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办法
】
:
(琼建设[20】0,。8]203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工程设计单位
】
: 现》将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65】3,90669》
! 】 ? ! !。 海南省】建设:厅
?
: 《 【 : 》。。 — 【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测【评机构认定管理【
第四条【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 :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 (二)》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
—(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的要求
【 (五)】测评机构应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
【 ,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 (六)应】具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
—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
,
? , (?八)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估?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五】条 申报测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 , : 1.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 (三)】省级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省级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 (四)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 —
》 (五)提供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
【(六:)提供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条件的测评机!构进行材料及实地】勘察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 评审主》。要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进行实地调查
! : 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 ,。 (一)》测评技术的》先进:性、仪器设备—和主要实验室—的配置; 》
》 , (二)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
(三)!。建筑节能工程—测评业绩;
】 《 (四)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第八【条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
!(,一)评审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 《
《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
第九》条 对评审合格的】。测评机?构进:行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颁发民用】建筑测评机》构认定书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
第《十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
第十一】条 建筑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
! (一)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
! , , (二)星级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
!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
第十二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出?。具统一格式的—能效测评报告
! ,第十三条 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于委托方进行不】得与测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测,评结果因素》。的影响
【第十四条《。 测评机构要加强】。测评质?。量管理注《重检测?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及标:定,。工,作;加?强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
第十五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省级测评《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测评机构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相》。应,的考核部门
】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者主管部门每3!年组织对测评机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认定!内容:包括资金的投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水平、】技术人?员的构成与》。业务水平《、近3年来测评项目!及评价等《认定: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经审定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能效测评资格并】将结果及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七条 能效测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认】定资格
】 (一》)出:具虚假能效测评【报告的;
】 , (二)越级进!行测评?。的;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
】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
!。
》。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测评数据《无,。法追溯的;》
《 (六—)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测评《机构:认定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