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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渝府令第》 19?4 号 【。。。  》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   市【  长  】。。  《     —    《   ?      —         !         !      —       【 ,  : ,  :  :    二○—○六年三月一—日 ! 》 :。 ?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第?三条  《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    《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 《 第七条》  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九条—  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 :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 :  :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 ,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第!十,三条  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 :   ?。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  :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 ? ? 第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 (一?)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  】   (二)持【论证或听证》结论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 》 第十八条 — 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 第】十九条  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  《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 ?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 第二!。十,一条  《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重】庆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 《第二十三条 — 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 ,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 《。 第二《十六条  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管线的损》失,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九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 ,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 ,  :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问,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