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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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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13?4号
【 题?注,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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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管理】责,任人:并,逐步实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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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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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综合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用地规模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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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和:中远期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确—因经济发展需要【占用: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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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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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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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 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中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并由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由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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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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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禁止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 《 在本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外省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在市、县》、自治县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并《接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管理】尚未建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的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规划设【计管理制度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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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申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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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 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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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明用地—界限(每个转角都】应当有控制》坐标)的《红线图?红线图所《用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工:程以及在《非城市建设用地【上安排的建设项目经!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其?他建制镇(乡)、农!场场部?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初审后【报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五条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设《计和:城,市主要街道的—街景规划道路两【侧应:当规定足《够的距离作为街景绿!化用地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主次《干道:红线宽?度规定道路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的法定距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标准:。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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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时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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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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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验收表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领取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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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临时】建筑使用《到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期使用?手,续逾期既未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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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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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第五—条的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 :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和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的;
】 (三)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 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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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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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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