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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没收建筑《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执法机关在】温州市区范》围内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机关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利【用、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接收、处置工!。作     【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管理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 , , 第五条 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限定违法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腾空该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 第六条 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空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腾空的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或: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10日—内移交管理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对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查勘记录】后, 应《当进行现场查勘交】接和书面《资料移交    !。。 书面移交资料应】包,括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来源、【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结构、原使》用功能和《移交时?间等情况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接: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落实《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   ?。  :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组—织定期巡查发现【擅自占?有、使用、恶—意破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十条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建《议及调查、分析的情!况,经集体?讨论后拟定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拟定的处置【方案:建,议,利用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出!具意见   【。  (一)公安【消防机构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满足?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出具现场检查!意见;    】 (二)具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及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筑质《量安:全作出认定结—论并:作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中《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 《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出具认定【。意见需办理用地手】续的应在《勘测:成果资料《上标明?用,地四至范《围; 《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具【认定意见和利—用,建议:;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出具审?批意见;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出具》认定意见《;  《 ,  (六)利用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需【。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审查、审批!方式办理手》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程序【出具认定《意见;依法需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非审查、审—批方式办理》。手续的且《。手续涉及内容的【合法性依法主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认定结论替代;【 :   ?。 (七)对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强—制性规定《但可通过整改加以改!正,的相关?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应—当同时出具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再出具认可意见 !    《 相关部门已经依法!。出具:有关手?续或意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 处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行政区《域内:公示十日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相关利】害人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事实【和理由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或中止!上报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拆除: :  :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二)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  :  :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的;     】(四)阻碍城—市市政?建设:、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征地《、,拆,迁等重?大项:目推进的《。;,     (五】)非法占《用耕地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     !(六)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 】 第十四条—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或者】拆,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的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     (一)】占用的土地》拟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出让方!案,批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评估并由国】土资:源部门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 】     (二)】占用的土地拟批【。准协议出让》、划拨、集体—使用的由符》合建设项《目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用地在》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购回购》回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 , (:三)占用的土地已经!具备土地储备—条件且?暂,未有符?合建设项目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的按【照规定?纳,入土地储备后可连】同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土地!储备机构《可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后续!管理;     !。。(四)?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采取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方】。式利用的由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协议后凭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具的】。认可意见或》各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的相》关手续国土资源、】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颁:发权利证书 !第十五条《 因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而》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作出没收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回—购,建筑物建设》单位按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市场《价格缴清价款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意见并作为!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  (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权】; ? ,   (《二)未改《变,。建筑用途未突—破建筑控制线—;     【(三)与周边—建筑物的建》筑间距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四)?未因其减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   符合前款条】件的:建筑物?。因客观?原因:不能没?收实:物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收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意见并作【为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暂时未安排处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妥善保管《。定期组织检查或清】。理 第—十七条 处置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尽量避免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或赔偿 》 第十八条 !处置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法!律、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 阻碍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擅】自占有、使用、恶】意破坏?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 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作价购回的—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适用本办法办理土!。地登记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