解相关用地的规划意!见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规划意见
! 第四十二条! 经依法收回的】。土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同—级规划主管部门由】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撤销被收《回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重新出让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提供规划条件!未重新?提供规划条件的【收回土地不得—出让:
第四【。十,三条 在乡村【开发边界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 在乡村开发边】界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有?效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村庄规划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四十五【条 : 在乡村开》发边界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新建住】房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二米
第四!十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分别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二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镇、乡及《。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
!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向市、县、—自治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未届满因!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收回【临时用地或者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第五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 (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 (二)占用城!市或:者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 ,(,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 , :(,四)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一条 《在开发边《。界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放线
!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发放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放线情况进行】现场核验;》未经核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挖,基础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
, ?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载明应—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
《 , :第五十五条 — ,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批准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明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五】)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 (:六)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保持《公示牌的完整 】。 — : 【 !。 ? — 》 ? ? , ?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
(—。一)因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发?生变化提出修—改要求的;》
? (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三)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第五?十八条 修改【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 , 修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修改后的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
!。 (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 : (三)实施【市、县、自治县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 第?六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 修改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修】改
:。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建设的;
! (三《)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二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应当先将修改方案!报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修改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其他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六十三—条 : 修:改的城乡规划在【报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告和审查修改】的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公布—
:第五章 《。 监督检查
】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执行城乡规》划的监督考核机制】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执行城乡》规划的监督考—核机:制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 省外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从事规划编!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负责》查,处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其注册地【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向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资料:;特殊情况需—要的也可以》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违反!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欺骗规划审批机关】的;
? 《(三)收《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贿赂的
】第七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 (》一)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二)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四)【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七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四)未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知:。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核,验基础轴线放线【。。情况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挖基础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公示牌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第七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七十九条 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