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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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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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号
! 题注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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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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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管理责任人—并逐步?实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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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综合?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用,地规模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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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和中远期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确因】经济发展需要占用】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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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 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中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并由》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由?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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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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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禁】止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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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外省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在市、县、自】治县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并接《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管理尚未建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的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规划设计管理制度!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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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申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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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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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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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 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明【用地界限(每个转】角都应当有控制【坐,标)的红线图红【线图:所用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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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工】程以及?在非城市建设用【地上安排《的,建设项目经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其他建制镇(乡)、!农场场部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初审后《报,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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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设计》。和城市主要》街道的街景》规划道路两侧应当规!定足够的距离作为街!景绿化用地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主次干】道红线宽度规—定道路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的法定距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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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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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时?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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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验收表?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取】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
】 第?十九条 临时建筑!使用到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使用手续逾期!。既未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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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第》五条的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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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和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的;
》 (【三):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 ? 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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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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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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