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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9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细则: : 《 , 第三条《 省建设厅—是,全省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 】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建设系统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当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和监督 】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持以下文件】向,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  】   (《。一)拆迁《申请书;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  】   (《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  — ,。  (?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附图;  !   ?(五)?拆,迁计划和方》案(包?括对:被,拆迁人?安置地点、补偿【形式、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过?渡期限和搬迁方式】等):     未!发生安?置补:偿事项的自拆自建和!拆除危房等拆迁人】应当持拆迁申请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申领拆迁—。许,可证 ? ? ,  : 违:章建筑?由有关部门责—令拆除 》 ,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后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5日内颁发拆迁!许可证;不予颁发】。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六条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凭拆迁】许,可证可以《。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状况【、房屋?。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等!各,类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 ,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和建【筑面积以《。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为,准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必须【。提交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合法】证明材?。料 》 第》。七,条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协商—。签订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与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 : 第《八条 房屋拆迁】自公告之《日,起被拆迁人》改,建或者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变更租赁关》系和转移房屋产权均!不得:作为安置补偿的依】据 ? —第九条 《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及,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等三种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第十条? ,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价格【结算按下列》办法进行 【    《 (一)《偿还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不作差价结算或者按!各自: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进行差价】结算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 : ,   (二)偿还】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 【 :    《(三)偿《还,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可以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 《。第十一条《 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可!以按所?拆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 》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的拆迁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企业【。协商按合理补偿的原!。则采取包干一—次性解决的办法【签订补偿《协议:补偿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厂房及其他!建筑物?按拆除?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     (二!)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搬迁?、安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 第十三》条 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单位的拆迁参照本细!则 ? 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 — 第十四条 拆】除被拆迁人的—商业用房因拆迁【影响不能营业的根】据以税?收为准的营业额【给予补?偿;补偿最高限【额每月不超过停业】前,3个月?平均月营业额的8%! : 第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估价?按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 :。 第十六《条 拆《迁范围内的树—木、:绿,地、人防设备—和,公共设施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发生的应付款【项应当一次付—清未付?清的:拆迁人应《当报告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并—。可采取暂缓回迁【或者缓发房产证等】相应的?。保证措施 【 第十八】条 拆除住宅【房屋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安置 【 第十九条 ! 拆迁?人在原地新建住【宅用房的《对原居住者一—般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安置建设非住宅!。用房:和其他设施的—对被拆迁《人应:当作易地安置 】 ,     拆迁【人在原地《新建商业用房的对】原沿街商《业,户一般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原地安—置 》 ? 第二?十,条 拆迁人拆迁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并安—置被拆迁户》的被安置的房屋产权!仍归房管部门所【有    】。 拆:迁人拆除房管—部门的代管房并【安置:被拆迁户《的,被安置的房屋—。产权仍由《房管:部门代管 】 第二十一】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搬迁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元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5元的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被拆迁!人,由所在单位解—。。决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按上述补—助标:准,。付给被拆迁》人所在单位 !    《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时间从?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至拆迁人《。通知被拆迁人—迁入安置用房之日】止超过协议》规定:时间的从《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00%付给【 第!二十三条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周!转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70%已】按此:标准提供周转房【的不得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因拆迁人的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2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 】 , 第十四条、 】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补偿—。费、:补助费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县《、自治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的》罚款:   —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 , ,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 ?    《 (三)任意—扩大或者缩小—已,。依法确定的拆迁范围!的 《 ?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     —(一)未经批准擅自!超过规定拆迁—期限的按未》。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处?以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二)】擅自延长《回迁安置期限的按】应当回迁《建筑:面积处以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仍未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强制【。执行部门应》当向被拆迁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强》制执行决定》并按:决定规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 ?  :   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 》第二十八条 —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临时安置用房!或者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迁出并按临时安置用!房或者?周转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处!以20元的罚款;】逾期仍未迁出的【依法强制《迁出所?需费用全部由被【拆迁人承《担 》 ,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罚!款,对公:民,个人不?。。超过2?。000元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不—超过20000元 ! —。 第三十条 —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秉】公行使职权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三十一条 因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 ?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