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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 第97《号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细—则 ? : 《第三条 《 省建设厅是—全省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建设系统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当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和监—督 》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持?以下文件向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   !  (一)拆—迁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  【   (《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 ?。    — (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附图;》     (!五):拆迁计划和》方案(?包括对被《拆迁人安置地点、】。补偿形式《、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过渡期限》和搬迁方式等) 】  《   未发生—安置补偿《。。事项:的自拆自建和拆除】危房等拆《迁人:应当持拆迁申请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申:领拆迁许可证—   —。  违章建筑—由有关部门责—。令拆:除 【 ,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后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5日内颁!发拆:迁许可证《;不予?颁发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六条【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凭拆迁—。许可:证,可以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状况、房屋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等各】类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   》。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和建筑面积以【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为准 》  《。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必须提?交,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合【法证:。明材料 《 : 第七【条 :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协—。。商签订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与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 《第八条 房屋【拆,迁自:公告之日起被拆【迁人改?建或者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变更租赁关》系和:转移房?屋产权?均不得作为安置补偿!的,依据 《 ,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及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等三种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 第》十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价格结算【按下列办法》。进行  【  : (一)《偿还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不作差价《结算或者按各自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进行差?价结:算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  (二)偿还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 《   》  (三)偿还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可】以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 , 《 第十一条 】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可以:按所:拆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 ? 第十二条 【 生产企《。业的拆迁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企业协商按合!理,。补偿的原《则采取包干一次性解!决的办法签订补【偿协:议补:偿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厂房及?其他建筑物按拆除】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     (【二)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搬:迁、安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 第十三《条 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单位的—拆,。迁,参照本细则》 , : 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 —。 第十四条 【拆除被拆迁人—的商业用房》因拆迁影响不能营业!。的根据以税收为准的!营业额?给予补偿;补—偿最高限额每月不】超过:停,业前3个月平—均月营业额的8%】 ? : ?第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估价按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六,条 拆迁范围内】的树木、绿地、人防!设,备和公?共设施?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七条 】 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发生的应付款项应!当一次付清未—付,清的拆迁《人应当报《告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并?可采取暂缓回迁或】者缓发房产证等相应!的保证措施》。 】第十八条 拆除】住宅房屋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安置 — —第十九?条 拆迁人在原地!新建住宅用房—的对原居住者一【般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安》置建设非《。住宅用房和其他设】施的对被《拆迁人应当作—易地安置 》 :     拆—迁人:在原:地,新建商业用房的【对原沿街商业户一】。般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原,地安:置 ? 第二十!条 : 拆迁人拆》迁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并安置被拆迁—户,的被:安置的房屋产权仍归!房管部门所有 【 ,     拆迁人!拆除房管部门的代】管房并安置被拆【迁户的被《安置的?房屋:。产权仍由房管部门】代管: 》 第二》十,一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搬迁》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元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5元的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被拆【。迁人由?。。所在单位解决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按上】述补助标准付给【被拆迁?人所在单位》 :  ?   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时间从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至】拆迁人通知被拆【迁人迁入安置用房之!日止:超过协议规定时【间的从?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0—0%:付给 — 第》二十:三条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周】转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70—%已:按,此标准提供周转房的!不得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  :  因拆迁人的【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2!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 ? 第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 ,。。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补!偿费、补助费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县、?自治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的,罚款 —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 ,     (三!)任:意扩大或者缩小已依!法,确定的拆迁范—围的 】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   (一》)未:经批准擅自超—过规定?拆迁:期限的按未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处以?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  : ,。。  (二《)擅自延长回迁【安置期限的按—应当回迁建筑—面积处以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仍!未,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强制《执行部门应》当向被拆迁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强制!执行:决定并按决定规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    【 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临时安置用房!或者: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迁】。。出并按临时》安置用房或者—周转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处以20《元的罚款;逾—期仍:未迁出的依法强制】迁,出,所需费用全部由【被拆迁人承担 【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罚款对公民个!人,不超过2000元】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不【超过20000元】 ? 》第三十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秉公行《使职权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三十一条【 因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