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热电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91-2013 建标库

17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17.1  一般规定

1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地热电站对环境的影响因素,主要是排放的地热流体、噪声、废渣。设计中应结合地热电站的特点,重点做好污染防治工程,采用成熟、先进、可靠的技术,使地热电站的污染源得到控制,满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切实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7.1.2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3年1月1日实施后,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要求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采取清洁生产措施。因此,应尽量创造条件利用发电后的地热流体,根据地热流体的焓值和温度,把发电结合采暖、干燥、温室、沐浴及水产养殖等组合起来,进而把排放的废热减至最小。

17.1.3  本条明确了对废弃物处理的原则要求。

17.1.5  地热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项目,进行编制并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是地热发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水土保持设计的重要依据,在地热电站设计中应落实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确定的各项治理措施,避免项目建成后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引起新的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