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办法
(琼!建设[?2008]203】。号)
《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工程设计单—位
】 现将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653】90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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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海:南省建设厅》
】 — — 】 , ,。 ? : :。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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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测评》。机构认定《管,理
》第四条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
《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二)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 (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的要】。求
》 《(五)测评机构【应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
【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
—(六)应《具,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 :
: ,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 (八)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估》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
第五条 申报测!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
1】.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 ?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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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 《。(三:)省级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省级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 (四)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
? (五)】提供: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 : (六)提供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条件的测评—机构进?行材料及实地勘察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 评审主要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进—行实地调《查,
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 (《一)测评技术的【先进性、仪》器设:备,和主要实《验室的配置;
! 《 (二)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 (三》)建筑?节,能工程测评业—绩;:
《 (四)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
?第八条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
】 :。 (一)评审【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
】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 ?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
,
, 第九条 对评审】合格的测评机构进行!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颁发民用建》筑测评?机构认定书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
第十一【条 建筑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
】
: : (一)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
】
—(二)星级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
【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
第十—二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出:具统一格式的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三条】 ,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于委托《方进行?不得与测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测评结果因】素的影响
【 第十四《条 测评机构—要加:。强测评质量管理注】重检测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及标定!工作;加强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省级测》评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测评《机构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相:应的考核部门 【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者《主管部门《每3年组《织对:测评机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认定内容包括资金!的投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水《平,。。、技:术人:员的构?。成与:业务:水平、近3年来【。测评项目《及评价等认定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经《审定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能效测—评资格?并将结果及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七条 能效测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认《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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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具虚假能效测】评报告的;
!。 (》二):越级进?。行测评的; —。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
》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 ?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测评数据无法追!溯的:;, ,
》 (六)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测评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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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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