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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34》号    【 题注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 第】三条 ? 城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管理责任【人并逐步实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 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综:合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用地规模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和!中,远期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确因经济发】展需要占用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 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中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并由!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由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 , 第九条》 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第十条 】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禁止—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   》  在本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外省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在?市、县?、自:治县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并接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管理尚未!建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的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规《划设计管《理制:度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  :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申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 : : 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 , , 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明用地【界限(每个转角都】应,。当有控制《坐标)的红线—图红线图所用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 — ,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工程以及《在,非城市建设》用地:上安排?。的建设项《目,经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其他建制镇—(乡)、农场场【部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初审后?报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十五条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设计和城市主要街!。道的:街,景规划道路两侧【应当规定足够的【距,离作为街景绿化【用地: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主《次干道红线宽—度,。规定:道路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的】法定距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标准 ! ?。 ,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 ?。 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时?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验收【表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取】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 【 第十》九条 临》时建筑使用到—。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使用手续逾期—既未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 第《五,条的: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和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的;! :     —(三)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 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的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