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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
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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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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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细则—
【 第三条《 省建设厅是【全,省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建?设系统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当,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和监督
【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持以?下文件?向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
】 : (一)拆迁申请!书;
【。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
【 (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
】 ,(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附图;
! : (五》。)拆迁计划和—方案(?包,括对:被拆迁人《安置地点、补偿形式!、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过渡?期,限和搬迁方式—。。等)
》 未发生】安,置补偿事项的—自拆自建和拆除危】。房等拆迁人应—当持拆迁申请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申领拆迁许可!证
》 ? 违章建《。筑由有关部》门,责令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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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后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5】日,内颁发拆迁》许可证?;不予颁《发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六条:。。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凭拆迁许可证可以】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状况、—房屋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等各—类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和《建筑面积《以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为】准,
? 《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必须提交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合法证!。明材料
《
第】七条 ?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协商签订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与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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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房屋拆迁自!公告之日起被拆【迁人改建或者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变】更租赁?关,系和转移房屋产权】均不得?作为安置补偿的【依据
!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及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等三种》形式: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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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价,格结算按下列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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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偿【还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不作差价结算或者】按各自?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进行!。差价结算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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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偿还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
》 (《三):偿还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可以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 ,
:
?第十一条 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可:以,按所拆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130%—结算
】 第十二条 【 生产企《业的拆迁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与被拆迁企业—协,商按合?理补偿?的原则?采,取包:干一次性解》。决的办法签订补【偿协议补偿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厂房【及其他?建筑物按拆》除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
, (二】。)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搬:。迁、安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 《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
, ,
? 第十三条 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单《位的拆迁《参照本细则 】。 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
,
, 第十四》条, 拆除《被拆迁人的商—业用房因拆》迁影响不能营—业的根据以税收为】准的营业额给予补偿!;补偿?最高限额《每,月不:。超过:停业前3个》。月平均?月营业额《的8%
《
第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估价按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六条 拆迁—。范围:内的树木、绿地、】人防设备和公—共设施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
—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发生的应付款项应当!一,次付清未付清的拆迁!人,应当报告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并可采】取暂缓回迁或者【缓发房?产证:等相:。应的保证措施
! ,
第十八条 !。 ,拆除住宅房屋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安置:
— 第十九》条 拆迁人在原】地,新建住宅用房—的对:原居住者一般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安置建!设非住宅《。用房和其他设施【的对被拆迁人应当】作易地安置
—
《 ?拆迁人在原地新【建商业用房》的对原沿街商业【户一:般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原地安置
—
《
第二》十条 《拆迁:人拆迁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并!安置被拆《迁户的被安置的【。房屋产权仍归房【管部门所《有
】 拆迁人拆除房【管部门的代》管房并安《置被:拆迁户的被安置【的,房屋产权《仍由房管《部门:代管
【
第二十一条 !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搬迁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元《。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5元的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被拆迁人由所在单】位解决过《渡用房?的由拆迁人按上【述补助标准付—给被:拆迁人所在单位
!。 《 临时安置补【助费付给时间从【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至,拆迁人?通知被拆迁》人迁入安置用房之】日止超过协议规定】时间的从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00%》付给
】 :第二十三《条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周转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70:%已按?此标准?提供:周转房的不得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因—拆迁人?的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低于2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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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 — 第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补偿费、补助!。费,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县、自治】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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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的罚款【
?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 , ,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
》 : (三)任意扩大或!者,缩小已依法确定的拆!迁范:围的
!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 》 ,(一)未经批准擅自!。超过规定拆迁期【限的按未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处以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二)擅自延【。。长回迁安置期限的】按应当回《迁建:。筑面积处以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仍未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强制执行—部门应当向被拆迁】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强制执行决】。定并按?决,定规:。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
? —。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临时安置用房或【者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迁出并【按临时安置用房【或者周转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处【以20元的》罚款;逾期》仍未迁出的依法强】制迁:出所需费用全—。部由:。被拆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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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本细则《规定的罚《款对公民《个人:不超过2000【元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不超!过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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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秉公行使职权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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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因,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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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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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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