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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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建设》[2008]2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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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工:程设计单位》
【 现将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653906!6,9
》 ! ? 《 ? 】。 【 《。 海南省《建设:厅
— ! 】。 ? 】 《 ,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测】评机构认定》管理
》 第四条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二)?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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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
:。 (—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的要求
【 (》五):测评机构应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
】 :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
—(六)应《具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
》 ?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 (八)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估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五条 】申报测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
—1.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
《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 (三》),省级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省级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
(】四)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
《 ,。 (五》。),提供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
: 《 ,(六)提供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条件:的测评机构进行材料!及实地勘察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 评审主要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进行实地调查 【
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
《 (一》)测:评技术的《先,进性、仪器设备和主!。要实:验室:的配置;《
【 (二)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 (三)建!筑,节能工程测》评业绩; 》
【(四)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第八条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 ,
《 , (一)》评审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 《
—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
: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对评—审合格的测评机构进!。行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颁发民用建【筑测:。评机构认定书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 第十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
第十一!条 建筑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 ?。
》 (一)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
— (二《)星级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
【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
?第十二?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出具统一—格式的能效测—评报告?
? 第十三条》 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于委托方进行不得与!测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测评结果因素的【影响
《
第十四条— 测评机构要—加强测评质量管理注!重检测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及标定》工作;?加强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
第十》五,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省级测评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测评机构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相应的》考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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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者主管部《门,每3年组织对测【评机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认定》内容包括资金的【投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水平、技【术人员的构》成与业务《水平、近3年来测】评项目及《评价等认定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经审定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能效测评》资格:并将结果及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
第《十七条 《能效测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认定资格 》
》 (一)出具【虚假能效《测评报告的; 【
: , : (二)越级进】行测评的;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 !
—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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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测评数据《无法:。追溯的; 》
: 》(六)?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测评: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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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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