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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 渝府令第 1!94 号 》   】。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   ?     — 市  长— 《  ?     —        】   ?   ?     》       【 ,   ?    《     》         !         ! 二○○六年三【月一日 》 ? , 】 :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第三条 》。 ,。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 : 第七条  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第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   ?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九条  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 :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 》。 第十二条 — 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 : , 第《十三条  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   《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第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 ,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 》第十七条 》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    (》一):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 》 :    (二)持】论,。证或听?证结论?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 , 》第十九条  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 《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 第《二十:。一条  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重【庆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 第《二十六条《 , 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   (二)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管线的》损失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   ?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 ,   ?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问责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