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3 厂内通信
13.13.4 根据电话交换设备技术的发展,本条文提出:电话交换机的基础容量宜按150线配置。每增加一台机组,电话交换机的容量增加50线。基础容量未包括中继容量。
13.13.5 根据电话交换设备技术的发展,本条文提出:生产调度电话交换机的基础容量宜按80线配置。每增加一台机组,电话交换机的容量增加20线。基础容量未包括中继容量。
13.13.8 由于地热井口的生产设施及生产用房较少,因此不考虑在井口区单独设置交换机等通信设施,仅在地热井口设置一部到两部电话分机或无线对讲机。
13.13.9 依照各网省公司目前对通信电源系统的配置要求,本条文提出:通信电源系统应由两套独立的直流电源设备和两组蓄电池组组成,较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规定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