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渝府:令,第, 19?4, 号:
,
】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 市 长 —
— ,
《 【 ? ? 【。 》 】 :。 , ? ? 】。。 — , , 二○○六年三【月,一日
》
:
—
】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第三条 —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
》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
《
:。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
《 第七条 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 ?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九条 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 ,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 :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
第十条 】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
第十三条 】 ,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 ?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四条 《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 第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
》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 , (一)—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
【 》(二)持《论证或听证结论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
第【十八条? 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
?第十九条《 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 ,。 第二十一条 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重庆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 :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
?。
,
第二十三条 ! 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
: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
?
, 第二十六—。。条 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八条 — 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 ? (二)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管线的损失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 《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问责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