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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没收建筑物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 为规范市区—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执法机关在温州!市区:范围内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 —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机关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第三条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利《用、依法处》置的原则 》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接收、处【置工作 《     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管理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限定违法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腾空该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条 《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空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条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腾》空的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或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1》0日内移交管理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 第八条 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对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查勘记】录后, 应当—进,行现场查勘交接【和书:面资料移交 —     书面【移交资料应包—括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来:源、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结构、【原使用功能》和移交时间等情【况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接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落—实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   ? ,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组织】定期巡?查发现?。擅自占?有、使?用,、,恶意破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建议】及调查、分析的情况!经集体讨论后拟定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方案 【 第十一》条 ?拟定的处《置方案建议利用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出具》意见     (!一)公安《消防机?构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满足?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出具现场《检查:意见:;  《   (二》)具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及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筑质量!安全作出认》定结论并作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中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 !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出具认定《。意见需办理》用地:手续的应《在勘测成果资料上标!明用地四至范围; !   ? ,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具认—定意见和利用建【。议;    【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出具审批意见;!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出具认定意》见; 《  :  (六)利用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需?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审查、审批方【式办:理手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程序】出具认定意见—;依法需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非审查、审批】方式办?理手续?的且手续涉及—内,。容,的合法?性依法主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认定【结论替代;  】  : (七)对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强制?性规定?但可通过整改加【以改正的《相关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应当同》时出具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再出!具认可意见》 :    相关部门】已经依法出》具,。有关手续或意—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第十二?条 处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行政:区域内公《。示十日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相关利害《人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事实【和理由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或中止上报处置方】案 : 第十三—条 :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拆除?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二)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的; 【    (四—)阻碍城市》市政建设《、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征地、拆迁等重大】项目推进《的; 《    《(五)非法占—。用耕地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  》   (六)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 第【十四条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或者拆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的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     (一【)占用的土地拟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出让方【。案批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评估并由国土资源】。部门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  ?   (二)—占用的土地》拟,批准协议出让、划拨!、,集体使用的由符合建!设项目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用》地在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购回《购,回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 (三)占用的土】地已经具备》土地储备条件且【暂未有符《合建设项目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的按照规定纳!。入土地储备后可连】同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土地储备机!构,可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后续管!。理;     】(四)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采?取,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方《式利用的由》。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协议后凭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具的认可意见或各】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的相关手续国土资!源、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颁发权—利证书 【第十五条 —因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而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作出没收《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回购建筑—物建设单位按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市场:价格缴清价款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意见并作为【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 (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未改:变建筑用途未—突,破建筑控制线;【     (【三)与周边建筑物】的,建筑间距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 , (四)未》因,其减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   ? 符合前款条件的建!筑物因客观》原因不能没收实物】。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收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意见?并作为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暂时未》安排处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妥善—保管定期组织检查或!清理 》 第十七条 处置!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尽量避免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或—赔偿 —第,十,八条 处》置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法律、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九条 !阻碍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 擅自占《有、使用、恶意破坏!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 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作价购【回的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适用本办法!办理土?地登:记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