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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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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4号
! 题注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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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 第三条》 , 城:。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管理责任人并!逐步:实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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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综?合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用】地,。规,模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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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和】中远:期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确因经济发—展需要占用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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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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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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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中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并由【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由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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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条 ?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禁止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 —。在本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外省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在市?、县:、自治县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并《接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管!理尚未建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的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规划设计管理制【度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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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申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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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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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明用地界限(!每个转角都应当【有控制坐标》)的红线图红线【图所用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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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工程以及在非】城市建设用地上安】。排的建设项》目经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其他建制—镇(乡?)、农场场部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初审后报【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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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设计和—城,市主要街道的街【景规划道路两侧【应当规定足够—。的距离作为街景绿】化用地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主次干道红线宽度!规,定道路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的法—定距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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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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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时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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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验收表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取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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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临时建筑使用—到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使用《手续逾期既未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第—五条的?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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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和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的;《
【 (三)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 — 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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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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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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