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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 渝府令》第 194 号 】  《 ? , ?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市》  长 《。  《   — ,   ?   ?      —。        】    《       【。      —       【    《     》      二○○!六年三月一日 ! 【 】 :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第三条】  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    《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 , 第?七条  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九条  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   》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 ,  :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  :。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   《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二条 《 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 , 》 第:十,三条  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 :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 , : 第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 , ,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 (一)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 ?     (二【)持论证或听—证结论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 ? : 第十八条 【 ,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 ? 第十九条】  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 : 第二十一条 】。 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重庆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 第二十二条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 , 第二十六!条  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 , 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二)【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管线的损失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    《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问责 —。 , 第三十条 】。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