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 194 !。号,
—
》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 , 》
市 长!
【 :。
?。 】 ? — ? — 《 — ! , ? 】 二○○六年三】月一:日,
》
,。
—
!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 第三?条 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
《 , ,第四条 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 , 第五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 ,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
第七!条 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九条 —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
【。第十条 《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 《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
《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第!十三条 《。 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
第》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 , 第十六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 :。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 (一)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
! (二)持论证】或听证结论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
《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
《 第十八条 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
第十【九条:。 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
第二—十条 ? 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 第二十一条 【 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重庆!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
:
第二十二条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
,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
《 第?二十六?条 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 ? (二《)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管线的—损失: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 《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 :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 《。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问责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