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 环境管理和监测
17.3.1 根据国家精简机构的精神和调研情况,小型发电厂可以不单独设置环保管理机构,但应在生产管理科室中设1名专职管理人员。
17.3.3 本条是为避免企业自备地热电站重复设置环境监测机构,并为节约建设资金而制订的。
17.3.4 电站废水在排出厂区时,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为便于监督管理,电站废水总排口应设置采样点及计量装置。
17.3.5 凝汽器抽气器排气、冷却塔蒸发的蒸汽对环境产生影响,目前最受关注的组分主要是H2S,其次主要是CO2,应进行监测。
各个地热电站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监测项目根据地热电站的地热流体成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