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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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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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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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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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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建设厅】。是全省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建】设,系,统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当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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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持以《。下文件?向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
! (一)拆迁—申请书;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
》 ,。 (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
! 《(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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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拆,迁计划?和方案?(包括对被拆迁人】安置地点《。、补偿形式》、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过渡期限和搬】。迁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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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安:。置补偿事项的自拆自!建和拆除危房—等拆迁人应当持拆】迁申请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申领?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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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由有关部—门责令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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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后,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5日内颁发拆!。迁许可证;不—予颁发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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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凭拆迁许—。。可证可以《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状况、房屋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等各类《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和建筑面积以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为准
!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必【须提交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合】法证明材料》
— :第七条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协商签?订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与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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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房》屋拆迁自公》。告,之日起被拆迁人改建!或者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变更租赁《关系和转移房屋【产权均不得作为安置!补偿的依《据
【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及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等三种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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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价格结算按下列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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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偿还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不作差价结【算,或,者按各自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进】行差:价结算?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 (?二)偿还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
《 , (三)偿还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可以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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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可以按?所拆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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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的拆迁!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企《业协商?按合:理,补偿的原则采—取包:干一次性解决—的办法签订补偿协】议补偿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厂房及其他—建筑物按《拆除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 (二)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搬迁、安—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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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单位的》拆迁参照本细—则, 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拆【除被拆迁人的商【业用房因拆迁影响不!能营业的根据以税】收,。。为准的?营业额给予补—偿,;,补偿最高限额每【月不超?过停业前3个—月平均月《营业额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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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估价【按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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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拆迁范围《内的树木、绿地【、,人防设备《和公:共设施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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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发生的应付款!项应当一次》付清未付清的拆迁人!。应当报告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并?可,采取暂缓回》迁或者缓发房产证等!相应的保《证措施?
— 第十八》条 拆除住宅房】屋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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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拆迁人在—。原地:新,建,住宅用房的》对,原居住者一》般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安置建?设非住宅《用房和其他》设施的?。对,被拆迁人应》当作易地安》置,
》。 拆迁人在【原,地新建商业》用房的对原》沿街商业户》一般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原地安》置
】 第二十条》 拆迁人拆迁【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并:安置被拆迁户—。的被安置的房屋产】权仍归房管部门所有!
】拆迁人拆除》房管部门的代管房并!安置被拆迁》户的被安置的房屋产!权仍由房管部门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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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搬迁!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元《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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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5元的【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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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迁:人由所?在单位解决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按上述补助标准付!给被拆?迁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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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时间从《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至拆迁人!通,知被:拆迁人迁入安置用】房之日止《超过协议规定时【。间的:从,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0《0%:付给
【
第二》十,三条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周【转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7,0%已按此标准【提供周?转房的不得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 因拆《迁人的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2—。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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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本规定 第!。十四条、《 :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补偿费、补助【费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县、自治》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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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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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
》 (》三)任意扩大—或者:缩小已依《。法确定的拆》迁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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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 (【一,)未经批准擅—自超过规定拆迁期】限的按未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处以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二【)擅自延长》回迁:安,置期限的按应—当,回迁建筑面》积处以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仍未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强:。制执行部门应—。当向被拆迁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强制执行!。决定并按决定—规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
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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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临时安置用【房或者?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迁,出并按?临,时安置用房或—者,周转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处,以,20元?的罚款;逾期—。仍未:迁出的依法强制【迁,出所需费用全部由】被拆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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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本细则规定—的罚款对《公民个?人不超过2》000元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不超:过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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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秉公行使】职权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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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因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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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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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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