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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渝府令第【 ,194? 号 《   《。 —。。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 ? 市  长 —    】     — ,       【         !         ! ,    《       【         !      —。   二○○—六年三?月一日 】 ? 》 【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一条 【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 》第三条  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 ?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 ?。。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 : 第—。七条  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九?条  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    《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 :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 :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 , 第十三!条  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 ?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    —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 第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  ?  :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   (一》。)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 【。    《(二:)持论证《或听证?结论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 【第十八条  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 第《十九条  》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 :。 《第二十?一条  《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重,庆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 ,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四条 —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 《 ,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 第二!。十六条 《 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二)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管线的—损失: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   ?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问责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