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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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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34》号
【 题注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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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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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管理责任】人并逐步实》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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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综合—。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用地规模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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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和中远》期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确因经济》发展:需要占?用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第六条》。 , 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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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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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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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中: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并由!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由《。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第九条 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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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禁止—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 在本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外省?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在》市、县?、自治?县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并接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管理尚未》建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的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规划设计管理制【度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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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申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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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 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明用地界!限(每个转角都【应当有控《制坐标)的》红线图红线图所用】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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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工程以及在非城】市建设用地上安排的!建设项目经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其他建—制镇(乡)、农【场场部?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初审【后报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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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设计和!城市主要街道的街景!规划道?路两侧应当规定足】够的距?离作为?街景:绿,化用地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主次干道—红线宽度规》定道:路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的法定距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标准
】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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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时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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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验收表》。。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取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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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临《时建筑使用到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使用手续逾【期既:未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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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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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第【五条的?。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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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和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的;
】 (三)】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 —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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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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