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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水!工,建筑:物 》 : 1?0.5.1 — ,水工建(构)—筑物的方案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及当地的材料—供应、施《工条件和《技术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10《.5.2  —水,工建(构)筑—物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第16.1节的【。一般规?定执行外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 533》。9的有?关规:定执行 —。。 10》.5.3  —对,。循环水系统》的,水工建(构)筑【物宜采用防腐蚀的建!筑材料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10.5.4  】取水构筑物、水泵】房,等水工建(构)【筑物:的建筑设计应与地热!电站厂区内》周,围的建筑群》体或环境协调—一致 — 10.5.【5  远离厂区【的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可《配备:必,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 10.5.6】  水泵房的电【气运转层、值班控制!室宜采用水磨石【等中、高级》地,。面其他?层地面可采用水泥地!面 【10.?。5.7  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等水工建!(构)筑《物宜采用塑钢—门窗设备出入口【的大门宜采用电【动金属?卷帘门 — 10》.5.8《  修建《于软弱地基上的水】工建(构)筑物应】采取可?靠的:。地基处理措施满足】地基变形和稳—定的要求并设置沉】降观测?。点 :。 , ,。 10.5【.9  水工建(】构)筑物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对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当施工条件困—难且布置受到限制】时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