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34号  【   ?题注:。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管理责》任人并逐步实—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 【第四条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综?合,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用地规!模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 ,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和中远期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确因经—济发展需要占用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六条 《 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   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中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并【由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由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 第九条 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条 【 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禁止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 在:。本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外省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在《市、县、自治县【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并接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管!理尚:未建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的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规划设计】管理制度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申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 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 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明用地》。界限(每个转角都】应当有控《制坐标)《的红:线图红线《图所用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 】。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工程以?及在非城市建设用】地上:安,排的建设项目—经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其他建》制镇(乡)、农【场场部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初审《。后报: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五条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设:计和城市《主要街道的街—景规划?道路两侧应当规定足!。够的距离《作,为街景绿化》用,地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主,次干道红线》宽,度,规定道路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的法定距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标准 ? :。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 : 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时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验收表—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取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 ! ?。 第?十九条 临时建筑!使用到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使用—手续逾期既未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 , 《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 第五?条的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和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的【; ?  ?。   (三)—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 ,。 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的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