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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34号 !。    题注—。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管理责任人》并逐步实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 《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 : : 第四条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综合】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用地规】模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第五条— ,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和中远期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确因!经济发?展需要占《。用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     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中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并由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由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 第九—条 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条 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禁止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在本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外省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在市、县、自【治县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并接】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管理尚未建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的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规划》设计管?理制度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    《。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申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 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  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 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明用地界—限(每个转》角都应当有控—制坐标)的红线图红!线图所用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 】。 《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工程以及在非城市】建设用地上安排的建!设项目经《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其?他建制镇(乡)、】农场场部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初审—后报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设计和城】市主要街道的—街景规划道路—两,侧应当规定足够的】距离作为街景绿化】用地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主次干道红线宽!度,规定道路《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的法定距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标准 — ? , , ,第,十六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 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时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验收?表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取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 ! : 第十【九条 临时建筑使!用到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使用手续逾期【。既未: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第五条的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 》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和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的; 《 ?   ? (三?)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 】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的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