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没《收,建筑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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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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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执法机关在温州市区!范围:内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
【。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机:关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利》用、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接收?、处置工作
【 : 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管理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限定违法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腾空】该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条! 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空?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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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腾空的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或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10日内移交管】理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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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对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查勘:记,录后, 应当进【行现场查勘交接和书!面资料移交
! 书面移》交资:料,应,包括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来源、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结构、原】使用功能和》。移,交时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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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接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落实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 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组织定期巡查发现擅!自占有、使》用、恶意破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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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建议:及调查、分析的情况!经集体?讨论后拟定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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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拟《定的处置方案建议利!用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出具意见
【 ?(一:)公安消防机构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满足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出具现场检查意【见;
》 (二)具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及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筑质量安全》作出认定结论并作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中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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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出具认定意见需】办理用地手》续,的应在?。勘测成果资料上标明!用地四至范围;
!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具认定意见!和利用建《议;
《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出具审《批意:见;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出具认【定意见;《
》 (六)利用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需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审查、—审批方?式办理手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程】。序出具认定意见;依!法需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非审查!、审批方式办理手】续的:且手续涉及内容【的合法性依》。法主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认定结》论替代;
【 (七)对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强制》性规定但可》通过:整改加以改正—的相关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应当《同时出具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再出具认可意—见,
相关部!门已经依法出具有】关手续或意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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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处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行政区域内公!示,十日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相关利害人》。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事实?和理由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或中—止上报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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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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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二)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 ,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的《;,。
(四)!阻碍城市市政—建设、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征地、拆迁等重大】项目推进《的;
【 (:五)非法占》用耕:地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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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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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或者拆!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的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 ,(一)?占用的土地》拟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出让方】案批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评估并由国土资源部!门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
(】二)占用的土—地拟批?准协:议,出,让、划拨、集—体使用的由符—合建设?项目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用地在《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购回购回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三)占用的土!地已经具备土地储】备条:件且暂未有符合建设!项目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的按照《规定:纳入土地储备后可连!同,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土地储!备机构可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后续管理【。。;
— (:四)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采!。取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方式】利用的由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协!议后凭?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具?。的认可?意见或各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的相关手《续国土?资源、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颁发权利证》书
》第十五条 —因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而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作出没收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回!购建筑物建设单位按!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市场价《格缴清?价款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意见并作为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 (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未改变建筑用途】未,突破建?筑,控制线;
— (三)【与周边建《筑物的建筑》间,距,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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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因《其减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符合!前款:条件的建筑物因客观!原因不能没收实物】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收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意见并作《为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暂时未安《排处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妥善保管定!期,组织:。。检查或清理》
第》十七条? 处置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尽?量避免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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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处置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法律、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 阻碍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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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擅自占有、使用、】恶,意破坏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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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 【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作!价购回的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适用【本办法办理土地【。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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