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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办:法 》(琼建设《[20?0,8]20《3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工程设计单位 !   》  :现,将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6539066!9 ? ,  :        】     》       【 ,    《    《     》 ,   海《南,省建:设厅    】   ?        】 , ,       【       【。    《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测评机构认定【管理 第【四,条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二)】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 ,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 ,(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的要求 —     (五)测!评机构应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 《    《。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    (》六):应具: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 ?  《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 ,。     》(八)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估【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五条 申报测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 :    《 1:.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     (三!)省级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省级》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     (—四)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     】(五)提供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   《  (六)提供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条《件,的测:。评机构进行材料及】实,地勘察?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 第七条 评审【主,要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进行实—地调查 》。     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 ,     —(一)测评技术【的先进性、仪器设】备,和主要实《验室:的配置?;  —   (二》)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三)建筑节—。能工程测评业绩;】   —  (四《)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 第八条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    【 ,(一)评审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对:评审合格《的,测评机构进行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颁《发民用建筑测评机构!认定书?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 第《。十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 ? 第十《一条 ?建筑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 《    — (一)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 ?     【(二)星《级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 —   》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 第十二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出具统一《格,式的能效测评—报告 《 第?十三条 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于委托方进行【不得与测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测评?结果:因,素的影?响 》第十四?条, 测评机构》要,加强测评《质量管理注重检【测,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及标定工—作;加强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省级测评!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测评机构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相应》的考核部门 —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者主管部》门每3年组织对测评!机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认定】。内,容包括资金的—投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水平、技!术人员的构成与业务!水平、近《3年来测评项目【及评价等认定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经审定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能:。效测评资格》并将结?果及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 第十七》条, 能效测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认,定资:格 《   ?  (一)出—具虚:。假能:。效测评报告》的,;    】 (二?)越级?进行测评的》;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 【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  【。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测评数据无【法追溯的;》     】(六)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 》 第十八条 —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测评机构认定! ?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