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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办法 ! , (琼建设—[20?0,8]203》号) 《 ,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工程】设计单位 》 :     现将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65《39:0669 【    《。  :    《     》 ,。  :    《     》         !  : , 海:南省建?设厅    】      —      —        】   ? ,        】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测评机《构认定管《理 第四条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 ,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二)》。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 :    《。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 :  :   ?。(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的要求 !。 :。   ?  (五)测评机】构,应,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 !    》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  :  (六《)应具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    !。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 (八)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估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 第五条 申报测!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    》。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    1.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 ?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    (三)省】级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省—级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 (四)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 !     (五)!提供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  (六)提供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条件的】测评机构进》行材:料及:实地:勘察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 第七条《 评:审主要?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进行实地调查 !。 ,     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     【(一)测评》技术的先进性、【仪器设备和主要实验!室的配置; 【     —(二)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   ?(三)建筑节能工】程测:。评,业绩; 【    (四—),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 , 第八条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 !    (》一)评审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 》  :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    —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 第九条 对评】。审合格的测评机构】进行: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颁?。发民用建筑测评机构!认定:书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 ,。 第十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 第十【一条 建筑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     !(一)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 》  ?   (二》)星级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 【 :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 》 第十二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出具统!一,格式的能效测评报告! , 第十三条 】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于委托方进行不【得与测?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测:评结果因素》的影响 《 : 第十四条 —测评机构要加强【测评质?量管理?注重检测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及标》定工作;加强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 第十五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省级测评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测评—机构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相应!的考核部《门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者主管部门每3【年组织对测评机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认《定内容包括资金的投!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水平、—技术人?员的构成《与业务水平、近3年!来测评项目》及评价等认定—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经审定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能效【测评资格并将—结果及?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七条 能效测【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认定资格!   —  (一)出—具,虚假能效测评报告】的;: ?    《 (二)《越级进行测评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    【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 —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测评数【据无法追《溯,。的; 《    》 (六?)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测评机构认】定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