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 19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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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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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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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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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第三条 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 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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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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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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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 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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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 : , ,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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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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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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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 :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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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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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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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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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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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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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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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 ,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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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 (一)》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
【 (:二)持论证或听【。证结:论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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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 :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 ,第,十八:条 :。 ,。。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 第十九条 【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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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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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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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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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重庆—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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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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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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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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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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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 第二十七条—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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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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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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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管线的》损失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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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问【责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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