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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     题注】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管理【责任人?并逐步实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 —。。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综合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用地规模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和中远期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确》因经济发展需要占用!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 ,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八条 !。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中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并由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由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九条 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十条 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禁,止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     在本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外省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在市、县、自治【。县,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并接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管理尚—未建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的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规划设计《管理制度《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一—条 :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 ?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申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三条 — 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明用】地界限(每个—转角都应当有控制坐!。标)的红线图红线图!所用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 !。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工程—。以及在非城》市建:设,用地:上安排的《建设项目《经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其他建】制镇(乡)》、农场场《部,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初审!后报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设《。计,。和城市主《要街道的街》景规划道《路两侧应当规定【足够的?距离作为街景绿化】用地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主次干《道红线宽度规—定道路?。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的法》定距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标准 》 ?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时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验收表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取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 !。 , 第》十九条 临时建】筑使用到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使用手续逾期既未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 第五条的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和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的; —。     》。(三)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 ! 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的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