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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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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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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4号
】 题—注,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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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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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管理责任人—并逐步实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综合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用】地,规模: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和?中远期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确因经济》发展需?要,占用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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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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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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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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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中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并由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由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九条 ? ,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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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禁止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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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外省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在市、县、》自治:县,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并接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管理】尚未:建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的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规划设计管理制【度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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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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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申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 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三条 — 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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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明用地!界限(每个转角【都应当有控制坐标】)的红线图红—线图所用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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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工程【以及在非城市建设用!地上安排的建—设项目?经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其《他建制镇(乡)【、农场场部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初审》后报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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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设计和《。城,市主:。要街道的《街景规划道路两侧】应当:规定足?够的距离《作,为,街景绿化用地—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主次干道红】线宽度规定道—路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的法定距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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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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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时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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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验收》表,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取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
—。 第十九条— 临?时建筑使用到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使:用手续逾期既未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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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 第五条的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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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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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 《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和?。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的;—
【 (三?),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 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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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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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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