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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34号  【  : 题注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管理责任】人并逐步实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 《 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综合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用地规模】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和中远期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确【因经济发《。展需要占用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第》六条 ? 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 ,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中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并由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由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 :第九条 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条 !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禁止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    在》本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外省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在市、县、自治】县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并接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管理尚】未建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的—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规划设【计管理制《度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申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 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明用地界限(—每个转角都应当【有控制坐标》)的:红线图红线图所【用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 》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工程以及在非城【市建设用地上安【排的建设项》目经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其】他建制镇(乡)、】农场场?部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初审后报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设计和城市—主要街道的街—景规划?道路两侧应》当规定足够的—距离:。。作为街景绿化用地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主次干道红】线宽度规定道路【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的法定距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标准 ! :。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 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时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验收表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取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 《 《 第十九条 】 ,。临时建筑使用—。到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使用手续逾期既未!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 , 第二十条 !。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 第五条—的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和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的; 【     (【三)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 ? :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的 : 第】二十三?条 :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