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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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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令—第 19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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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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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二】○○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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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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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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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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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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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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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 :。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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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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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 :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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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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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
第】十三条 《。 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第!十五条 《 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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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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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
— (?二)持论证或听【证结论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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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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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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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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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重庆?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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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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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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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二)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管线!的损失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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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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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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