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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没收建筑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执法机关!在,温州市区范围内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 ?    《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机关》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 第三条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利!用、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接收、处置!工作 《    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管理】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 第五条》 ,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限定违》法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腾空该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条【 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空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条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腾《空的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或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10】日内移交管理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对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查勘记—录后,? ,应当进行现场查勘】交接和书《。面资料?移交 《    书》面移交资料》应包括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来源!、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结?构、:原使用功能和移交】时,间等情况 — 第九条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接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落实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  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组织定期巡】。查发现擅自占有【。、,使,用、恶意《破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建议及!调查:、分析?的情况经集》体讨:论后拟定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拟?。定的处置方案—建议:利用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出!具意见?     (一)!公安:消防机构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满足【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出具现《场检查意见; 【     (二)】具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及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筑质量安全作【出认定结论并作【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中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 ?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出具认定意见需办理!用,地手续的《应在勘测成果资料】上标明?用地四至范围; 】    《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具认!定意见和利用建【议;: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出【。具,审批意见;》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出具认定意见—;   》  (六)利用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需】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审?查、审批方式—办,理手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程序出具认定意】见;依法需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非审查、—审批方式办理手续的!且手续涉及内容的合!法性:依法主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认定结【论,替代;    】 (七)对》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强制性规—定但可?通过:整改加以改正的相关!。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应当同!时出具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再出】具认可意《。见 ?    相关部【门已经依法出—具有关手续或意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 处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行政《。区域内公示十日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相关利害》人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事实和【理由: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或中止上报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拆》除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二)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 ,。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的; 《     (四)阻!碍城市市政建设、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征地、》拆迁:。等重大项目推进的;! , ,    (五)【非法占用耕地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 】     (六)】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 —第十四条《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或者拆】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的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  :   ?(一)占用的土地】拟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出让方案》。。。。批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评估并由国土资源部!门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  !   (二)占用】的土:地拟批?准协议出让、划拨】、集体使用的由符】合建设项目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用地在!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购回购回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占用的土地【已经具备土地储备条!件且暂未有》符合建设项目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的按照规定纳入】土地储备后可—连同: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土地储备机构可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后续管理》。;  《   (四》)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采取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方式】利用:的由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协议!后凭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具的认!可意见或各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的相关手续—国土资源、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颁发权利证书— 《。第十五条 因【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而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作出没收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回购建筑物建设单位!按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市场价格【缴清价款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意,见并:作,为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 (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权; —    (二)未改!。变建:筑用途未突破建筑】控制:线;    【 (三)《与周边建筑物的【建筑:。间距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四!)未因其《减,。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     符—合前:款,条件的建筑物因客】观原:因不能没收》。实物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收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意见并作为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 第:十六条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暂时未安排【处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妥善—。保管定期组》织检查或清理 】 第十七条 【 处置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尽:。。量避免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或赔偿》 : 第十八》条 处置》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法律》、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 ,阻,碍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擅自占》有、使用《。、恶:意破坏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 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作价购》回的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适用本办法办理【土地登?记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