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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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建设[20!08]203号) !
: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工!程设计单位
!。 现将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6《5390669 】
【 【 】 , , , ,。 ? ! 海南省建】设厅:。
! 】 ? 】 , —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测评》机构认定管理
】
, 第:。。四条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 《。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 (二)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
: ? (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的要》求
《 (五)】测评:机构应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
】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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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应具: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 ?
》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 《(八)?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估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 第五条 申报测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
》。 1.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 ,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
《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
(】三)省级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省级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 (四—)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
— : ?(五)提供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 (六)提【供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条件的》测评:机构进行材料及【实地勘察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 !。评审主要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进】行实地?。调查 ?
,
: 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
《 :(一)测评技术的先!进性、仪器设备和主!要实验室的配置; !
(】二):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
(三)!建筑节能工程—测评业绩;
】 《 (四)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
第八条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
— ? (一?)评审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
】
》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对评审合格】的测评机构进—行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颁发《民用:建筑测评机构认定书!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 第十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
《
,。 第十一条》 建筑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
!
: :。 (一)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
:
》。。 (二?)星级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 【
: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
第十二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出具?统一格?式的:能,效测评?报告 ?
: 第:十三条 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于委托《方进行不得与测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测评结果因素!的影响
第】十四条 测评—机构要加强测评质量!管理:。注重检测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及标定!工作;加强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省级测《评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测评机《构,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相应的考!核部门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者?主管部门每3年【组织:对测评?机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认定内》容包括资《金的投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水平、技》。术人员的构》成与业务水》平、:。近,3年来测评项目【。及评价等认》定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经审定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能效测评资—格,并将结果及》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 第:十七条 《能,效测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认定资格
【
: (一)出】具虚假能效》测,评报:告,的;:
(!。二)越级进行—测评的;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
【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
— :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测评!数据无法追》溯的; 《
— (六)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
?
第十八》条 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测评机构认—定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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