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水工建筑物
10.5.1 水工建(构)筑物的方案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及当地的材料供应、施工条件和技术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5.2 水工建(构)筑物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第16.1节的一般规定执行外,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 5339的有关规定执行。
10.5.3 对循环水系统的水工建(构)筑物,宜采用防腐蚀的建筑材料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10.5.4 取水构筑物、水泵房等水工建(构)筑物的建筑设计,应与地热电站厂区内周围的建筑群体或环境协调一致。
10.5.5 远离厂区的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可配备必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10.5.6 水泵房的电气运转层、值班控制室,宜采用水磨石等中、高级地面。其他层地面,可采用水泥地面。
10.5.7 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等水工建(构)筑物,宜采用塑钢门窗。设备出入口的大门,宜采用电动金属卷帘门。
10.5.8 修建于软弱地基上的水工建(构)筑物,应采取可靠的地基处理措施,满足地基变形和稳定的要求,并设置沉降观测点。
10.5.9 水工建(构)筑物,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对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当施工条件困难,且布置受到限制时,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