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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办法
》
(琼建设[20】08]203号【)
《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工程?设计单?位 :
: , 现将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653906—69
!。 : ? 】 : 【 《 《 海南省!建设厅
!。 】 : —。 , — —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测评机构!认定:。管理
《
, 第四条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二)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
,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 ,。 (?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的要】。求
《 《 (五)测评机构】应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 《。
?。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六)应具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
《 :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 (八》),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估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
第五条 【申报测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 , (三)省级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省级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四)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
】(五)提供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 , (六?)提供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条件的》测评机构进行材【料及实地勘察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
第七条 评审】。主,要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进行—实,地调查 《
: 《 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
: 《。(一)测评》技术的先进性、仪】器设备和主要实【验室的?配置;?
? : (《二):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 (三)建筑】节,能,工,程测评业《绩,;
— (四)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第八条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
— (一)评】审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
【。。。。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
—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对评审合格的测评!机构进行《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颁发民用建筑测评机!构认定书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
—第十一条 建筑【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
》 》(,一)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 】
: (二)星!级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
【。
,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
【
第十二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出具统一》格式的能《效测评报告 —
?第十三条 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于委—托方进行不得与【测,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测?评结果因素的影【响
?
第?十四条 测评机【构,要加强测评质—量管理注重检—测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及标定工作;加】强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 第十五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省级测评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测评机【构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相应的考《核部门?
?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者主?管部门每3年组织对!测评机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认定内】容包括资金的投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水平】、技术人员的—构成与?业务水平、近—3,。年来测评项目及【。评价等认定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经审定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能效测评资—格并将结果及—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
第十《。七条 能效测—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认定资【格
》 (一)出】具虚假能效》测评:报告的;《
《。 (二)越】级进行?测评的;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
!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测—评数据无《法追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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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
! 第十八条 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测评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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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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