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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 第97号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细?则 — : 第三条 》 省建设厅是全【省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 《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建设系统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当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和】监督 ? 【第四条 《 拆迁?人应当持以》下文:件向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  【。。   ?(,一)拆迁《申请书;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 】    (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 :     (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附图【; 》    (五)【拆迁计划和方案(包!括对被拆迁人安【置地:点、补偿形》式、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过渡】期限和搬迁》方式等) 》 , :    未发生安】置补偿?事项的自拆自—建和拆除危房等拆迁!人应当持拆迁—申请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申领拆】迁许可?证   【  违章建筑—由有关部《门责令拆除 】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后《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5日—内颁:发拆迁许《可证;不予颁—发的:应当说明理由— ? , : :第六:条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凭拆【迁许可证可》以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状况、房屋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等各《类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和建筑面积以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为准! , , , ,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必须提交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合法《证明材?料 ? ? 第七》条,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协商签订—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与—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 第八《。条, 房屋拆迁—自,公告:之日起被拆迁人【改,建或:。者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变更租赁关—系和转移房屋产权】均不得作《为,安置补偿的依据 】 ,。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及—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等《三种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 《 第十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价格》结算:。。按,下列办法《进行:  》   ?(一)偿还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不作差价《。结算或者按》各,自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进》行差价结算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 (:二)偿还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  》   (三》)偿还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可以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 第十】一条 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可以】按所拆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的拆迁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企业协—商按合理补偿—的,原则:采,取包干一次性解决的!办法签订《补偿协议补偿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厂房及》其,。他建筑?物按拆除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    》。 (二?)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搬迁、安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 第?。十三:条 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单位的拆迁参照本】细则 》 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 : 《第十四条《 拆?除被拆迁人的—商,业用房?因拆迁影响不—能营业的根据以税】收为准的营业额【。给予补偿;》。补偿最高限额每月】不超过停业前3【个月平均《月营:业额的8% 】。 第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估—。价,按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 :。 第十六条 】拆迁范围内的树木、!绿,地,。、人:防设:备和公共设施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发生的应付】。款项应?当一次付清未付【清,的拆迁?。人应当报《告,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并可?采取暂?缓回迁或者缓发房产!证等相应的》。保,证措施 — 第十八】条 ?拆除住宅房屋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安置 ! 》 第:十九:条 拆迁人—在原地新建住宅用】房的对原居住者一】般,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安置:建设非住《宅用房和其》他,设施的对被拆迁【人应当?作易地安置 】     拆—迁人在?原地新建商业用房】的对原沿街商业户一!般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原地安置 【 第】。二十条 拆—迁,人拆迁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并安》置被拆迁户的被安】置的房屋《产权仍归房管部【门所有 《 :     拆迁人】拆,除房管部《门的代管房并—安置被?拆迁:户的被安置的房【屋,产权仍由房管部门】代管 《 《 第?二十一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搬迁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元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 】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5元的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 被拆迁人》由所在单位解决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按:上述补助标准付【给被拆迁人所在单位! :     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时间从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至拆!迁人通知被拆迁人迁!入安置用房之日止】超过协?议规定?时间的从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00%付给 ! ? , 第二十三条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周,转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70%已按此标!准提供周转房的不】得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  :  因拆《迁人的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2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 》 第十四条》、 : :。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补偿费、补助【。费,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县、自治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的罚款 】  :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 —   》  (三)》任意:扩大或者缩小已依法!确定的拆迁》。范围:的 《。 ?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  :   (《一)未经批准擅自超!过规:定拆迁?。期限的按未》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处以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 , (二)擅自—延长回迁安置期限】的按应当回迁建【筑面积处以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仍未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强制执行!。部,门应当向被拆迁【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强制执行决定并按决!定规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 【  ?   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 , ?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临时安置用房】或者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迁出并—。。按临时安置用—房或者周转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处以2《0元的?罚款;逾期》仍未迁出的依—法强制迁出所需费】用,全部由被拆迁人承】担 》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罚款对公民个【。人不超过2000元!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不超过2000【0元 》 《 第三十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秉公《行使职权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三十一!条 因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 第三【十,二条 ?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三条 】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