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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没收建筑《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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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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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执法机关在温—州市区范围内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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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机关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利用、依—法处: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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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接收、!。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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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管理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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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限定违法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腾》空该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条 ?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空—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腾空的—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或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10日内—移交管理《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对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查勘记录后【, 应?当进行现场》查勘交接《和书:面,资料移交
【 ?书面移交资料应【包括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来》源、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结构—、原使用功能和移】交时间等情况—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接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落实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 《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组织【定期巡查发现擅【自占有、使用、恶意!破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建议—及调查、分析的情】况经集体讨论—后,拟定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拟定的处置方】案建议利用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出?具意见
】 (一)《公,。安消防机构》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满足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出具现场检查意见;!
? (二)—。。具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及】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筑质量!。安,全作出?认定结论并》作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中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
?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出【具认定意见需办【理用地?手续的应在勘测【成果资?料上标明用地四至范!围;
《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具认定意见!和利用建《议;: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利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出,具审批意见;—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出具认定【意见;
《
《 (六)利用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需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审查、审批方式【办理手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程序:出具认定意见;依法!需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非审查、《审批方式办理手【续的且手《续涉及内容的合法】性依法主《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认定结】论替代;
【 (七)对【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强制性规定但可通过!整,。改,。加,以改正的《相关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应当同时出具【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再出具》认可:意见
— 相关部门已经依!法出具有关手—续或意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处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行政】区域内公《示十:日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相关!利害人?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事实和理由—。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或中—止上报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拆除—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二)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的!;
【(,四)阻碍城市市政建!设、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征地、拆!迁等重大项》。目推进的;》
: (五—)非:法占用耕地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
】 (六—)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
第十—四条 ?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或者】拆,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的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 (《一)占用的土地拟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出让》方案批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评估】并由国土资源部门】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
》 (二)占用】的土地拟《批准协议出让、【划拨、集体使用【的由符合建设项目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用》地在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购回购回》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三)占用《的,土地已经具备—土地储?备,条件:且暂:未,有符合建设》项目: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的】。按照规定纳入土地储!备后可连同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土地储备机—构可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后:续管理?。;,。
》 ,(四)?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采取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方式利用的由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协议后!凭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具的认可意见或【。各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的】相,关手:续国土资源、—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颁发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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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因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而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作出?没收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回购》建,筑物建设单位按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市场价格】缴清价款《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意见并作为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 ?(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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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改变《建筑用途未突破【建筑控制线;
! (三)与【周,。边建筑物的建筑【间距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四)!未因其减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符合】前款条?。件的建筑物因客观原!因不能没收》实物: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收!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意,见并作为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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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暂时未安—。排处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妥善保管《定,期组织检查或清【理
》第十七条 》 处:。置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尽量避免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或赔】偿
第十【八条: 处?置,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法律【、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阻碍作出没收决定】的执:。法机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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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擅自占有、使用】、恶意破坏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 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作价【购回的?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适用本办—法办理?土地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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