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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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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建设[—2008]20【3,号)
》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工程设【计单位
》
—现将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65—。39:0669
! 】 : , ? , 【 ? ? ? 【海南省建设厅
】
, ?。 —。 ? : 【 】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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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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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测评机】构认定管理
【
第四条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
,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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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
: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 (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的要求
】 (五【)测评机构应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
》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 :(六)?应具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
》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 ? (八)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估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
第?五条 申报》测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 1.【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 (三—)省级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省级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 (四)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
【
: ,。 (五)提供】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 (六)》提供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条件的【测评机构进行材料及!实,地勘察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 ,评审主要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进行实地调查—
《 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
(一】)测评技术的先【进性、?仪器:设备和主要实验【室的配置; —
— (二)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
— (三?)建筑节能工—程测评业绩;
! 》(四)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
第八条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
《 : (一)评—审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
》
,。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对:评,审合格的测》评机:构进行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颁发民用建筑测评】机构认定书》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
第十一条】 建筑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
!
》。 (一?)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 :
(二!),星级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
】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
?
第十?二,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出【具,统一:格式:的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三条 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于委托—方进行不得与测【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测评结果因素!的影响
【第十四条 测评【机,构要加强测评质量】管理注重检测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及标》定工作?;加:强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省级测评《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测评机构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相应—。的,考核:部门
《。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者主管部【门每3年《组织对?测评机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认:定内容包括资—金的投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水平—、,技术人员的构成与业!务水平、近3—年来测评项目及评价!等认:定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经?审定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能效测》评资格并《将结果及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
第《十七:条 能效测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认定资格!
— (一)出具虚假!能,效测:评报告的;》
《 , (二)—越级:进行测?评的;
— ?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
】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
】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测评数据无法!追溯的?; :
【(六:)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测!评机构认定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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