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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  ?  : 题注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 ? 第三条 》 城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管理【责任人?并逐步实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 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综合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用地规模》。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 第五条 】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和中远期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确因!经济发展需要占用】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八,条 :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中—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并由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由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第九条 — 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条 ? 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禁止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     【在本: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外省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在市、县《、自治县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并—接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管理尚未建—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的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规划设》计管:理制度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申《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 第《十,二,条 : 市:、县、自治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明用地【界限(每个转角都】应当有控制坐标【)的:红,线,图红线图所》用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 】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工程以?。及,在非城市《建设用地上》安排的建设项目经】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其他建制镇(!乡)、农场场部【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初审后报》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设计和城市主要街!道的街景《。规划道路两侧应当】规定足够的距—离作为街景绿—化用地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主次干—道红线宽度》规定道路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的法定距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标准 】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时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验收表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取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 【 ? 第十九条— 临时建筑使用】。到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使!。用,手,续逾:期,既未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 第二十条 【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第五条的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  :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和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的; 】  :   (《三):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 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的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