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办法
!。
(琼建设》[200《8]2?03:。号)
》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工程设—计单位
【 , 现将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6—5390669 】
: 》 【 【 【。 《 — 海南省【建设厅
》
! 》。 ? 《 — 】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测评机构认定管【理
第四【条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 《。 (二)《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
, : ,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 (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的要求
!
(五)!测评机构应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
【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 , : (六)应具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
!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 (八)【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估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
, 第五条《 申报测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
?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 1.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
,
, ? (三)省级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省—。级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 (四)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
】 (五)提供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 (六)提供【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条:件的测?评机构进行》材,料及实地勘察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 评审主》。要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进行实地调查—
— , 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 ? (一《)测评技术的先【进性:。、仪器设备和—主要实验室的配【置;
》 (二)】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
,
: : (三)建筑节能!工程:测评业绩;
! ? (四?)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第》八条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
】 (:一)评审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
》
《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对评审合格的—测评机构进行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颁发民用建筑—测评机?。构认定书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 第:十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
第十【一条 建《。。筑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
(!一,),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
!
(二】)星级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 —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
第?十,二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出具统一格】式的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三条 》。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于委托方进—。行不得与测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测评结果因素的影】响
《。 第十四条 测【。评机构要加强测评】质量管理注重—检,测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及标定工!作;加强《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省级测评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测评》机构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相应?。。的考核部门》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者主管!部门每3年组织对】测评机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认定内!。容包括资金的投【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水平、《技术人员《。的构成与业务水【平,、近:3年来测评项目及评!价等:认定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经审!定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能效《测评资格并将结【果及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 第:十七条 能效—测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认定资—格
【 (一)出具虚假!能效测?评报告?的;:
:
(二】)越级进行测评【的;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
》。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
《 :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测:评数据无《法追溯的; —
,
—。(六)?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
【
第十八条— 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测评机构认】定
《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