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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 194 号!   — 》 ,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     》      —  市—。  长 —      !    《   ?      —    《        】。   ?    《        】    《    《    《    《   二○》○六年三月》一日 — , 《 , 《 :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一条 ?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第三条 【 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 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 第七条  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九条》  :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    —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    —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 : , :。 ,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第!十三条?  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 :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 ,。。 :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 :第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 《 第十七条 【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 —     (二)持!论证或听证结论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 第十—八条  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第十九?条 : 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重庆】。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 , : 第《二十:五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 第二?十六条?  :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   ? ,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二》),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管线的损】。失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 ,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问责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