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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办法!
(琼建设[!20:08]203号) !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工】程设计?单位
!。 ,现将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6539《0669 》
》 《 ? 【 ? 《。 》 《 》 海南省建设厅 !。
? ! ?。 》。 ! 》。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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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测评机!。构认定管理
【
:第,四,条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
—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二)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 , (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的要求《
— (?五)测评机构应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
【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 (六)《应具: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
】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 《 (八)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估【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五条 申报测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
? (三)省】级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省级!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
《 :。(四)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 】
,
—(,五,)提供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 , (六)提供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条件的测评》机构进行材料及【实地:。勘察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 评审主要【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进行实?地调查? ,
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 (一)测!评技术的先》进性、仪器设备【。。和主要实验室—的配置; 》
》 :(二)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
? 《(,三)建筑《节能工程测评业绩】;
?
《 (四)》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
第八条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 ?
【(,一,)评审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
《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
第九》条 对?评审合格的测评机构!进行: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颁发民用建筑—测评机构《。认,定书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
!
第十《一条: 建筑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
【 : ?(一)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
— (》二)星级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
—。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
—第十二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出具统一格式的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三条 !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于《委,托方进行不》得与测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测,评结果因素》的,影响
《
第十四条 测评!机构要加强测—评质:量,管理注?重,检测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及标定工作;加!强,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 第十五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省级测评—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测评!机构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相应的考—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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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者主管部—门,每3年?组织:对测评机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认定内容《包括:资金的投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水平、技术人!员的构成与业务水平!、近3年来》测评项目及评—。价等认定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经,审定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能:效测评资格》。并将结果《及,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七条】 能效?测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认定资格】
— , (一)出》具虚假?能效测评报告的【;,
? (二【)越级进行》测评:的;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
】
《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
】。
?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测评数据无【法追溯的; —
》 (六《)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测评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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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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