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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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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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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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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建设厅是全—。省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建设系统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当: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和!监督
!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持以下文件向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
》 (一—)拆迁?申请书;《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
】。 , (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
】 (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附图;
— (五】),拆迁计划和方案(】包括对被拆》迁人安置地点、补偿!形式、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过渡期限和搬迁!方式等)
》
《 未发生—安,。置补偿事项》的自拆自建和—拆除危房《等拆迁人应当持拆】迁申请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申,领拆迁许可证—
? ,。 违章建筑由!有关部门责令拆除】
第!五条 ?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后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5日内》颁发拆迁许可证;不!予颁发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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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凭拆迁许—可证可以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状况、房!屋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等各类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 《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和建筑面积以】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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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必须提?交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合法证明材!料
!第七条?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协商签订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与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
第八—条 房屋拆—迁自公告之日起【被拆迁人改建或者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变更《租,赁关系和《转移房屋产权均不得!作为安置补偿的依】。据
】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及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等三:种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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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价格结算按【下列办法进行
!。 , ? (一)偿》还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不作差价结算【或者按各自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进行差【。价结算?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 (二)偿还】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
【 —(,三)偿还《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可,以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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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可【以按所拆《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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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的拆迁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企业协商按合理补】偿,的原则采《取包干一次》性解决的办法签订补!偿协:议补偿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厂【房,及,其,他建筑物按拆除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 ? , (二)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搬】迁、安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 第十三条—。 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单位的拆迁参照【本细则 》 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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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拆除被拆!迁人的商业用房因】拆迁:影响不能营业—的根据?以,税收为准的营业额给!予补偿;补偿最高】限额每月不超过停业!前,3,个月平均月》营业:额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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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估价按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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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拆迁范围内的树木】、绿地、《人,防设备和公》共设施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
?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发生的应付款项】应当一次《付清未付清的拆【迁人应当报》告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并可采取暂!缓回迁或者缓发房】。产证等?相应的保证措施【
】第十八条《 拆除住宅—房屋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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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拆迁人在原地—新建住宅用房—的,。对原:居住者一《般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安置建设非住】宅用:房和:其他设施《的对被拆迁人—应,当作易地安》。置
【。。 拆迁《。人在原地新》建商业?用房:的对原?沿街商业《户一般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原地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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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拆迁人?拆迁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并安:置被拆迁户的—被安置?的房屋产权》。。仍,归房管部门》所有
】 拆迁人拆除房】。管部门的代管—房并安置被拆迁户】的被安置的房—屋,产权仍由房管—部门代管《
第!二十:一,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搬迁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元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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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5元!的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被?。拆迁人由《所在单位解决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按上述补助标准【付给被拆迁人所【在单位
! 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时间从》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至拆迁人通知被【拆迁人迁入安置【。用房之?日止超过协议规定】。。时间的从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00%付给
【
》 第二十三条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周转—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70%已!按此标准提供—周转房?的,不得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因拆迁人的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2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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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 第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补偿?费、补?助费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县、自治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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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的罚款
》。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 :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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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任意—扩大或者缩小已【依法确定的拆迁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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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 , (一)未经】批准擅自超过规定】拆迁期限的按未【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处以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二)擅!自延长回迁安置期限!的,按应当回迁建筑【面积处?以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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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仍未》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强制执行【部门应当向被拆【迁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强制执?。行决定并按决定【规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
— , 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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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临—时安置?用房或者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迁出【并按临时安置用房或!者,周转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处以?2,0元的罚款;—逾期仍未《迁出的依法强制迁】出所需?费用全部由》被拆: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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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罚—款对公民《个人不超过2—000元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不?超过20000【元
!第三十?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秉【公,。。行使职权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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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因《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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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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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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