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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 题注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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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管,理,责任:人并逐步实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 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综合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用地规—模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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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和中远期《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确因—经济发展需》要,占用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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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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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 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中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并由《。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由—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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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条, 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禁《止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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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外省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在市】、县、?自治县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并接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管理尚未建—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的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规划:设计管理制度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申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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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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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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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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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明【用地界限(每个【转,角都应当有控—制坐标)的红线图红!线图所?用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
【 第?十四:条 :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工程以及在!非城市建设》用地上安排的建【设项目经《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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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制镇(乡)、农场场!部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初审后报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设计和城市》主要街道的》街,景,规划道?路两侧应当规定足够!的距离作为街景绿化!用地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主次干道红线宽!度规定道路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的】法定距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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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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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时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验?收表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取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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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临时建《筑使用到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使,用手续逾期既—未,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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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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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第五条!的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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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和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的;
【 , : , (:三)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 【。 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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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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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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