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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办法
!。(琼建设[》2008]203】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工程设计单!位
—。 , 现将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65【39066》9
— , : : 《 】 《 ? ! 》海南省建《设厅
— : ! 【 ! ?。 ?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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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测评!机构认定《管理 ?。
第四》条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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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 (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的要》求
《 (五)测!评机构应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
— ?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 ? (六)应》具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
— ,。。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 《 (:八)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估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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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申报:。测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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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 : 1.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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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 (《三):。省,级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省,级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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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
— 《。 (五?)提供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
: (六)】提供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条件的测评机构进】行材料及实地勘察】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 评审主要【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进行实地》调查
》 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
(一!)测评技术的先进性!、,。仪,器设:备和:主要实验室的配置】;
》 : (二)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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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筑节能!。工程测评业绩—;
!(四)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第八条?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
【 (一【)评审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
—。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对》评,审合格的测评机【构进行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颁【发民用建筑测—评机构认《定书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 :
?第十一条 建筑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
】 , ?(一)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
【。 (二)星级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
】。。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
第十二》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出:具统一格式的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三:条 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于:委托:方进行不得与—测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测评结?果因素的影》响
第十【四条 测评机构要加!强测评质量管—理注重检测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及标定工作》;加强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省级测评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测评机】构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相应的考核部—门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者主管部门每—3年组织《。对测:评机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认定内容包】括资:。金的投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水平、—技术人员《的构成与业》务水平、近3年来】。测,评项目及评》价等认定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经审!定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能效测【评资格并将结果及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七条《 能效测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认定资格
! (一》)出具?虚假能效测评报告】的;
】 (二)》越级进行《测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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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
《 :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 》
》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测评数据无—法追溯的; —
(六!)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测评机构—认定: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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