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办法 【 (?琼建设[200【8]2?03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工程设—计单位 —     现将【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6539【0669 —       【    《         !   ?     》  :        】 ,  海南省建—设厅 《 ,。    《    《         !       【  :       【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测评—机构认定管理— 第四条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二)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 ,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   (《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的要求 》 :    《。(五)测评》机构应?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 【    《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   (六)—应具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   】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     (八)】。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估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 , ,第五条 申报—测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     【。1,.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    — (三?)省级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省级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 :。     (四【。)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 !    《(五)提供》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  : (六)提供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条:件,的测评机构进行材】料及实地勘察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 第七?。条 评审主要—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进行:。实,地,调,查 《  :。   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     (一!)测评?技术的先进性、仪器!设备和主要实验【室的配?置;  【   (二)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  《   (三)建【筑节能?工程:。测,。评业:绩; 《     (四)!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 第八条》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 《 ,     (一】)评审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 【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  ? ,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 , 第九条 对—评审合格的测评【机构进行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颁发民用《建筑测?评机构认定书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 第十《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 【 第十一条 —。建筑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    】 (一)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 ,  《   (二)—星级: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 《。 :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 第?十二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出具统《一格式的能效—测评报告 — 第十三条 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于委托方进行不得与!测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测:评结果?因素的影响》 第十四条 !。测评机?构要加强测评质量管!理注重检测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及标定工作;【加强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 第十五《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省级测评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测评机】构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相应的考《核部门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者主!管部门?每3年组织对—测评机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认定—内容包?括资金的投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水平、技》术人员的构成—。与业务水平》、近:3年来测评项目【。及评价等认定—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经审—定,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能!效测评资格并将结果!及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七条】 能效测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认定资格  !   (一)出具】虚假能效测评报告的!;, ?     (二)】越级进行测》评的;  】 ,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 !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    !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测评?数据无法追溯的;】 ?     (六)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 《 第十八条 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测评机》构,认定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