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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办法
(】琼建设[2008]!203号)
】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工程设计!单位 ?
:。 现将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6539—0669 》
: — 《 , , ? ! ? 》 》 海南省建设】厅 :
: — 《 】 ! : : ?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测评机构】认,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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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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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 (二《)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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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的要求
! 《(五)测评机构应】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 《。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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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应具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
《
,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
, ? (八)》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估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
, 第:五条 申报测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 ?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
? ,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
》。 (三)省级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省】级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 (》四)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
【
—(五:)提供?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 (六【)提供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条!件的测评机构—。进行材?料及实地勘察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 :评审主要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进行实地调】查 :
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一)测评技术的【先进性、仪器设【备和主要实验室的】配置;
】 (二》)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
(】三)建筑节能工【程测评业绩》;,
? (四【)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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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
【
? (一)评审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对?评审合格《。的测评机《构进行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颁发民用建筑测【评机构认定书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 第十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 ,
:。 第十一条》 建筑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
— (?一)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
》 , : (二)星级—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 ?
》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
第十二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出具】。统一格?式的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三条: 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于委托方进】行不得与《。测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测评结果因】素的影响
第!十四条 测评机构要!加强测评质量管理注!重,检测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及—标定工作;加—强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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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省级测评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测评?机构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相应:的考核部门》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者主管部门】每3年组织对测评】机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认定内容!包括资金的投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水平、技术】人员的构成与业【务水平、近3年来测!评项目及评价等认定!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经审定—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能效测—评资格并将》。结果及?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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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能?效测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认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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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具虚假能【效测评报告》的;
》。 (二)】越级进行测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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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
《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测评数据无—法追溯的;
】 (六【。)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
【
第十八条 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测评【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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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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