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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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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建设[—200?8]20《3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工程设】计单位?
】。现将: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6539》06:69 ?
! ! 《 — : 【 : 海南省建【设厅
】。 ? 》。 】 ?。 《 : —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测评机构认定管理!
第四—条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 :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二)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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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的要:求
— (《。五)测评机构应【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
! ,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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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应具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 ?
—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
(】八)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估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五条 申报测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 ?1.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 , (三《)省级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省级【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 (》四)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
】 (五)提【。供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 : (六)提供【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条件的测评【机构进行材料—。及实地?勘察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
第七条 评审!主要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进行实地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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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 : (一)测【评技术?的先进性、仪—器设备和主要实【。验室的配置;
!。 》(二)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
— (三?),。建筑节能工程测【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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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
第八条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 :
》 (一)评审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
】 ,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 第九条 》对评审合格》的测评?机构进行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颁发民【用建筑测评机构【认定:书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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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
【 ,第十一条 建—筑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
】 : , (一)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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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星级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
】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
第十二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出具统一格式的能!效测评?报告 ?
?第十三?条 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于:委托方进行不得与】测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测评:结果因素《的影响
第】十四条 《。。测,评机构?要加强测评质量管理!注重检测《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及标《定工作;加强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
第十五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省》级测评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测评机—构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相应的考核部门 】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者主管部门每3年组!织对测评机》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认定内容包括资金的!投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水平、—技术人员的构—成与业务水平、近】。3年来测评》项目及评价等认定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经—审定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能效测评!。资格并将结果及【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七条 !能效测?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认定资格
! (一)出!具虚假能效》。测评报告的》。;
】 (二)越》级进行测评》的;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
】
《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
【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测评数据无法追】溯的;
】 , (六)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
《。
第十八条 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测评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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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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