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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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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注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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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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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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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城: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管理责—任人并逐步实—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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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综!。合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用地规模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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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和中远期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确因经济《发展:需要占用《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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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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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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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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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中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并:由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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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由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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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条 【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禁,止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 在本】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外省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在市、】县、自治县》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并接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管!理,尚未建?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的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规?划设计管理》制度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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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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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申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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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市、?县、自治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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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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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 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明用?地界限(《每个转角都》应当有控制坐—标)的红《线图红线图》所用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
!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工程以》及在非?城,市建设用地上—安排:。的建设项目经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其!他建制镇(》。。乡)、农场场部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初审后报!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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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设计和?城市主要《街道的街景规划道】路两:侧应当规定足够的】距离作为《街景绿?化,用地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主:次干道红线宽度规】定道路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的法】定距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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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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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时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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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验《收表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取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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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临时】建筑使用《到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使《用手续逾期》既未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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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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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违:反本规定《。 第五条的】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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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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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和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的?;
】 (:三):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 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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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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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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